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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渊远流长,在几千年的司法制度构建中,汉代董仲舒的《春秋决狱》作为传统法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其宗旨是以儒家道德为司法审判的指导思想和主要根据。本文通过对春秋决狱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的阐释,可以看出该项制度的设计对当代社会的借鉴意义。现代司法要求法官在审判时,不仅要依据法律条文,而且还应将法治和德治有机结合。将春秋决狱中的精华部分融入现代司法的实践中,使得法治和德治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辅相成,这是现代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运行机制和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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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于秦汉得以改造,于魏晋得以发展,于隋唐得以修得正果,于明清得以加固强化,从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到家庭伦理甚至个人行为无处不及,影响了整个中国封建社会.本文着重对秦法、汉法与唐法的法律儒家化进行阐述与分析,加深对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思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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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经义决狱是以《春秋》、《诗经》等儒家经典中有关法律适用的记述,以及有关历史事件、客观事物的记述中所体现的"义理"判决案件,进而弥补当代立法之不足,发展、完善汉代法律的一种司法实践活动。经学理论是对先秦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具有公平、正义的成分。经义决狱的产生与汉代经学研究密不可分。经学研究的产生、兴盛为经义决狱的产生、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儒家经典中所体现的"义理"具有公平、正义、理性的特点,符合时宜、事宜之意,依之所作的具有拘束力的判决,进而形成有拘束力的判例、判令可称之为汉代衡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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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汉武帝采用董仲舒的"废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观点后,儒家思想就作为我国唯一的正统的文化思想。同时,在司法领域董仲舒为了将儒家的思想文化彻底地贯彻于社会之中,在审判制度上,还采取了"春秋决狱"审判制度。但后来的人们在学术上的研究对该制度褒贬不一,本文试从其促进对判例法发展的一个侧面来审视"春秋决狱"对中国法制的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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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时期的引经决狱体现了儒法两种法律文化双向互动的关系。董仲舒在推动儒学成为官方意识形态的过程中,对现实政治以及当时通行的法家文化作了让步,对儒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法家化解释,这种法家化解释在具体的引经决狱实践中也多有体现。同时,儒家又坚持了其核心价值,并在既有的法律体系中灌注了慎刑等人文情怀以及亲亲尊尊等宗法原则,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历程,使西汉以来的法律体系具有了厚重的文化底蕴,重新实现了法律体系与民族核心价值观的有机融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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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瑾 《公民与法(综合版)》2023,(9):40-44
<正>我国的传统法制沿袭了几千年,内容丰富、特色鲜明、自成一体。汉朝的“春秋决狱”制度,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其主要内容是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还可以用“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案件的判断依据。并在这样的过程中,将儒家的礼仪道德规范一步步引入了立法与司法实践的一种特殊的裁判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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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是一个礼治的社会,法律制度极不完善,历来就有"春秋决狱"的说法,也就是儒家的经典也具有法律的效力,常被引来决断刑狱.晚清樊增祥的<樊山批判>曾记下一个案子,有个不安分的寡妇,想敲诈一个男子,状告后者,说自己正在院中洗脚,该男前来调戏,并将其绣花鞋抢走,如此云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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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礼无疑是一套自洽的规范。法律史学界一般只论及礼对法典的影响,很少探讨礼本身,更缺乏对礼治场景的细节性分析。由于汉朝是儒家占据意识形态统治地位的初始阶段,因此汉朝皇权与礼制的关系是考察这一问题的有效切入点。在汉代,董仲舒"天人三策"之后,儒家思想与皇权的关联性日益强化,学习儒术出身的官员或者说儒吏的数量也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皇帝对礼制的守护将博得儒吏群体的忠心和支持,他对礼制的违反则将导致儒吏群体的口诛笔伐。礼的规范功能正是在皇帝与儒吏群体的互动中体现出来的,它所蕴含的独特法律意味也因此获得阐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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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作为公羊学说的大师,以儒家经典思想为基础,结合了法家、阴阳家和道家顺应天意、道法自然的思想并将儒家的家庭伦理、理想社会形态纳入了统治思想的范畴,对汉代以及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本文拟从"德主刑辅"思想为视角来分析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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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儒学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关于德与刑的关系上,董仲舒为他总结出的"德主刑辅"的思想是儒家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它是以周公的"明德慎罚"为渊源,同时针对时代特征加以丰富,而形成的一套完整的思想体系,"德主刑辅"法律思想以礼法制度、人治和仁政为前提,重视道德教化,兼容刑罚,以德去刑为主要内容。汉代大儒董仲舒将孔子思想进行总结。使得"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基本定型。虽然"德主刑辅"法律思想是专制社会的法律思想,但是其中的部分内容在今天仍有一些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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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互隐"出自于春秋末期孔子的《论语·子路》。经过历朝历代的继承和发展,到了儒学备受推崇的两汉时期,以"亲亲得相首匿"为首的原则成为汉律中的刑法适用原则正式确立下来。汉代将"亲亲互隐"观纳入法律并进一步阐释与发展,突显了儒家的"孝"的观念,礼法得到了很好的结合,法律开始呈现出儒家化的趋势。本文对"亲亲得相首匿"等原则进行分析,找出汉代法律中隐藏的儒家思想的成分,以解读汉代法律儒家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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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宁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3,(4):88-89
我国古代的文献、典籍,大多是按经、史、子、集四部分类,因此,法律信息的分布颇具特色。第一,散见于经部。我国封建文化,学术上以儒家为本,经学独居首位。“春秋决狱”,以经注律,以经代法,成为趋势,从而加速了经学法典化。如《书义断法》、《春秋比事》、《舜典补亡》等。第二,集中于史部正史“刑法志”、“食货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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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法律形成时期各部落规则的博弈中 ,士以“巫史”的身份对信息的收集、保存、整理、解说工作做过不少努力 ,并对各部落之间博弈的类型及策略的选择起了关键作用 ,进而影响了中国古代传统法律的气质。春秋战国之际 ,士大夫以手中的文化资源参与游戏 ,以思想影响政治。儒家、法家积极参与政治游戏 ,而道家则放弃了游戏。汉代以后的法律儒家化 ,表明儒法两家陷入“囚徒困境” ,不得不相互妥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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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是一个礼治的社会,法律制度极不完善,历来就有“春秋决狱”的说法,也就是儒家的经典也具有法律的效力,常被引来决断刑狱。晚清樊增祥的《樊山批判》曾记下一个案子,有个不安分的寡妇,想敲诈一个男子,状告后者,说自己正在院中洗脚,该男前来调戏,并将其绣花鞋抢走,如此云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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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的《春秋》决狱及其历史地位华友根西汉时期,由于独尊儒术.表彰《六经》,故《六经》及《论语》、《孝经》的儒家经义,是人们政治、社会活动的指南与准则,所以经义不仅可以断事,也可以用来断案和决狱.这一方面是由于当时以礼义为主要内容的儒家经义高于一切。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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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在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中,对于春秋决狱的论述和研究可谓不乏其人,但系统探讨董仲舒的原心定罪的含义论述却比较少,本文主要从原心定罪原文的含义及例证说明流行观点中一些不合理之处。主要围绕两个问题来进行论证,即主观意念在构成犯罪要件中的地位,根据什么来判断一个人的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