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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转让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已经司空见惯。关于合同债权转让的理论,可以分成合同转让的性质,合同转让的生效要件,合同债权转让的债权范围等几个方面,在这些方面如果采用不同的理论观点,结果就会大相径庭。单就合同债权转让生效方面就存在通知主义、自由转让主义和债务人同意主义三种不同的理论观点,世界各国在民法或者合同法中的规定,这三种观点都有被采用的。本文拟对合同债权转让的性质和生效要件两方面做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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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2):32-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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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通知是债权让与制度的核心,是平衡债务人、出让人以及受让人之间利益的关键。我国现行《合同法》并没有对让与通知作出详尽的规定,而"让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债权变动要件"的通说有违债的本质。本文指出让与通知作为债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可以解决债权让与理论上的混乱,保证债权让与的顺利、安全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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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761条的将来应收账款应当指将来债权,而非会计学上的将来应收账款。将来债权转让分为转让合同与转让行为。转让合同满足《民法典》第143条则有效,可期待性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过度转让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转让行为生效需满足“将来债权可特定”“登记公示”与“转让人有处分权”这三个要件。转让人虽然对于现实债权没有处分权,但对于将来债权具有处分权。基于交易安全之考量,将来债权转让行为的生效时间应采“溯及效果说”,溯及到登记时。转让人破产之时,受让人名义上享有将来债权,实际上享受不到破产保护效果,对此,受让人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来保护自身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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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理合同章规定了保理合同、担保合意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三部分的内容。无追索权的保理本质上是债权买卖合同结合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买卖合同是债权转让的原因行为。有追索权的保理本质上是借款合同结合担保合意和债权让与担保。担保合意构成债权让与担保的原因行为,并决定债权让与担保中的清算义务。《民法典》第768条规定了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的数个保理人之间的优先顺序,确立了登记优先、通知次优的规则。在未登记也未通知时,引入了按比例分割债权的规则。尽管我国学说对于债权分割规则批评较多,但是这一规则的价值基础在于债权人平等原则。在债务给付可分的情况下,多数债权受让人之间形成按份债权关系;在债务给付不可分的情况下,多数债权受让人之间形成债权准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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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款即是我国当前法律对债权转让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同的认识和适用。因此,有必要对债权转让中通知制度的设定价值及通知义务的履行主体、时间、方式进行探讨,以期在司法实践中使债权转让制度更合理地实施,以真正地发挥其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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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并不当然适用《民法典》第768条规定的优先顺位规则。若应收账款转让属于权利担保性的债权让与,则应根据《民法典》第768条的规定从解释论上认为无需考虑保理人主观上的善意与否,在有登记的情形下由登记在先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在无登记但有通知的情形下由通知在先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在既无登记又无通知的情形下由不同保理人按照其提供的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同等受偿。若应收账款转让属于权利移转性的债权让与,则应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债权让与的一般规范和法理逻辑由受让在先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对于债务人而言,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应收账款转让,均以通知作为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债务人无需考虑应收账款转让有无登记或者有无让与先后等因素,有权向通知在先的保理人为有效清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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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41条规定的出租人对承租人转租船舶收入的"留置权",由于缺乏"占有"要件而无法有效成立。借鉴英国法经验,提出这一权利在中国法中是一种特别法下的"债权让与"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船合同中的"留置权条款"应解释为承租人作为让与人,将收取转租合同下的运费或租金之债权转让给作为受让人的出租人,出租人得向次承租人发出支付转租运费或租金的通知,以清偿承租人原合同下所欠付的租金。在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形下,中国宜采纳"通知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即以向债务人发出通知的时间来确定何者取得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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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让与的若干基本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债权让与是合同转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整个合同转让制度包括对债权让与的规定过于笼统、原则,与市场经济体制下债权流通性日益扩大的要求已不相适应,故而,正在起草的统一合同法尝试改变这一现状,对合同权力义务的转让专设一章,并对债权让与特设若干条。本文就债权让与起草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债权让与的定义与立法模式选择;债权让与和其他类似制度的区别;债权让与的成立及债权的移转;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等若干问题,结合国外有关立法规定及理论学说,进行了分析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条文的建议草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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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转让和票据抗辩探析●袁有信在票据关系中,票据的转让较普通债权的让与频繁。在民法中,普通债权的让与,债权人须将让与之事实通知债务人,让与才对债务人生效,且债务人所有能对让与人行使的抗辩,都能对受让人行使。因此,如果票据的转让适用民法关于普通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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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4条以及《上海市公证条例》第30条明文规定:“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后,依当事人的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即此时的公证债权文书相当于1份生效的法院文书,它把法院本应审查的程度降到了最低。现笔者拟从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和法院生效文书的区别、担保合同是否属于债权文书以及主合同与从合同间的相互效力关系3方面进行阐述。一、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的认定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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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原理,合同发生转让后,债权或者债务的受让人可以享有与让与人在转让前所享有的同样的权利,这样,让与人在转让前享有的,用以对抗或否认债权人或债务人请求权的理由和权利,受让人也同样享有。这就是合同转让中的抗辩权问题。对此,《合同法》仅有两条定统的规定,而实践当中有关这一方面的问题将会非常复杂,本文主要针对法律规定的“空白点”,试图详细分析这一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探讨这些问题的法律适用。一、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抗辩债权人转让债权基本不受限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只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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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作者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自合同成立之时起生效,除非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批准或登记生效要件.合同生效时间不同于合同项下股权的变动时间.不得以股权变动尚未发生为由否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有效股权转让合同仅产生卖方将股权让渡买方的合同义务,而非导致股权的自动、当然变动.倘若某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未尊重老股东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则股权转让合同为可撤销.即使履约导致股东超过50人,股权转让合同与公司亦为有效.卖方出资存在瑕疵的,买方股东资格也存在瑕疵,但此种瑕疵并不必然影响合同的效力.主张慎重对待和处理无效或可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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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主要有: 让与人须存在有效的合同权利; 被让与人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性; 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合同权利转让达成合意, 并且不得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 合同权利转让须向债务人通知, 既可由转让人通知, 也可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