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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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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调解》2012,(11):4
9月17日至21日,司法部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举办了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调解工作培训班。这次培训班是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使广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人员进一步理解和掌握《人民调解法》,全面了解和把握人民调解  相似文献   

2.
本刊 《人民调解》2018,(12):13-14
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近日,司法部下发了《关于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相似文献   

3.
今年1月29日,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意见》。这是司法行政机关深入贯彻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中办、国办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精神,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深入化解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司法行政系统的一件大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广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攻坚活动,按照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相似文献   

4.
为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巩固平安创建成果,近年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财政部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5.
《人民调解》2016,(4):8-9
2015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部党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大力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参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及时有效预防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截至2015  相似文献   

6.
数据库     
《中国司法》2015,(1):50
2014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大力加强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2014年,全国共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3.6万个,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110余万件。  相似文献   

7.
卢延林 《中国司法》2014,(12):57-59
正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专业性和行业性的特点,特别是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大量上升,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难点、热点问题。江苏省如皋市司法局积极应对新的形势,回应群众期盼,探索出了一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及管理各类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新路子。一、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发展现状及特点分析  相似文献   

8.
<正>近年来,湖南省宁乡市司法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健全调解网络,完善调解机制,提升调解保障,推动全市基本形成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相互协调的全域联动大调解工作格局。2023年以来,宁乡市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矛盾纠纷1.1万余件,调解成功率达98%,有力维护了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为“平安宁乡、幸福宁乡”建设提供了坚强保障。  相似文献   

9.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日前,司法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调解组织、调解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调解化解、普法宣传等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10.
《中国司法》2007,(10):112-112
武汉市硚口区司法局积极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新机制,将其作为提升"五种"能力的突破口。(一)整合调解资源,建立警民联调工作室。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单位,每街聘请一名专职首席人民调解  相似文献   

11.
行业性人民调解机制适应了新形势下化解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矛盾纠纷的需要,有利于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实现调解组织的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建立健全行业性人民调解机制,使其成为及时解决行业性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可以起到为  相似文献   

12.
吴英姿 《中外法学》2008,(2):309-319
<正>一、新型调解运动——"大调解"的省思面对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多发、纠纷数量急遽攀升、法院和信访部门案件压力沉重的局面,国家开始日益重视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重新强调调解的意义,恢复人民调解建设。继2002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肯定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合同性质和约束力之后,当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联合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紧接着,司法部在26日发布《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要求在农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调解优先原则,深入学习和创新枫桥经验,以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不断创新调解机制、优化调解资源、拓宽调解领域,在建立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方面进行了大胆尝试,有效地化解了大批新型的疑难复杂纠纷,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民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4.
《中国司法》2004,(3):77-7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02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3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点,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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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2014,(4):27-27
2013年,全国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287.7万余件,化解纠纷943.9万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4.9万余件,防止群体性上访9.9万余件,防止群体性械斗2.3万件。各地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在基层公安、劳动、信访、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或工作窗口、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方式,建立健全公调对接、交调对接、访调对接、医调对接等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16.
陈钟 《中国司法》2013,(7):16-18
十八大报告强调:"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十八大报告这一论述直接肯定了开展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探索和做法,为人民调解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实践证明,近十年来浙江开展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做法符合党的十八大精神,符合专业性纠纷化解规律,是一条科学的人民调解发展之路和社会管理创新之路,这就是新时期"枫桥经验"的最直接最生动体现。一、浙江省开展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  相似文献   

17.
丁强 《人民调解》2016,(4):12-13
吉林省延吉市司法局积极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全面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一、实施空间拓展战略,深入推进组织建设社会化,实现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领域全覆盖(一)加强组织保障。为保证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  相似文献   

18.
回首2021年,硕果累累。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强基导向,着力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推广邯郸市创建星级司法所做法,司法所建设与发展实现新提升。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圆满完成全省5万多个村(居)调委会换届,基层调解组织实现全覆盖,在线调解和诉调对接实现新发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暖冬行动"、"抓实调解促和谐"活动调解矛盾纠纷34万余件。展望2022年,信心满怀。我们将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为着力点,以开展人民调解"三大三提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升年"活动为抓手,全力推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19.
杨会君 《法制与社会》2014,(22):292-294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诸多新情况、新特点,矛盾纠纷的多发性、复杂性和群体性使矛盾纠纷的化解难度越来越大,单一的调解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通过分析对比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优势与不足,找到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之间的互补性。并针对我国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功能优势及其存在的弊端,通过建立:"诉前引导"对接机制、"诉中委托、参与调解"对接机制、诉后联动对接机制、联合调解机制以及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机制,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制度优化及资源整合,进一步发挥其功能优势,实现功能互补、资源共享,达到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20.
李冰 《人民调解》2006,(5):15-17
为了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许多地方提出并实施构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以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无论对国家还是对当事人都是最佳选择,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应该注意坚持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固有属性,应该立足于发展、完善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制度,应该加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制度的衔接与配合,如果把“大调解”格局建成三位一体,相互融合,统一受理,分流办案的工作实体,就会偏离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根本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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