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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自欧盟2008年决定施行航空碳税以来,就遭到了国际社会反对,特别是近日在莫斯科举行的有关航空业碳排放问题的国际会议上,参会的29个国家联合制定了反对欧盟航空碳税的一揽子"报复性"方案,有境外媒体称世界第一次碳贸  相似文献   

2.
随着生效期的到来,欧盟对进入其航空市场的国际航空公司征收碳税,从而将之纳入已经运作多年的碳排放交易计划(ETS)的法律行动,再度引发中国、美国等众多国家与欧盟之间的激烈冲突。欧盟此举到底是侵犯他国主权、"坐地抢钱",还是促进碳减排、应对气候变化?换言之,欧盟航空业碳税的正义含量究竟有多少?要对这一问题有个清晰认知,必须了解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现实背景。气  相似文献   

3.
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及其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欧盟《2008年排放交易指令》将航空业温室气体排放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继而形成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然而,国际社会对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域外效力存在质疑。实际上,基于欧盟及其成员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航空业的双边条约、国际公约或国际文件,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域外效力是不确定的。对我国而言,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犹如一把双刃剑,既存在负面影响,也能产生正面效应。对此,我国应当尽快启动中欧新双边民用航空运输协定谈判、实施碳税制度并逐步推行碳排放总量控制和交易制度,以便从制度上防范碳成本差异、保护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相似文献   

4.
陈红彦 《法学研究》2012,(2):84-100
碳税制度因全球变暖问题而发端,然其平衡、保护的绝非单一的环境利益。国外相关的理论与实践表明,发达国家碳税制度有效地平衡、协调了重大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国家战略利益关系,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竞争优势;其碳税制度以国家战略利益为依归,形成一个以一般性条款、弹性税率、税收优惠和税收中性等内容为基石的规则体系。于我国而言,建立碳税制度不仅是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也是释放自身国际政治压力、应对发达国家碳关税威胁的理性选择。我国碳税制度应从征税对象、纳税主体、税率、计税依据、征税环节、税收优惠和税收用途等方面,形成完善的国家战略利益保护机制。尽管短期来看,碳税制度在各国的推行将面临国家现实利益的冲突等障碍,但共同的国家利益选择必然促进碳税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与实施。  相似文献   

5.
欧盟委员会在多重压力之下宣布,决定于2013年秋天之前有条件地暂停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如果届时国际民航组织代表大会不能达成一个“多边协议”,欧盟将继续推进征收航空排放税的相关措施。我国民航企业明确表示不能接受欧盟将多边进程与单边措施相挂钩的附加条件。这表明各国的反制措施起到了比较大的作用并对欧盟形成了强大的震慑效果。欧盟单方面将途经欧盟地区的所有飞欧盟航线的民用航空器纳入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并征收碳交易税做法阻力重重,不得人心。抵制措施取得初步胜利,但问题尚未最终解决。最近,欧盟抓紧对航空碳排放配额法案进行修改,并试图于2014年3月1日起对外国航空公司开征碳排放税。因此,在新形势下,对于欧盟回归理智的表现,我国决不能放松警惕,仍应多管齐下,在客观评价该指令利弊得失的同时,有必要审时度势,采取更加有力的法律措施和应对策略,迎接挑战。  相似文献   

6.
高静 《研究生法学》2010,25(3):107-118
面对日益严峻的气候变化问题,2009年12月7日至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讨论《京都议定书》终止后,各国减排责任的承担问题,旨在制定一个含有约束性承诺的多边协定,来确定2012年以后温室气体减排的框架。但本次大会并未达到全球各国预期成果,仅达成一个没有约束力的协议。然而,本次大会召开之前,许多国家已在起草其本国的气候立法,表达各自在应对气候变化上的立场。以美国和法国为代表的部分发达国家表示,若无法达成新的气候变化框架,将会采取单边的贸易措施来保护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并预防“碳泄漏”。这些贸易措施被笼统称为碳关税,被认为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的表现。那么,大会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气候变化协议,这两个国家是否会采取“碳关税”?需要拭目以待。但笔者认为,目前有必要对这些国家准备采取的措施进行研究,做好前期准备,从而能够从容应对。通过收集大量资料,经过认真分析,笔者认为所谓的“碳关税”,实质是一种基于碳的边境调节措施,主要包括与碳税有关的边境调节税和排放许可配额。本文主要讨论的是与碳税有关的边境调节税,包括对进口的国外碳密集型产品征收边境调节税,对出口的本国碳密集型产品进行减免税或退税。笔者在介绍碳税概念及适用范围的基础上,通过对GATT第2条、第3条、第20条以及SCM协定相关条款的解读,初步探讨了与碳税有关的边境调节税与WTO规则的一致性。总结认为,在WTO框架下是可以采取与碳税有关的边境调节税的,但是如果实施方式造成了不合理的歧视或变相限制了国际贸易,则违反了WTO规则。单边措施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应加强世界各国的共同合作,即使采取与碳税有关的边境调节税的也需要制定一个国际协定,不能成为个别国家保护本国脆弱产业的工具。  相似文献   

