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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禁止权利滥用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12,自引:1,他引:11
禁止权利滥用是在法权观念的变迁过程中 ,由观念发展到判例 ,再发展到成文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的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负载了“社会本位”权利观的价值 ,在民法上成为一般条款 ,是指导、评价民事主体正当行使权利、立法以及法律解释和补充的准则 ,也是赋予司法裁量权的依据。基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权利社会性的要求 ,因此 ,权利滥用者对其行为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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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人实施一定言行导致权利人合理信赖诉讼时效不会成为其行使权利的障碍,其后义务人援引时效抗辩权的,构成悖信援引行为。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对于悖信援引行为的法律规制,难以通过起算、中断等规则予以解决,而应当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或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限制此类援引行为。司法实务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或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处理时效援引争议的典型案例包括:义务人恶意躲避权利人、双方存在长期合作关系使权利人产生合理信赖、时效期间届满后双方进行某种形式的磋商等。对于司法实务中某些误用此二原则的裁判意见,应当尽量予以纠正和避免。 相似文献
3.
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法理的功能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法理的功能〔日〕营野耕毅傅静坤译一问题之所在诚实信用原则(以下简称为诚信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之法理(以下简称为权利滥用法理),是以实现在制定法的解释适用中的具体的妥当性为目的而生成发展起来的。由于其作为极其便利的一般条款极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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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1条是立法目的条款。以在裁判说理中所起作用为标准,可将《著作权法》立法目的条款的司法适用类型化为直接依据型、法律续造型、制定法的解释型、法律行为解释型、论证补强型、文书美化型与例行罗列型。《著作权法》立法目的条款的司法适用存在错误适用与瑕疵适用问题。前者包括实质误用与形式误用;后者包括说理不充分适用、理解不统一适用与冗余适用。规范《著作权法》立法目的条款的司法适用,需秉持“克制”援引的基本立场,摒弃整条援引方式,并明确条文中不同层次立法目的各自指向,遵循绝对禁止援引场合与有条件援引场合的适用要求。 相似文献
5.
在处理具体规则与诚信原则的适用关系时,通常依据具体规则优先的法律适用原则。然而,在具体规则与诚信原则发生冲突时,诚信原则应当如何适用,我国学界尚欠缺深入研究。当适用具体规则与诚信原则相抵触,并于个案中产生难以容忍的不公正结果时,诚信原则具有法律修正功能。诚信原则法律修正功能的实质并非是通过修改法律以在现行法之外建立另一套法律制度,而仅是在具体规则中为某些特殊案件创设但书,使之区别于适用具体规则的正常情况。在判断适用具体规则所产生的结果是否公正时,法官不能仅凭法政策或自己的法感,而须依据现行法秩序所蕴含的评价对诚信原则进行价值填充,以立法者的视角作出判断。在这一意义上,诚信原则的法律修正功能仍受现行法秩序的约束,并未僭越立法权。在适用方法上,诚信原则的法律修正功能规制的是制度滥用,填补的是隐藏法律漏洞,在方法论上须遵循"目的性限缩-法律修正"这一适用顺序。但是,诚信原则的法律修正功能不适用于"法政策漏洞"和"立法者有意沉默"两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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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22(2):116-123
作为一项外源公共原则,绿色原则将生态考量引入民法内部体系,是公序良俗或公共利
益的明文类型,是对自愿原则的必要限制。绿色原则借由《民法总则》的法源条款、营利法人的社会责
任条款、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法律行为效力评价规范等,构建起限制私人自治的体系解释框架。通过在
民法典分编中设置落实绿色原则的多层次一般条款和具体制度类型、规范构成要件、法律后果,构建
起限制私人自治的主要制度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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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6,(6)
公序良俗在裁判中的运用自2013年起增加迅速,涉及法律行为、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等各领域。司法适用中存在以一般道德标准替代公序良俗、概念混用和割裂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等公序良俗界定问题,也包括判断对象错误、向一般条款逃逸等适用不规范问题。公序良俗司法适用问题之应对策略包括两大方面:一是要实现民法外部与内部价值有效沟通,具体包括界定公序良俗原则以增加确定性、充分发挥其引致作用、加强原则在民法内部区分控制。二是保障公序良俗原则之科学适用,具体包括明确适用条件、采取类型化适用方法、总结裁判中成熟类型和关注债务人超出自己预计给付能力、基本权利维护等我国裁判中尚未涉及之类型。 相似文献
8.
《北方法学》2022,(4):81-92
权利失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相对人之信赖利益,权利人在经过一定期间未行使权利,使相对人信任权利人不会再行使该权利,如权利人再为行使有违诚信原则,权利之行使则应予禁止。权利失效制度的法理基础是诚信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需满足时间、状况、信赖三个要件才予适用。权利失效的适用范围广泛,但物权返还请求权中只有未登记之动产与不动产之返还请求权才能适用权利失效。权利失效制度的法律后果既可以是权利一段时期内暂不生效力,也可以是权利完全归于消灭,裁判者应依据比例原则并结合权利之属性在个案中适用这两类法律后果。基于权利失效可适用于《民法典》各编相关之民事权利,以及运用诚信原则推导权利失效的不可靠性,《民法典》修法时应采用在总则编增加一般条款的模式确立权利失效制度。 相似文献
9.
