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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是在继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基础上形成的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它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中具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所不能替代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最有力的“第一道防线”。因此,应当进一步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力度,并且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一、认清形势,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支持和指导的力度 (一)进一步提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目前,虽然人民法院的同志们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已经有了很大提高,但在一些同志思想深处,仍然还存在一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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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是当前社会管理创新面临的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问题,也是我们司法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必须深入思考、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这几年,江苏省司法厅认真贯彻《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很快,很多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近三年化解矛盾纠纷总数连续保持两位数增长,确确实实发挥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新形势下如何创新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全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结合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和江苏省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笔者认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思路可以概括为"七个统一、七个更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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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调解优先”原则,不断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有效化解大量社会矛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但是,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各种矛盾纠纷较为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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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调解为主体,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如何推进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笔者有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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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29日,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意见》。这是司法行政机关深入贯彻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中办、国办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精神,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深入化解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司法行政系统的一件大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广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攻坚活动,按照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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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纷繁复杂,涉及的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越来越强,有效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需要创新社会管理,在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同时,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主导,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紧密结合的联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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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和田街道办事处积极创新社会管理途径,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创建"社区人民调解超市"工作,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将一大批矛盾纠纷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社区人民调解超市"工作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最近,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焦亦民在和田街道召开的"社区人民调解超市"推进会上,要求全市基层调解委员会认真学习和田街道人民调解创新经验,在全市形成人民调解工作新亮点,以推动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大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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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2011,(8):15-16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矛盾纠纷的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特点日益突出。为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司法行政机关开始着力加强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司法部与卫生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在相关行业和领域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意见,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并愈来愈凸显出其优势和作用。近期,司法部又发出了《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为契机,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配合各地开展好工作,本期"人民调解"栏目选登江苏省《建设专业调解机制化解行业矛盾纠纷》、吉林省《突出"三个强化"构筑医患纠纷调解新机制》和山西省《引入人民调解实现道路交通事故纠纷"零上访"》三篇关于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经验文章,供大家交流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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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围绕如何正确认识新时期社会矛盾、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以及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导,讲几点意见: 一、及时解决新时期社会矛盾事关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在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转制、职工下岗等方面出现了不少矛盾纠纷,且许多纠纷呈现出群体性、复杂性的特点。我们只有正确认识新时期的社会矛盾,准确把握矛盾运动的规律,才能有针对性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自觉、积极主动地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才能真正维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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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山西省开展了以创“四无”,保平安,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的“人民调解年”活动。2007年.开展了以化解重大民间纠纷,维护基层稳定,构建“和谐山西”为主题的“重大民间纠纷集中调处”活动。2008年,开展了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的“我为和谐做贡献”人民调解主题实践活动。通过这些活动,不断拓展了调解领域,健全和完善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整合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和人民调解组织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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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大连市司法局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针对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坚持思路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创新,不断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有效地发挥了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2005年底,新华社记者对我市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调查,并在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上系列报道了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转变观念,明确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发展思路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各项改革措施的深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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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许多地方提出并实施构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以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无论对国家还是对当事人都是最佳选择,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应该注意坚持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固有属性,应该立足于发展、完善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制度,应该加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制度的衔接与配合,如果把“大调解”格局建成三位一体,相互融合,统一受理,分流办案的工作实体,就会偏离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根本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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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是其它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为进一步适应人民调解面对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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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稳定,是政法机关的首要任务。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必须做到“6个确保”。 (一)打牢基层基础,确保基层社会稳定。维护基层稳定关键是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这是我们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临的重大政治课题。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基层组织,特别是镇乡、街道的调解中心、司法所、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全体调解员的职能作用;把诸多机关部门的力量动员起来,组织起来,协调起来,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加大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和控制力度,见事早、到位快、处置妥;坚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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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延吉市司法局积极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全面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一、实施空间拓展战略,深入推进组织建设社会化,实现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领域全覆盖(一)加强组织保障。为保证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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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苏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不断创新"大调解"机制,力推"庭所共建"工作新机制并取得了明显的实效。一、加强对"庭所共建"的制度建设和组织领导(一)整合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中的公调对接、诉调对接的调解资源。经充分酝酿后,2008年9月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苏州市社会矛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