7.
吴智 《时代法学》2004,2(6):94-98
随着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兴起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逐渐为人们所重视.虽然主张贸易自由化的WTO仍强调,应站在传统贸易优先的立场上,通过国际协作,禁止缔约方采取单边贸易措施的方法以达到全球环境保护的目的,但上诉机构对虾-海龟案的最终裁决表明,单边环境措施可以同贸易规则相调和.本文试图通过WTO上诉机构关于金枪鱼案、汽油案和虾-海龟案裁决,以及对<欧盟捕猎夹法规>的比较分析,讨论关贸总协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之适用.  相似文献   

8.
当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声称实施单边经济制裁时,该国的行为可能是三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之一种单边自助性经济对抗措施、单边法律性经济干涉、单边外交性经济强制。前两者具有较强的司法性,而后者却不再具有任何司法性。单边自助性对抗措施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早已为国际习惯法所承认;单边法律性经济干涉有利于遏制国际不法行为,与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协调一致,且在国际实践中很少受到其他国家的明示反对,因而其合法性似乎也不成问题;单边外交性经济强制的合法性却是一个存在极大争议的问题,虽然,国际社会还没有最终确立一般禁止经济强制的习惯法和条约法规则,但那些与国际法不协调的经济强制是非法的。  相似文献   

9.
欧盟建立航空活动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行为虽然引起广泛争议,但该行为的实施有其完善的区域法律及欧盟成员国的国内法基础。鉴于航空活动的特殊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应发挥其协调作用,推动航空业温室气体减排的多边谈判,通过制定多边协议,既能统一管理航空活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又能同时兼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以切实落实"共同而又区别"的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0.
关于我国碳税立法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大会之后,我们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和严峻,碳税立法已是我国当前必须采取的应对策略。本文对我国碳税立法的必要性、碳税立法的基本形态以及碳税立法的功能定位等几个问题作了分析,指出碳税立法对建立我国自下而上的碳减排机制、应对碳关税、解决碳排放中的负外部性问题,以及用规则应对规则意义重大;文章还通过对绿色税收体系的系统分析,认为我国的碳税立法应当采用单项立法的形式;立法的功能之一是促进我国低碳城市建设。  相似文献   

11.
刘萍 《法律科学》2013,(4):148-155
国际航空碳排放长期游离在全球气候变化法律框架之外,欧盟区域性实践困境反证国际航空碳排放全球机制构建的必要性。国际民航组织在国际航空碳排放全球机制的构建中发挥领导作用,但国家仍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主体。国际航空碳排放全球机制的构建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中国需要客观分析国际民航组织在国际航空碳排放全球机制构建中的作用,努力寻求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实现,准确评估各种措施方案对我国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欧盟肩负准宪法性的使命来争取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在外交实践中作为诉讼方和调停者出现。因此,本文呈现了欧盟在世界贸易组织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组织中参与诉讼及在国际法庭中根据"法庭之友"提出建议的法律基础和实践材料。随后,本文回顾了欧盟应第三方或当事方的请求在执行军事、政治、法治和边境任务以控制冲突方面作出的贡献。此外,本文还论及到欧盟在俄格冲突(2008年)、塞浦路斯问题和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边境冲突中的作用。笔者的结论是,充分的证据证明布鲁塞尔总部的相关实践支持《联合国宪章》第33条之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这些出自一个国际组织的实践表明这一原则已在包含所有国际行动者的全球法律体系中取得了重大成就。  相似文献   

13.
《现代法学》2017,(5):161-173
航空产品责任是美国乃至全球航空事故索赔诉讼的一个难题。该类案件具有显著的国际性特征,因此决定了其国际管辖权的分配。美国法院在航空产品责任领域适用属人管辖理论,基于当事人和国家利益,针对四类产品责任案件,积极利用持续"业务活动"联系因素、"代理机构"理论、"商业流通"标准、"公平正义"传统观念,抑制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灵活调控案件,使其回归本国管辖。中国制造的C919大飞机不久将进入国际市场,为防范航空产品责任诉讼泛滥和防止与中国有关的案件流向他国法院,中国司法实践可借鉴美国经验,对域外发生的航空产品责任案件,谨慎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将其视为一种例外规则,适度扩张管辖权,做到"管""拒"自如,以保护航空器制造商和国家的核心权益。  相似文献   

