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合同解除之诉指合同一方行使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权而对方有异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诉讼。无论合同双方行使的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解除权,合同双方之间以及其与人民法院之间就约定条件、法定条件是否已经成就都可能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因这些条件是否成就的决定权属于人民法院,故  相似文献   

2.
约定解除作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之一,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但是,在约定解除的方式中,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且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情形下,其解除权人的解除权于何时消灭,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根据解除权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以及具体案件中解除权人享有解除权的合理期限来认定其解除权是否消灭。  相似文献   

3.
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法律规定一方在享有约定解除权的情形下,当条件成就时可以解除合同,但对于享有解除权一方在解除权成就后又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法律则无明确规定。此时,解除权是否消灭?实践中应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4.
本文首先通过定期租赁房屋的案例,提出了合同约定任意解除权的问题。随后在对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含义和性质进行论述的基础上,考察了《合同法》对约定任意解除权的态度,并进一步对约定任意解除权条款的效力进行了分析,最终提出了除法律直接规定的任意解除权主体外,其他任何主体均不得通过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任意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5.
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当然有理由考虑各种不确定的因素及其变化发展,并因此对法律行为做出安排。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可附解除条件,根据履行中发生的具体情况决定合同是否应继续存续。本文所指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仅指,契约附有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契约当然失其效力,无待于当事人解除权之行使。在实践中,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与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常被一概而论。笔者认为,二者截然不同。附解除条件合同中的"条件"的性质与作用与约定解除权合同中的解除事由完全不同。条件所涵盖的范围更广,其作用无法由约定解除权合同中的解除事由所取代。  相似文献   

6.
任意解除权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自由与效率。司法实践中不应允许通过约定抛弃法定任意解除权,但应允许在其他合同中约定任意解除权。应在《合同法》总则中增加任意解除权的一般条款,完善任意解除权制度。  相似文献   

7.
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合同解除权产生的情形因约定和法定解除权的不同而不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只需由解除权人单方通知对方即可,无须征得对方同意,也无须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合同立法既赋予合同一方的解除权,又赋予合同另一方的异议权。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合同解除,但合同解除对合同双方还会引发很多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无论是法定解除,还是约定解除,在解除条件成就时,都不会当然导致合同自动解除的法律后果,而是需要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该解除权,合同才能产生解除的法律后果。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那么当事人应当在解除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该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情形。相对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9.
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合同法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解除合同的方式及程序作了规定,但实践中如何具体把握?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相似文献   

10.
关于合同解除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合同解除既能引起合同关系的溯及、消灭,也是违约的一种救济方式。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是合同解除权发生的原因。在我国的有关合同法的立法中应统一和明确法定解除权发生的原因  相似文献   

11.
基于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尽可能地使之有效,然而合同缔结之后实际履行过程中,当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或出现不可预见等情形,合同业已成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沉疴时,若不允许其逃逸合同的束缚,对当事人难免过于苛刻,因而有必要赋予其合同解除权。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其如何行使颇具争议。在财产性法律关系,解除权的行使不应以诉讼为必要;通知非为解除权行使的前置程序;关于解除权行使方式的法律规定不仅适用于法定解除,同样适用于约定解除;所谓自动解除并非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相似文献   

12.
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乃众望所归.然而世事并不总能如愿,风云变幻的商场注定存在许多因素导致合同关系的终止,其中合同的解除便是比较重要的一种.合同解除有多种方式,包括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两大形态,后者又可细分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判解除.①其中,协议解除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虽然大陆法系民法理论通说亦认为,合同解除是以解除权存在为必要的,而协议解除为双方合意的行为,因此不属于合同解除之范畴.②然而我国合同法将协议解除加之于广义的解除权之列,本文将着眼于合同单方解除权所下辖的三种解除权:即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和裁判解除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相似文献   

13.
在双方对租赁物使用用途未进行限定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根据租赁物的实际情况合理使用租赁物,在不影响租赁物性状的情况下,可以部分进行转租,出租人不得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随意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综合考虑承租人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租赁合同应否予以解除。  相似文献   

14.
刘凝 《法学》2023,(4):74-89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7条确立了轻微违约下限制约定解除权发生的规则。司法实践在适用该规则时主要考量“是否补正履行”“义务违反程度”“因合同关系产生的既有投入”等因素。尽管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全面认可,比较法上亦不乏采纳类似立场者,但其正当性值得怀疑。以实质意义上的当事人真意不能证成该规则的合理性,至多只能作为概括约定与具体约定的区分依据;由于所涉利益状况的不同,违约金酌减等司法干预规则不足以从体系评价一致性上说明该规则具有合理性;诚实信用原则虽然构成对解除权行使的限制,但不能证成轻微违约下应当一般性地限制约定解除权发生,当事人利益可能失衡的问题可以交由解除制度内外的一系列规则处理。该规则可能排斥当事人关于解除事项的特别安排并损害当事人对于法律关系确定性的信赖,因而会架空约定解除权的主要功能,《民法典》第562条未承认类似规则的做法应予肯定。  相似文献   

15.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存在合同无效主义和合同解除主义。我国《保险法》采用合同解除主义,第54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对于不履行其他方面的如实告知义务,我国相关法律没有对保险公司的解除权设定时间限制。国外立法对保险人解除权一般都有时间限制,但时间长短不等。我国也有法律学者建议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加以时间上的限制,在目前《保险法》的修改过程中也出现了相关的立法建议。最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行使解除权是否应有期限的限制"问题,邀请专家进行了研讨。  相似文献   

16.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其后果类似于合同无效,应当属于能够引起合同关系产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因此,对合同解除问题必须慎重对待。实际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法,各国因立法不同而有差异。关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及其方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以诉讼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是否可以、合同解除权以此方式行使时解除效力从何时起算等问题尚存一定的分歧。此外,由于我国立法也未对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构成法律漏洞,影响司法实践。为此,本文拟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如约定解除权的类型及其行使程序、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解除权的行使、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合同解除是否都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如何确定等等方面进行研究,通过分析、研究,明确合同解除权行使的要件、程序,准确把握其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17.
【裁判要旨】在审理探矿权转让合同糾纷时,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探矿权转让合同并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首先审理探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形态,即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及合同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未生效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具约束力。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的成立未生效的合同中的大量约定条款,在合同成立未生效期间,始终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处于约束状态,在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约行使解除权时,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以实现公平效率价值。对于探矿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在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情况下,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兼顾商业风险负担和利益平衡等因素,根据事实证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分配双方损失负担。  相似文献   

18.
解除权是合同主体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法律为什么赋予合同主体解除权?“解除权的产生”成为首要研究的问题。合同是合同主体实现利益交换的方式,解除权的产生源于合同预期利益未能实现;从解除权自身而言,其又是合同债权效力的一种,解除权的行使导致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是合同解除法律效力需要讨论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立法创设了一种选择权,将溯及力的效力留给了解除权人自己选择。  相似文献   

19.
合同的附条件解除和约定解除权解除之间,并不存在我国有些学者所想象的那么大的差异,两者不仅共同之处大于差异之处,更是可以逾越差异而完全混同的。其实,无论是就规避风险而言,还是就鼓励和引导相对人的行为而言,合同的约定解除权解除相比附条件解除都更有利于实现当事人的目的和立法规范的目的。之所以存在两者的并存,主要源于两者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进程不同。  相似文献   

20.
本文探讨了对于无解除权人的合同解除行为,而相对人并未在约定或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是否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笔者对合同解除相对方提出异议的方式进行了探讨,建议合同相对方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以书面回函、继续履行合同等方式表示异议时,应认定其与向法院起诉具有同等效力,以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