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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 毫秒
1.
我国《刑法》第398条对泄密犯罪规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两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  相似文献   

2.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刑法修订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通常参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以盗窃罪或泄露国家秘密罪等罪进行处罚,这在当时只能是一种权宜之计,修订后的刑法为打击这种犯罪行为提供了专门的武器,但是在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罪仍然容易同一些犯罪相混淆.  相似文献   

3.
龚洁婷 《法制与社会》2011,(23):160-160,164
我国现行刑法中在渎职犯罪一章中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罪,即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又对该罪名进行了细化,应当说该罪名的相关构成和规定在不断完善中,但仍有一些瑕疵需要做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犯罪存在的立法缺陷引发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其罪名、犯罪主体的争议。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主观方面和法定刑也有待完善。对该犯罪的立法完善应以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中心变并合立法模式为分立立法模式,并配置轻重不同的法定刑,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5.
周琳 《法制与社会》2014,(22):20-21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在我国涉密罪中是一项较为严重的罪名。在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已经出现了新的特征,而且还在不断的增长中。本文阐述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分析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罪的界定标准,最后以实例阐述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相似文献   

6.
危害国家安全罪不仅是刑法中最危险的犯罪,也是需要特别讲究规格与标准的犯罪。从保护国家安全的实质意义出发,危害国家安全罪在概念上有历史概念、政治概念、学术概念与法律概念之分,不同概念对理解与界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有各自不同的意义。依托中国刑法,中国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不仅是一类犯罪的总称,而且是一组封闭的法律概念,同时,运用比较与论述的方法,从故意、犯罪客体与客观行为要件方面也可发现中国危害国家安全罪在犯罪构成上的特点。另外,依托中国的历史与现状,中国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发展具有犯罪构成日益变得更加精确、该类犯罪仍然是中国刑法的防范重点、以及通过维护法治安全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基础性措施等特点。  相似文献   

7.
黄文涛 《法制与社会》2010,(33):184-184
通常情况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容易区分的,但对行为人先获取国家秘密,进而又泄露国家秘密的复杂情形的处罚,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上都争议颇大。  相似文献   

8.
德国通过附属刑法和核心刑法所建立的二元数据刑法保护模式,在体系架构、法益定位、构成要件设置等方面具有启发意义.个人数据犯罪虽具有现象层面的公共性和社会性,但保护法益仍然是作为个体法益的个人信息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类型不宜局限在数据流转过程中的非法获取和提供,而应有条件地将犯罪产业链下游的非法使用、处理行为纳入.一般数据犯罪的应然保护法益是数据主体对一般数据的形式支配权限,以及对一般数据的私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利益.我国一般数据犯罪的罪名无法实现对上述法益的独立性、完整性、体系性保护,其存在结构错位、保护不周等问题,应从国际视角出发对相应构成要件进行完善与调整.  相似文献   

9.
论个人秘密的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温文治  陈洪兵 《河北法学》2004,22(12):150-152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法益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235条第2款是属于注意规定,不是法律拟制。侵犯通信自由罪,宜设置为亲告罪。为有效保护个人秘密,应当增设一些新罪名。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对诽谤罪采取自诉为主、公诉为补充的双轨制模式。由于刑法但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依据具有模糊性,同时司法解释本身缺乏解释力和可操作性,存在同义解释、近义解释等问题,加剧了公诉诽谤罪和其他罪名之间的冲突和竞合,特别是当被害人为地方领导干部时,诽谤罪的公诉权在实务中存在被滥用风险,部分限制公诉权的要件在实务中被淡化甚至忽略。从相对狭义的角度看,“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只有在行为人对侵犯个体法益具备主观故意,但对侵犯社会法益或国家法益不具备主观故意(或无法证明其具备故意)的情形下,才有其独特的法律适用价值并不与刑法其他罪名相冲突。为妥善处理和平衡诽谤犯罪中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内外部变化,建议通过修改我国刑法,将诽谤罪区分为情节不严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三种形态,为充分保障宪法权利,情节不严重的不作为犯罪处罚;为充分保障自诉权,情节严重的为绝对告诉乃论;为依法惩治犯罪,对符合特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诽谤犯罪可以依法公诉,以维护网络信息秩序。  相似文献   

11.
环境犯罪归责的主观要件分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张梓太 《现代法学》2003,25(5):69-72
刑法惩罚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决定了刑法中所谓的严格责任实质上是过错推定,而不是完全的"不问过错",环境刑法也不例外。环境犯罪是一类罪名,其归责的主观要件因具体罪名的不同而不同。抗拒环保监管罪的主观方面多为直接故意;破坏自然资源罪的主观方面多为间接故意;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则多为过失,且这种过失应当以结果规避义务为基础。  相似文献   