14.
李宗录 《法学评论》2014,(3):135-142
绿色气候基金长期融资除了应当遵循"新的和额外的"、公共性、充足性、可预测性、"可计算、可报告、可核实"正当性标准之外,未来还应当确立"利于发展转型"和"金融负责"的正当性标准。由于传统气候融资机制难以落实长期融资的目标,国际社会提出了几种重要的创新性融资的替代来源:利用特别提款权、金融交易税、国际民航乘客税和航海燃油税、化石燃料补贴重新分配、全球碳税、分配数量单位的拍卖进行融资。由于这些创新性融资来源立足于国际水平的公共融资,且基本符合融资正当性标准的要求,因而值得关注和进一步研究,以消除未来应用的障碍。  相似文献   

15.
朱丁普 《中外法学》2012,(5):1082-1099
市场经济"地位"与市场经济"待遇"是欧盟反倾销法上非市场经济制度的两个基本概念。目前人们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混淆已经造成了对欧盟这一重要制度本质认识的片面性和肤浅性。欧盟反倾销二级立法中缺乏明确的市场经济或者非市场经济地位认定标准,其反倾销机构实际执行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隐性规则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不确定性和歧视性。"反倾销基本条例"关于市场经济待遇与单独待遇的现行立法和执法亦相当武断、不合理。在当前全球经济普遍低迷、特别是欧洲深陷债务危机的大背景下,欧盟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制度日益暴露出其贸易保护主义的本质目的与天然属性。  相似文献   

16.
作为国际私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在便利国际民商事交往与稳定国际民事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促进欧盟市场的一体化及有效运作,《布鲁塞尔条例Ⅰ》将确立欧盟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自由流动机制,作为其最高目标。《布鲁塞尔条例Ⅰ》也因此已成为欧盟内部市场有效运作的重要保障。但欧盟内民商事判决并非完全是"自由流动"的。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表明,《欧洲人权公约》中相关程序性与实体性人权保护规则,会对欧盟内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产生直接影响。因而,如何协调欧盟市场一体化之保障与基本人权之保护之间的冲突,在民商事判决的自由流动与基本人权的保护之间取得适当平衡,已成为欧盟国际私法上不可回避之课题。  相似文献   

17.
简评TRIPS—Plus知识产权执法及其合法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生效以来,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在单边、双边、区域和多边层面,不断推行高于TRIPS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因其内容、方式、效果等都具有鲜明的TRIPS—Plus特征,不仅围绕TRIPS—Plus知识产权执法的合法性,而且再就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的“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问题,全球展开了激烈地争论。对TRIPS—Plus知识产权执法及其合法性进行分析与评述,便于我们正视国际知识产权执法领域的新动向。  相似文献   

18.
司法救助是世界各国目前普遍实行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也是社会民主与法制进步的表现。它既是完善各国司法制度的需要,也是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的需要。国际社会为加强司法救助方面的合作,付出了种种努力。各国在不同层面所进行的关于司法救助的单边安排、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对世界法制的向前发展有着深远影响。欧盟理事会2003年第2002/8号指令给予法律援助的条件比较灵活、范围比较广泛、申请比较便利、处理比较及时,为成员国居民在欧盟层面上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救助,因而体现了欧盟民商事司法救助合作的最新发展。  相似文献   

19.
王春婕 《河北法学》2006,24(3):140-143
欧盟环境两指令属于单边环境措施,虽然根据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授权,欧盟享有采取"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单边环境措施自主权力,但这种权力的行使应受到相应的约制.对于两指令的合法性,应当基于"合法目标"、"必需标准" 、"成比例原则"进行分析,就目前状况看,欧盟对两指令所采取的环境措施并没有完成全面的风险分析,两指令的实施亦可能导致"手段"与"合法目标"之间的比例关系失衡.  相似文献   

20.
航权是国家主权在民航运输领域的具体表现,航权交换是国际民航运输活动最基本的法律手段。传统芝加哥体系要求航权交换由政府间依双边方式进行,随着国际实践的不断发展,航权交换活动呈现出区域合作的模式,其中欧洲最具代表性。欧洲航权交换区域合作模式的成功之处在于其区域融合和一体化的良好基础,有效的民航协调机制以及渐进性、阶段化的举措。这种航权交换区域合作模式有力促进了包括亚洲在内的航空自由化的发展。2007年欧盟与美国达成的“天空开放”协定缔造了全球最大的航空市场——北大西洋“天空开放”区域,将航权交换的区域合作推向顶峰,具有深远意义。航权交换区域合作模式不仅有利于克服不同航空利益间的冲突,带来规则融合的可行性,还导致了“联合空域”的出现,其在推动航权交换法律体制发展中的潜力非常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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