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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相对基金本身的快速发展,作为其重要参与者的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却往往得不到相应的保护。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各项制度来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但仍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本文认为当前可考虑将基金业绩与管理报酬实现捆绑,同时加大对相关责任人的惩罚力度来约束基金管理人,使其遵守信赖义务,并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力度,完善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以全面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  相似文献   

2.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法律关系中具有核心地位与绝对权利,是基金法制的中心与重点。依法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形式;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须通过核准方可担任基金管理人且基金业务并非基金管理公司的唯一业务,两者不能简单等同。因此,在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法律规制与研究时,应充分考虑其所参加的各类法律关系的特征与需求。但现行基金管理公司的立法与研究并未区分上述两者之间的差异,而将基金管理公司等同于基金管理人加以规范,存在严重的局限性并导致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应当予以准确定位与有效调整。  相似文献   

3.
本文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与的利益冲突交易的规定结合具体的案例作了论述,以契约型基金为中心,着重探讨了基金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及利益冲突交易的问题,特别是在公司新股发行及增发、配股时,基金公司与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时,如何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相关自我交易的损害.  相似文献   

4.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赎回的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开放式基金已经成为证券投资基金的主流产品,涉及众多投资者利益。而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开放式基金经历了近八年的快速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打击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分析了当前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机制,同时对改善现有保护机制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5.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中购或赎回的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开放式基金已经成为证券投资基金的主流产品,涉及众多投资者利益.而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开放式基金经历了近八年的快速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打击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分析了当前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机制,同时对改善现有保护机制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6.
曾锦 《中国律师》2013,(9):65-66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投资人将财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之后,由于管理人的目的是从中获取最多的管理费,而投资人的目的是从证券投资中获取最大的资金收益,二者在关于财产方面的目标上产生了偏离。因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在理  相似文献   

7.
本文拟通过对基金合同性质的分析和对《证券投资基金法》、《合同法》、《仲裁法》相关条款的解读,得出基金合同中仲裁条款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论。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基金管理人的违规操作行为.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中基金托管人负有保管基金资产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进行监督的义务,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地位不独立、责任承担不明确导致其监督义务在实践中并未完全得到履行.因此,完善我国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将有利于减少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基金持有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殷洁  李静 《北方法学》2013,(2):83-88
证券投资基金所持股份之表决权理应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自由行使,但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数额一般较大,且该表决权的行使具有权义复合性和双重共益性,故基金管理人在行使基金持股之表决权时应尽忠实、勤勉义务。建议我国立法对基金持股之表决权进行一定的规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并更好地发挥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股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商务与法律》2004,(3):39-40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3年12月28日由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了第9号国家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并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12章103条,除总则、附则外,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  相似文献   

11.
钟明  徐俊 《人民司法》2023,(5):107-111
<正>【裁判要旨】生效仲裁裁决确定基金管理人负有履行开放基金、赎回特定份额的行为义务,但未明确具体的开放日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判断开放赎回义务的标准、对象、范围能否明确。执行时,人民法院应结合基金实际情况和金融市场交易规则,以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基金管理人自动履行期限内的最后一个证券市场交易日作为开放日,并确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相似文献   

12.
赵颖  折喜芳 《河北法学》2004,22(6):153-156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投资力量和融资工具,在我国已有了初步的发展,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为了保证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稳定发展,2002年8月我国起草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该草案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以及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范,但仍存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在信托制基金中,信托基金契约的立法模式应以简化、单纯、明确为宜,同时不妨采取董事会制度。由于信托制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自有缺陷性,证券投资基金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对实现基金的目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带来一定的障碍,总体考察,采取公司型基金模式为宜。  相似文献   

13.
[公布日期 ]2 0 0 4 6 2 9[类  别 ]民商法·证券[施行日期 ]2 0 0 4 7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活动 ,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第三条 从事基金运作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 ,遵…  相似文献   

14.
论诚信原则对行政相对人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诚信原则作为行政法原则,不仅应约束行政主体,而且也应约束行政相对人。行政关系的非单方性和行政的高效性要求决定了诚信原则适用于行政相对人的必要性。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适用的可能性。行政相对人的诚信义务在主观上表现为对行政主体的信任和善意及意思表示的真实,客观上表现为行为的真实及对行政的积极参与和配合。行政相对人因诚信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法律应予以保护,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5.
《现代法学》2015,(6):86-97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当前我国民间和政府投资的重要载体,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的核心,享有基金运营与管理的全部权利,若没有适当的约束机制,投资人的权利极易受到侵害。信义义务是解决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信息不对称与道德风险的重要钥匙,基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殊性,信义义务在融资、投资、管理和退出环节各有具体的表现形式,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在不同情境中的弹性与张力也各有不同。但是信义义务的适用也受到主观判断、法官裁量水平等因素的影响,需要与外部监管措施相结合共同保护投资人利益。  相似文献   

16.
作为解决契约型投资基金"委托—代理"问题的治理机制,基金托管人被赋予补充基金管理人信用和制衡管理人滥权的功能。中国法下的基金托管人,是"一元信托"基金结构中的受托人,其职责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有别于管理人,负有为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处理托管事务的信义义务。基于"托管"与"管理"的功能分离,同为基金受托人的托管人和管理人不是《信托法》上的共同受托人,未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根据过错原则判断其是否尽到托管职责并因此独立承担责任。在确定损害赔偿时,应考虑基金托管人的主观过错、损失受托管的影响程度、履职的客观条件以及托管费的有限性,体现权、责、利三者的统一,构建激励相容的托管制度。  相似文献   

17.
《司法业务文选》2012,(33):33-43
1.2012年6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9号公布2.自2012年6月19日起施行一、第六条修改为:"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相似文献   

18.
随着大盘的暴跌,基金资产的大幅缩水,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违反忠实义务,侵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日显突出,这背后凸显的是深刻的信任危机。究其根源,是由于我国规制基金忠实行为的法律过于概括、原则,尚存在许多缺陷。因此,我国基金法规应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忠实义务给予更详细、科学的规定,以实现切实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目标。  相似文献   

19.
行政法上之信赖保护主要适用于给付行政领域,是行政给付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主要通过限制授益行政行为的随意改变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该原则不仅体现在行政给付的立法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更主要的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行政给付具体行为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给付决定的作出等整个行政给付行为过程中.同时,对信赖利益的实体性保护也是必须的,这主要涉及信赖保护方式的选择.  相似文献   

20.
论公司正义     
《现代法学》2017,(1):56-75
我国应该借鉴合同正义原则的经验,在公司法中引进公司正义原则,使其成为与公司自治相并列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应以"法理阐释"的方式存在,无需在公司法总则中作出明文规定。公司正义既包括分配正义,也包括矫正正义;既包括实体正义,也包括程序正义。公司是多方参与者不同利益交汇的平台,引入"利益关系"的概念有利于厘清公司各参与方的利益冲突。公司法需要沿着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不同路径,结合利益衡量方法,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作出恰如其分的规范。公司正义的含义具有模糊性,但有利于其弹性适用。这需要法官借助法律解释方法来妥当地适用现有公司法条文,也需要法官借助利益衡量等方法来填补法律漏洞,创造性地适应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公司自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没有制约的公司自治会导致不正义。法官需要借助公司正义原则对公司自治进行制衡,但是应该采取谨慎而节制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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