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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禁毒法》,以强制隔离戒毒取代了劳教戒毒,并对我国的戒毒模式进行了功能重构、体制重构和法律重构,建立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为主要内容的戒毒工作流程。《禁毒法》的理性在于对吸毒行为和吸毒人员有了更全面深刻认识的基础之上,从降低复吸的实际出发,用人文关怀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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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吸毒人员管理不仅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难点,也是社会管理的一大难题。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毒品的受害者、病人,在对其违法行为惩戒的同时不能忽视了对其救助。而戒除毒瘾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之后,往往面临复吸的风险。据统计,吸食海洛因的吸毒人员在解除强制戒毒后,其在一个月内和一年内的复吸率分别高达54.8%和88.2%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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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戒毒管理局管理处课题组 《中国司法》2013,(7):74-78
彻底戒绝毒瘾是个世界性难题。当前,国内吸毒人员居高不下,戒毒人员复吸率高、回归社会难的问题仍很突出。戒毒人员屡戒屡吸现象始终困扰广大禁毒戒毒工作者,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不断完善"三期四段五步"的戒毒流程,切实提高教育矫治质量,开展与公安、社区、科研机构等部门在戒毒领域的合作,在降低戒毒人员复吸率这一顽疾面前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何进一步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帮助戒毒人员关爱生命、拒绝毒品、回归社会,是当前最为现实的问题。探索创建戒毒实验班,就是基于进一步加强对吸毒人员这一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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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大部分戒毒人员经过戒毒场所系统的教育矫治,取得了较好戒治效果,可当他们回归社会后,由于缺乏系统的后续照管,导致复吸,致使所内教育成果功亏一篑。为有效破解戒毒人员高复吸率这一难题,司法部推行了以"相对封闭、分期管理、综合矫治、后续照管"为主要内容的强制隔离戒毒新模式。戒毒人员后续照管机制的建立,为戒毒场所巩固所内戒治成果、有效降低复吸率开辟了新路,指明了方向。一、戒毒人员后续照管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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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8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解除毒瘾",明确了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戒毒康复以及医疗机构自愿戒毒五种戒毒措施。但是法律仅对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之间对接做出了规定,对其他戒毒措施之间对接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本文认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社区戒毒康复这三种戒毒措施的衔接是必要和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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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戒毒人员从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到社区康复的顺利过渡,对巩固阶段性戒毒成果,系统推进生理康复、心理康复和社会康复有着承上启下的独特作用。为了给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康复衔接工作提供支持,课题组自拟问卷,随机抽取524名浙江省本省籍、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满一年、不久将进入社区康复的戒毒人员,开展戒毒人员的社区康复态度调查和分析,并提出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康复衔接工作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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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废除了传统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重新确立了由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等三种新的戒毒措施构成的强制性戒毒体系。该法近五年的运作实践表明,这三种戒毒措施的实施效果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模式所造成的弊端也逐渐开始显现。我国应该明确“社区为主、隔离为辅”的强制性戒毒措施体系,同时对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戒毒进行制度性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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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对象均为吸毒成瘾人员,如何对他们实行有效的戒毒并形成一种模式,是强制隔离戒毒所探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根据本人多年从事劳教戒毒工作的经验和潜心的钻研,试提出一套不成熟的模式供同仁施教。即:收治分类——生理脱毒——康复治疗——一戒断评估——延续管控。简化为:“分类——脱毒——治疗——评估——管控”十字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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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禁毒法》及《戒毒条例》的公布与实施,对于吸毒人员如何进行戒治与康复已经走上了快速发展的道路。对于吸毒人员来说进行两年的强制隔离戒毒只是戒毒的开始,而非戒毒的终止,更为重要的道路要在其走出大墙后完成。但是目前社区戒毒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主要问题与相关的建议两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