有效控制原则是国际法院在解决各当事国所提交的领土争端的司法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项特定的裁判规则,其须满足两项要件———取得控制的意图和实际有效的控制行为。而且,该原则在适用上须优先考虑权利的合法所有者,严格排除非法占领行为并结合禁止反言原则。结合上述条件,有效控制原则不能作为解决南沙群岛争端的依据。 相似文献
10.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为现代社会中调整权利分配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社会生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学界对其与民法的另一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关系存在争议。本文试图通过探讨,最终明确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典》第153条是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发展,从形式上看,该条规定的是一种原则和例外的关系,但其实质上旨在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将其作为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于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维护诚信原则等具有重要意义。从法律适用层面看,首先需要通过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并通过利益平衡等方式,准确识别相关规范的性质,同时,需要借助类型化的方式,对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进行类型区分。此外,在适用《民法典》第153条规定时,还需要厘清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违背公序良俗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地借助违背公序良俗规则将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作为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标准。 相似文献
12.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这一论点虽然正处于激烈的讨论之中,但是也能由此看出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以及中国正处于加快构筑现代新型市场经济社会,诚信的需求就日显强烈!诚信在民法的讨论此文不论,重点在于诚信在民事诉讼(下文简称"民诉")制度中的适用。本文总结了中西方诚信原则在历史发展和现代相关理论,然后从诚信在民法中的地位作为切入点分析诚信在民诉的体现,最后通过本文的独立观点去论证诚信在民诉中要明文规定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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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本意,分析其法律适用标准,需要以先申请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为逻辑基础。讨论美国、日本、欧洲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和逻辑基础。进一步分析禁止反悔原则理应包括授权程序中的禁止反悔、确权程序中的禁止反悔和授权与确权程序之间的禁止反悔。从先申请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分析《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本意。就《专利法》第33条的法律适用给出具体规则建议:以修正的新颖性判定方法为判断基准,对于修改的内容区分澄清性修改与调整性修改,并结合修改时机等因素对调整性修改内容进行禁止反悔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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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存在扩张适用的现象。其直接原因是大量新型市场竞争行为不断涌现,类型化条款难以直接适用下的实用主义选择,根本原因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功能定位及法律属性的误解。一般条款的扩张适用容易导致过度干预市场行为,由此引发的“假阳性错误”很大程度上背离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初衷。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观的重构、自由竞争价值的倡导、确保适度干预原则的贯彻及其作为行为规制法的功能回归,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色定位应回到市场机制的辅助工具上,在审慎论证的基础上启动一般条款。一般条款适用的优化需进一步明确其适用条件,借助法律论证分析框架弱化商业道德标准的不确定性,关切经济分析标准并援引实质性替代等方法分析之,对超出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作品原则上不再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保护。 相似文献
16.
WTO法诚信原则的具体内涵包括公平、客观、统一、合理、禁止权利滥用以及约定必须遵守等。WTO法下诚信原则的内涵与传统国际法的诚信原则内涵并不完全一致。WTO法下诚信义务主体包括国家、争端解决机构以及其他一些监督机构。在某些情况下,个人需承担WTO法下的诚信义务。WTO法下的诚信义务包括条约履行、争端解决以及履行裁决中的诚信义务。WTO法诚信原则的适用可能给各方带来利益寻租的机会,因而在适用诚信原则时必须坚持透明度、效能取向以及一致性的原则;在衡量相关利益时采取程序取向的方法。 相似文献
17.
论公序良俗原则滥用的限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因其固有的抽象性和模糊性而存在被滥用的风险。为此,设立公序良俗原则的正面评价标准和消极限制标准能够为其适用提供良好参照;类型化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公序良俗的现实表现;而必须穷尽规则、以实现个案正义为目的以及须充分说理则是对滥用公序良俗的最后限制。 相似文献
18.
禁止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民法理论未对禁止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作出准确区分,导致司法实践中规范适用错误。禁止性规范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维护了公私法规范体系价值取向的有机性。强制性规范本身不能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影响。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转介的只能是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民法中的转介条款来实现。对违反禁止性规范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需要根据禁止的是"特定的行为模式"或"特定的法律效果",还是对"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均予以禁止来进行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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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1):87-95
我国在行政诉讼中大量出现援引民法规范的案例,但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对民事规范有效借鉴的判断方法和规范路径。有鉴于此,需深入探讨行政诉讼中民法规范的适用问题,提出一条妥当引入民法规范的适用路径。该路径以区分法律漏洞类型为起点,在共同的法律价值追求和逻辑自洽的要求下,寻找可引入的共通性领域,最后通过类推或解释的方法援引民法规范。廓清该路径既能弥补传统行政法的缺陷,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行政权滥用,防止其对公民权益造成损害。 相似文献
20.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的产生无论是法典化的大陆法系,还是判例化的英美法系现今都给传统绝对自由主义权利观念划定了一个界限。本文以考察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的理论问题为前提,以权利的精神价值为中心,以此进一步完善权利滥用的理论系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