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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某、付某、冯某三人预谋在火车站附近进行诈骗。2012年3月10日。付某和冯某见胡某急于购买火车票,便谎称自己有亲戚可以帮忙。胡某信以为真,跟随付某两人找到陈某。陈某答应帮忙,以需要使用胡某银行卡支付2元办理上车手续为名。趁机骗得胡某银行卡密码。后陈某又以带领胡某办理上车手续为名,让胡某将行李箱连同银行卡一起交由付某两人保管,付某和冯某趁机携胡某行李箱逃窜。陈某之后也借机脱身。陈某三人利用密码将胡某银行卡内的2万元取出,连同行李箱内的贵重物品(价值1万余元)平分。对陈某等三人的行为定性.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三人同一诈骗行为既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又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三人是一个有机整体.对被害人而言.其不但损失了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内的贵重物品,又损失了银行卡内的2万元现金,将上述行为统一定性为诈骗罪更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应认定为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三人两个不同阶段的行为虽相互交织,却触犯了不同罪名,应以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速解]本文同意上述第三种意见,理由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一、从主观故意上从主观方面来看.陈某等三人的诈骗标的既包括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又包括被害人银行卡内的现金。从客观方面来看。陈某等三人虚构能帮助被害人上车,但需使用银行卡办上车手续的事实,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既说出了银行卡密码,又主动将其行李箱交付给付某和冯某暂时看管,从而使陈某等三人骗得了被害人的银行卡和财物。在这个阶段,如果被害人银行卡内没有现金或陈某等三人不再使用该银行卡,那么,陈某等三人所骗取的只有被害人行李箱内的财物,陈某等三人的行为只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上述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随后,陈某等三人又使用骗得的银行卡冒用被害人的名义在ATM机上取出了卡内的2万元现金。该行为又完全符合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客观上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述两个不同阶段的行为相互交织,又互相独立,触犯了两个不同罪名.因此.应当以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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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及判决结果]
祝某利用担任铜陵某焊接材料厂销售员的职务之便,于1996年间以急需差旅费为由从河南省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取货款现金21834.5元:以急需差旅费为由于1996年至1999年间从河南省某物资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提取货款现金25900元。上述货款共计人民币47733.5元,祝某一直未上交单位。法院认为.祝某利用其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人民币47733.5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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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3月,某实业公司(供方)与某金属材料厂(简称“材料厂”)(需方)口头答应成购销螺纹钢100吨的合同。双方约定钢材规格为18mm,价格为3,400元/吨,质量按国家规定标准。口头合同订立后,材料厂(供方)就同一合同标的又与某建筑公司(需方)签订口头购销合同。价格为3,550元/吨,质量按国家标准执行。合同订立后,材料厂人员带领建筑公司业务员来到实业公司。看要货物后,建筑公司将本单位一张数额35.5万元(货款总额)未添收款人单位的转帐支票交给材料厂人员,并按材料厂的要求与材料厂人员一同到开户银行,将款项存入实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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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6年6月15日,重庆龙文公司与重庆双轨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双轨公司向龙文公司购买钢材一批,价格随行就市,每吨加价80元等内容。肖某在合同中约定以其朵力名都30号楼或现金提供担保。合同订立后朵力名都30号楼未进行抵押登记。在履行合同中,双轨公司未按约付清货款尚拖欠货款500多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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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被告人魏某等三人于1999年1月14日晚9时许,在某大酒店舞厅,对曾经因跳舞与之发生争执的被害人张某(女,21岁,无业)采取推搡、打耳光、脚踢的手段强行将其挟持至该酒店301房间,向其勒索财物,先逼其写下:“借陈某现金一万元”的借条一张,并令其立即“付还”,后被告人魏某指使被告人陈某、秦某跟随张某到其宿舍搜得现金700元,3600元的存折一张及张某的身份证。当晚,张某被控制在大酒店301房间,直至次日被告人陈某从银行取得3600元存款后,才将被害人张某放回家。分歧意见对此案定性有四种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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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是某县属集体企业宏达机械制造厂厂长。1997年11月,该厂经上级同意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公司,其股本总额为111.35万元,其中主管单位出30.8万元,职工集体股24万元,量化股24万元,职工个人以现金入股3255万元。个人股中,原厂厂长陈某投资16.6万元,占对%。企业改制后,陈某被选举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不久,宏达公司职工举报除某在原厂审计前曾与某客户串通,将本应归还企业的贷款8.5万元擅自划入由陈某控制的其它公司账户,而此笔债权在企业审计中未能体现出来。