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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解除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合同解除既能引起合同关系的溯及、消灭,也是违约的一种救济方式。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是合同解除权发生的原因。在我国的有关合同法的立法中应统一和明确法定解除权发生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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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解除作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之一,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但是,在约定解除的方式中,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且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情形下,其解除权人的解除权于何时消灭,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根据解除权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以及具体案件中解除权人享有解除权的合理期限来认定其解除权是否消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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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通常是指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前,依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合同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合同解除的方法及有无溯及力问题,当前理论界争议颇多。笔者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综合当前合同法研究的最新成果,试图对这一问题作出新的较为系统的探索与思考。一、合同解除的方法在现代各国的立法中,合同解除的方法不尽相同。其一,是通过法院裁判解除,即必须经过法院裁判才能将合同解除。这种方法为法国民法采用。其二,是解除权人一方以意思表示将合同解除,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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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解除权的消灭●张学文有关合同解除权消灭的规定,是德、日及我国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合同解除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由于某些法定事由,使当事人一方取得的合同解除权归于消灭。它是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的。我国现行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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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之诉指合同一方行使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权而对方有异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诉讼。无论合同双方行使的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解除权,合同双方之间以及其与人民法院之间就约定条件、法定条件是否已经成就都可能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因这些条件是否成就的决定权属于人民法院,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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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法定解除,还是约定解除,在解除条件成就时,都不会当然导致合同自动解除的法律后果,而是需要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该解除权,合同才能产生解除的法律后果。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那么当事人应当在解除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该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情形。相对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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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解除权的消灭张学文有关合同解除权消灭的规定,是德、日及我国台湾等大陆法国家和地区合同解除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由于某些法定事由,使当事人一方取得的合同解除权归于消灭。它是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其前提和基础的。我国现行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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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与限制□吴希凤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依据一、法定依据。我国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都对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作了规定,主要有:1不可抗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订立合同时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应该继续存在,一旦发生无法防止的外因如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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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明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名为劳动合同实为劳务协议,不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不能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的规定解除该合同。如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且该违约责任的承担无须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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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了对于无解除权人的合同解除行为,而相对人并未在约定或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是否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笔者对合同解除相对方提出异议的方式进行了探讨,建议合同相对方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以书面回函、继续履行合同等方式表示异议时,应认定其与向法院起诉具有同等效力,以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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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解除权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自由与效率。司法实践中不应允许通过约定抛弃法定任意解除权,但应允许在其他合同中约定任意解除权。应在《合同法》总则中增加任意解除权的一般条款,完善任意解除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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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转让他人股权合同不因欠缺处分权而无效,判决要旨将之升华为普适性的结论,司法解释予以固定,至少存在六个方面的缺点。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并存时,虽然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尚未成就,但在法定解除的条件具备时不妨行使法定解除权。在股权出让人已将股权移转给受让人的情况下,受让人拒绝付清余款,其根本原因在于双方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的目的不能实现,这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在《承诺函》明确表示出具者向债权人承担偿还责任,却未言明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场合,不宜认定为成立了免责的债务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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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上篇)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无法定及约定且无催告的情况下,解除权的除斥期间适用或者类推适用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违约责任已经罹于时效的情况下使解除权消灭或不得行使的思路也值得考虑.约定的除斥期间过长时,法官可以根据个案情形和公平正义予以限制,未来的立法应对此作出规定.尽管解除权为形成权,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处即发生解除的效果,不因对方当事人的异议而改变,但我国合同法第96条第1款关于解除异议的规定仍然具有价值,不宜全面否定,不过需要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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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在商品房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任何一方均享有无条件的合同解除权,对于其效力的判断,应从是否属于约定解除权的范畴、是否违反价值位阶原则的角度,运用限缩解释方法并结合民法典及合同法的基本精神予以综合审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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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其后果类似于合同无效,应当属于能够引起合同关系产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因此,对合同解除问题必须慎重对待。实际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法,各国因立法不同而有差异。关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及其方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以诉讼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是否可以、合同解除权以此方式行使时解除效力从何时起算等问题尚存一定的分歧。此外,由于我国立法也未对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构成法律漏洞,影响司法实践。为此,本文拟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如约定解除权的类型及其行使程序、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解除权的行使、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合同解除是否都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如何确定等等方面进行研究,通过分析、研究,明确合同解除权行使的要件、程序,准确把握其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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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商法》关于定期租船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四个具体条文着手,结合合同法基本原理,参考国际立法例和航运实践,评析了定期租船合同法定解除是由的立法得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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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青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1):64-80
现行法上关于法定解除事由的规范体系错综复杂,除《合同法》第94条的一般规范之外,还包括分则、特别法和司法解释中大量特别规范。这些特别规范并非仅仅是《合同法》第94条在特殊合同领域的具体化,还包括变更、扩张、限制甚至排除法定解除权一般规范的大量内容。法定解除事由的多样化,为具体交易实践中不同合同利益甚至社会利益的平衡提供了多元化的选择模式,同时也对重构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一般理论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当然,基于体系整合的需要,《合同法》第94条的一般规范依然能发挥其在法律解释适用和理论梳理上的指引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