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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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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女性继承权的制度建构,经历了性别平等逐步消解性别歧视的社会发展进程。原初社会女性神圣及诸子均分德性的道义判断,使女性继承权的初始享有占得先机。而男尊女卑、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与深化,使女性继承权遭遇排挤与遮蔽,引发女性继承权与性别平等的继承权以及崇男抑女的男性继承权的道德疏离与制度疏离。只有重塑人格平等、意思自治、弱势关怀、社会本位的价值基础,才能建构社会性别平等的继承权制度体系,并在继承观念的矫正与继承立法的干预下,实现女性继承权的回归与保障。  相似文献   

2.
法律的社会性别分析及其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建军 《法学论坛》2007,22(2):137-141
法律的社会性别分析是运用社会性别视角对传统的以男性为中心建构的法律进行分析评判,发现并指出法律对社会性别偏见和女性屈从地位的塑造和建构,重构充分反映男女两性特别是女性正当诉求的法律规范.这种分析研究和建构是对"男性中心主义"的法律观和方法论的必要修正,是对以男性为中心的性别不平等法律制度的一种积极变革.  相似文献   

3.
加拿大女权主义法学与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加拿大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的兴起,对以男性为主导的法律观提出质疑,并以1982年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的出台为契机,深入探讨了新旧两种不同的平等观,即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由此强调法律应当对不同性别区别对待,揭示法律平等的误区,呼吁创制承认性别差异的法律,为女性获得法律权益创造实质平等的条件。女权主义法学的种种主张对加拿大婚姻家庭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现代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不得不认真考虑如何对待性别因素的挑战。  相似文献   

4.
我国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的主要原因并非劳动力供大于求,而是现有的法律制度对用人单位因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固有的弱势形成的劳动力成本高于男性的经济因素规制不力.由于我国在制度规范设计上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以致难以起到约束用人单位任意性别选择的规范作用.完善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保障机制需要建立对女性就业的社会补偿和保险制度,实行用人单位人员性别最低比例的制度,完善多元化的就业性别歧视纠纷解决机制,培育社会的性别平等观念等.  相似文献   

5.
平等是法的重要价值之一,而性别平等是平等的应有之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从法律上赋予了女性与男性平等的地位,这极大地提升了妇女的法律地位,但性别平等理想的最终实现,依旧任重道远。在争取性别平等的进程中,需要综合发挥多方因素尤其是法律的作用,因此我们要积极寻求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6.
尽管争取性别平等、反对权力分配中的性别歧视已经40多年,但植根于社会、意识形态、制度结构包括法律中的性别依附和男性主宰的政治仍然存在。为什么这么多年来,经过平等理论的建构、辩论和行动计划的实施,实现性别平等仍然是如此的虚幻呢?部分的原因就在于现行的争取性别平等的斗争受到前人形成和传承的哲学、法理观念的束缚。本文提出了一个更实际的实现性别平等的办法,即跳出性别,在人性普遍的脆弱性上建立一个更广泛的框架。这种新的理论研究聚焦于特权和歧视,考察社会组织和制度结构在利益分配中的影响。这种方法可促使我们在美国社会中更好地获得实质的平等权和社会权利。  相似文献   

7.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男女两性的平等发展对于社会进步也有着重要意义。然而,我国针对女性的就业歧视是普遍存在的,这种现象的背后存在着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和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为了促进社会性别平等,需要以政府为主体,引导社会性别意识的转变,同时在法律制度上进行细化设计。  相似文献   

8.
景春兰 《河北法学》2011,29(6):146-150
延续计划条件下的特殊保护模式和忽视家庭责任分担的立法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限制女性职业发展和造成性别歧视的制度性因素,同时也与当今世界范围内女性工作权的立法趋势和发展理念相悖。特殊保护的立法模式强化了传统的分工模式;而法律在家庭责任分担上的缺席则强化了男性支配女性的现实。中国女性工作权立法的重构必须检讨性别本质主义的影响,切实把社会性别平等纳入女性平等工作权的立法过程。  相似文献   

9.
社会性别的法律建构及其批判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性别等级是在人类社会进化的过程中,主要由男权文化不断解释与不断塑造的结果,社会性别这一概念是探求这一原因最好的分析工具。原初社会"男耕女织"的性别分工成为家庭关系与公共关系的分野。在公共关系中,男人在自利心的驱使下渐生平等的要求,并在平等诉求下形成法律;而在家庭关系中因为亲情而使平等与公正成为多余。由于女性并未参与公共关系中的法律建设,致使性别平等既不能在公共领域中得以表达,也不能在家庭关系中得以体现。最终,法律认同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并在这一基础上建构起了性别等级的社会模式。而代表男权文化的法律理论也极尽"科学"之能,不断地掩盖和强化性别社会化的实质,尤以社会契约论为最。社会契约论以法律为公民同意之结果而使法律披上了公正的面纱,却因为无视女性没有成为契约主体的事实而沦为掩盖社会性别的帮凶。即便是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理论也因为无法排除性别的先天知晓而成为法律平等与公正的神话。虽然,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在许多理论问题上存在着针锋相对的观点,但在制造并掩盖社会性别上也成了同盟军。法律与法律理论的紧密联系与有机配合终于迫使社会性别及其等级模式在法律中立的旗帜下不断地得以演绎、建构和强化。  相似文献   

10.
王歌雅 《北方法学》2011,5(6):62-72
无论在公共领域,还是在私人领域,均存在着性别排挤与平等追求的博奕。人类社会进入后工业文明之后,这种博奕集中表现为女性劳动权益保障和男性家庭责任承担的博奕。女性劳动权益保障在公共领域直接表现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在私人领域则直接表现为男性家庭责任的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在于女性劳动权益的救济——强化男女平等精神,强化内部管理机制、强化劳动保障意识、强化社会监管体系。男性家庭责任的承担在于女性家庭权益的救济——强化社会性别意识、强化性别平等观念、强化发展资源共享。当女性劳动权益保障与男性家庭责任承担紧密共融、相互促进之时,就是男女两性的实质平等和男女两性的充分解放之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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