12.
信息社会制造了高度的犯罪风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成为规制网络信息活动的常用罪名,但应注意前置法体系不发达、网络准则不健全背景下的刑法过度介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个人法益犯罪,法益本体是个人信息权,它是《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具体人格权,通过赋予其超个人属性的方式实现入罪扩张解释,与法益论发展趋势相背。公民个人有权积极利用其个人信息,"同意"构筑了信息自由与刑法介入之间的分界,在被害人教义学上类比身体、生命法益而否认个人信息法益自决权的理由并不充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特有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虚置的现象,为此,应在整体法秩序内厘清该要素的内容与地位,当前置法上缺少限制信息自决权的"国家有关规定"时,应排斥对"经同意后出售他人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化。  相似文献   

13.
行为人购买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答案后转卖考试答案的行为,同时符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两者存在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14.
为了克服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刑法短板,应坚持解释论与立法论"两手抓".环境刑法保护的法益是环境本身,而非传统的人身、财产法益;环境法益不同于公共安全法益,故意排污并不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无论故意排污还是因管理不善过失导致环境污染,都应作为犯罪处罚,故"模糊罪过说"具有现实合理性;污染环境罪属于一种准抽象危险犯,"严重污染环境"是对排污行为本身的限制;安装"天网"同时捕获普通野生动物和珍贵野生动物的,应当数罪并罚;多年后方显现污染后果的,并未超过污染环境罪情节加重犯追诉时效.应将环境犯罪作为独立一章进行规定,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节之后;应根据不同的环境要素对污染环境罪进行分解;应将污染环境罪法定最高刑提升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5.
在刑法理论界,确定罪数之标准众说纷坛。概括起来有行为说、结果说、法益说、因果关系说、罪过个数说、折衷说、构成要件说等等。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说。即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出于数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具体应参照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的规定。分则条文规定罪名的方式一般采用一条文一罪名,此外还规定了个别排列式罪名(即一个刑法分则条文同时规定了几个罪名,这几个罪之间无内在联系…  相似文献   

16.
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杜国强 《知识产权》2002,12(3):34-36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现行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关于本罪的罪过形式,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争议较大,从而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正确认定和处理,妨碍了刑法社会保障功能的正常发挥。以下笔者拟就此问题略作探讨,以就教于方家。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争议及探讨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1)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因间接故意、过失而泄露商业秘密的,则不构成本罪;①(2)认为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②(3)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③(4)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分为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前者主观  相似文献   

17.
在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如何纳入刑法规制的问题上,存在解释论与立法论、合设模式与分设模式、重罪模式与轻罪模式的选择。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是指不存在公共利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情况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形,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知情同意规则或者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方式,使用已经掌握的他人个人信息实现其特定目的的行为。该行为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涉个人信息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流转行为)不同质,且侵犯的法益具有独立性,故不能通过刑法解释而应通过刑法立法将其入罪。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侵害的法益是个人信息使用决定权,不同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个人信息流转决定权),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也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别,不宜将其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类型予以规制,应对其单独设罪配刑。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入罪配刑应采重罪模式还是轻罪模式,应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刑法分则已有的立法逻辑等因素。基于我国刑法针对特定对象的非法使用行为入罪配刑的立法逻辑等考量,对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入罪配刑宜采轻罪模式。  相似文献   

18.
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根据我们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上的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未预期的法定严重结果,而依法对行为人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形。该定义说明,我国到法中的结果加重犯具有如下四个要件:(1)对于基本犯罪的构成一般出于故意,但是,个别条款也可由过失构成。例如,我国刑法第115条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罪,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刑法规定予以加重处罚;而本罪则由过失构成。(2)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的发生是“未预期”的,其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过失。在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出  相似文献   

19.
网络空间犯罪是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在网络平台时代的新相态,为了有效打击网络空间犯罪,中国刑法既要坚持本土化发展,也要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积极推动国际社会相关立法协调一致。计算机数据和信息系统安全是独立的公共法益,应当给予全面的刑法保护。惩治网络化的传统犯罪应当坚持科学防控和法治原则,避免以刑代管,更不应突破法律规定解释立法。妨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犯罪是独立的、具有"积量构罪"特征的正当立法,司法适用中应坚持独立适用和实质正当原则,合理缩限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对情节要件进行必要的类型化。充分保护个人信息符合中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应在平衡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和合法利用的基础上,为公民个人信息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20.
皮勇  王刚 《法商研究》2014,(2):83-91
我国刑法总则有关罪过形式非犯罪故意即犯罪过失的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并未完全落实。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罪过形式除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之外,还存在兼含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形式。这种状况的存在给司法机关认定和处罚相关犯罪带来了极大的困惑。为了解释这一现象,我国刑法学者提出了"复合罪过说"、"客观的超过要素说"、"罪量要素说"、"严格责任说"等多种学说,但是这些学说都存在不足之处。"兼有型罪过"立法是指立法者将两种不同罪过形式的犯罪行为糅合在一起共用一个复合的法定刑的情形。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方案是修改相关的法律。在相关法律被修改之前,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出台司法解释对"兼有型罪过"犯罪的量刑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的实际罪过形式适用相关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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