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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刑法规定无限防卫权后,理论界对此褒贬不一.本文从无限防卫权立法的利弊两方面入手,对其进行客观的理性的分析,并对其存在的不足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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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防卫权与刑事立法思想的误区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新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确立了无限防卫权,各界颇多赞许。作者不苟同于一般的肯定看法,而是基于理论研究的批评角度,指出了立法在设计无限防卫权规定上的疏漏,揭示了刑法创立无限防卫权后所潜伏的诸多弊病,并从更深层次说明了无限防卫权的确立与我国刑事立法思想上存在的部分认识误区有关,必须加以澄清。文章最后提出了取消无限防卫权的建议及相关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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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7年施行的刑法对正当防卫进行了重大修改,其第二十条第三款增加了有关无限防卫权的规定,由此引起了理论界很大的争议,并一直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本文主要从无限防卫的现实意义和立法价值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其存在的合理性,追踪立法缘由,以期引起人们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完善该项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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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我国刑法第23条第3款中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这一规定在我国当代刑事立法史上被称为重大“突破”,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正当防卫立法的传统格局,对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利益具有较大的积极意义。但无限防卫权的规定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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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行为法经济学为视角,对我国新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制度进行法学及经济学理论分析,试通过方法论的创新来阐释无限防卫权的价值、意义及功能,以期进一步厘清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当中,围绕无限防卫权的各种论争的根源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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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刑法正当防卫制度立法评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主要有三方面:防卫限度、成立条件,增设了无限防卫制度。新刑法关于防卫限度.关于正当防卫条件的修改是立法上的进步,修改后更显完善合理.但新刑法关于无限防卫权的立法是权宜之计,应予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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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刑法设立无限防卫权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刑罚适用的真空问题存在;法律确立公民的防卫权也就成为必然,而新刑法对无限防卫权的设立却又使得这种防卫权处于一个不应有的高度,并使其过分膨胀,由此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既要归咎于立法者在立法思想上的误区,又与无限防卫权的设立在司法实践中潜伏的诸多弊端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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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修订刑法第20条第3款专门规定了针对一定范围内的暴力犯罪的无限防卫,为此,刑法学界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不少同志认为无限防卫的设立弊多利少,其立法化的根据不足。实际上,无限防卫在刑法典中的确立,乃是人道主义的要求;否认无限防卫的合理性,实质上就全面否定了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的专门规定有其必然性;无限防卫不具备犯罪构成,故无须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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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确立的无限防卫,在我国刑法学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不少同志认为它容易导致滥用无限防卫权的恶果。笔者认为,只要把握住了无限防卫的条件,特别是无限防卫的起因条件,就不会出现这种与立法本意相悖的情形。下面笔者不揣浅陋,对无限防卫的起因条件作一系统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并有助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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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0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分子,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法务彰显立法者无限防卫主义的立法理念。笔者认为,无限防卫权在法律上的确立,不仅无助于刑法人权保障机制的完善,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乃至削弱了人权保障的根基——公正和人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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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传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4):72-74
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现行刑法规定无限防卫权的本意是为了鼓励、支持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纠正过去司法实践中处理防卫过当案件普遍偏严的现象;①此外,无限防卫权立法化还基于我国社会治安状况不能令人满意的现状。客观地说,立法者的初衷是无可非议的,但其合理性却值得商榷。本文试对此提出质疑,以求教于刑法学界。一、质疑之一:无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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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概念;第2款规定了防卫过当;第3款规定了特别防卫权。这种形式的正当防卫有“无限防卫”、“无过当防卫”“特别(殊)防卫”等称谓,这几种称谓的出发点及角度不同,都有其合理的依据,且基本含义也是一致的。无限防卫指这种防卫没有限度的要求,也就没有过当的形式,这也是这种防卫的特别之处。比较而言,笔者认为,“特别(殊)防卫”更能合理的表现出这种防卫的无限度要求的特点以及与第1、2款规定的正当防卫(可称为一般正当防卫)之间的特别与一般的逻辑关系。“无限防卫”容易使人误解为没有限制条件的防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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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刑法中特别防卫权规定的研究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本文介绍了国外特别防卫权的立法概况和我国特别防卫权立法的形成过程,分析了特别防卫权与一般防卫权相区别的五个重要特征,对《刑法》第20条第3款关于特别防卫权适用范围及相关概念涵义作了探讨,指出了当前司法实践中认定特别防卫权应注意的两个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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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对正当防卫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补充,进一步明确了正当防卫的概念,放宽了防卫的限度,对暴力犯罪增设了无限防卫权。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公民在受到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时所采取的任何防卫行为,都不能以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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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限防卫权问题的再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刑法学界人士较多认为是规定了“无限防卫权”,且对这一规定的利弊颇有争议。本文在对无限防卫权的概念及一些相关问题进行考证之后,从根本上否定了新刑法规定了无限防卫权,认为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仍然是受该条第二款规定所制约的有限防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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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无限防卫权。立法者确立无限防卫权的目的在于鼓励人们同暴力犯罪作斗争,遏制严重刑事犯罪,稳定社会治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怎样认定和处理无限防卫,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必须加以解决,否则将不可避免地损害不法侵害者应有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无限防m啪9滥用。(-)正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