陈某承认由于自有资金不足,这85万元贷款均被其用于购买股权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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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将5000元现金以定期存款的方式存入某信用社,在填写凭条时,误将5000元填成500元。信用社记帐员接过凭条及现金,亦未查验凭条填写的数目,只清点了现金,核实后便将5000元的现金数字输入了微机,打出一张面额为5000元的存单,并在存单记帐一栏加盖了个人名章,随之,将存单及5000元现款交给复核员复点,复核员复核后,也在复核一栏加盖了个人名章,将存单交给陈某。事后,储蓄所发现凭条与现金日记薄不符,事隔22日,储蓄所找到陈某,要求收回存单,以500元的面额重填存单,陈某不允,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对此纠纷如何处理,存在以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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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开始,犯罪嫌疑人谈某为给他人利用虚假资料办理户籍而骗取出入境证件,从中牟利。期间谈通过朋友梁某结识犯罪嫌疑人黎某,在得知黎与本市某派出所户籍民警陈某相熟后,于是请黎某联系陈帮忙办理。黎某于是按照谈某的要求与陈某联系商议办理证件条件。陈某遂通过黎某告知谈某:“办理一个虚假户籍和身份证收1.2万元”,谈某得知后又通过黎某与陈某达成了1.15万元的价格。此后,谈某通过黎某总共将16.2万元的“好处费”和意图出境人员的虚假身份资料转交给陈某,由陈某违规办理了17人的户籍和身份证。在此过程中,黎某多次在陈某与谈某之间往来促成“交易”,其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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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男,现年36岁,系农业银行某分理处职工。曾因犯错误于1998年1月被单位开除留用察看两年,后单位安排其从事勤杂、协助他人吸储等工作。1999年1月28日、29日,陈某利用平时工作上便利两次从本单位出纳员处取得盖有农行“现金收讫”章的空白现金解款单,并擅自一人到某钢丝绳厂收取该厂上解农行分理处的存款计人民币9.5万元,后于29日下午携此款逃至新疆经商。案发后,其家人主动为其全额退赔。同年3月26日,陈某在新疆某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某检察院提请逮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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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25日下午,宋某经过踩点.约怀某一起来到一民宅行窃。怀用带来的老虎钳将门锁拧掉后,让来进屋寻找钱物.他在外边把风。来进屋后从一抽屉里翻出一个小包,见里面有钱,拿起就走。走了几步,来又从包内拿出一叠钞票揣进衣兜.然后出门和怀一起溜回住处。回来后,宋拿出包内现金说:“都在这了。”两人一点,正好1500元.并对半干分了。待怀走后.来从兜里掏出私吞的钱一数,整整2000元。案发后,对认定来某参与盗窃数额是3500元意见比较一致.但对怀某参与盗窃数额应当认定多少,发生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该案的怀某在共同盗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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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案情
2007年1月25日上午,犯罪嫌疑人陈某到某汽车租赁公司以每天280元的价格租赁桑塔纳轿车一辆,并签订汽车租赁合同。1月27日,陈某向公司交纳租金1万元并换成北京现代轿车继续租用驾驶。2007年3月8日,犯罪嫌疑人陈某经公司同意,将车换成该公司新购买的广本思迪轿车仍然继续租用驾驶。在换车过程中双方没有签订新的合同,以签订桑塔纳轿车合同进行续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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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2月22日下午.陈某等人到某歌舞厅娱乐,结账时,因付款数额与歌厅老板发生争执,陈某等人起意砸歌舞厅报复。陈某找到李某,让李某纠集他人。李某又找杨某、王某帮忙。杨、王二人积极响应。次日下午,李某、王某以及纠集的其他人员共计18人,乘车到歌舞厅附近后,进行了分工。随后,杨某、陈某等人即拥入歌厅,殴打歌厅服务人员,砸坏了歌厅的VCD机、功放机、监视器、电视、音箱、沙发、吧台及门窗玻璃等,并抢走服务人员人民币1850元,女式手表1块,手提电话3部。对陈某、杨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O第一种意见认为,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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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半年前与海外某乙公司达成买卖服装的意向.为方便快捷,双方一直采用电子邮件商定协议条款,甲乙双方就相关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甲将签字盖章的合同扫描作为附件发送给乙.乙在收到邮件后将合同打印,也采取签字盖章扫描的方式将合同发送给甲。后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支付货款。甲此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并真实有效。但甲公司业务员陈某一直使用Outlook软件来收发邮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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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10日,杨某与陈某签订购房合同,将陈某父亲名下的住宅以1.7万元的价格买入。该房屋登记房主为陈某父亲,土地证登记在陈某母亲名下。在签订合同时,陈某向杨某出具了陈某母亲的卖房承诺书及该房的房产证。合同签订后,杨某支付了1.6万元,另1000元言明作为房屋过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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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蓝某拥有自己的车队和挖掘机,承揽工程运输等业务。蓝某与某工厂签订一份垫土合同。合同金额为20万元,约定蓝某在一定期限内为某工厂完成40亩地的垫土工作。因找不到合法的取土处,蓝某便在某行洪河道河堤的内侧及滩地盗挖土方10000立方米,后被河道管理部门发现。经勘验,其取土行为并不足以危害河堤安全。经价格机构鉴定,蓝某平地垫土的土方市场价为7 元/每立方米,其盗挖土方价值7万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