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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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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德法 《政法论丛》2012,(1):111-116
限制减刑是对死缓被告人缓期期满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的提前预设,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死缓制度增加的一项全新的内容,尽管其在实质内容上属于减刑问题,但其性质应当属于死缓制度的范畴。刑法规定了该项刑罚制度的适用条件,最高法院对其适用的程序进行了必要的规定,但对限制减刑的最高期限则给法官留下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需要进行进一步规范,以发挥其对死缓罪犯特殊预防的功能。  相似文献   

2.
李海滢 《行政与法》2004,(4):112-114
减刑制度的范围是指减刑适用于哪些刑罚,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判决已经确定的刑罚,哪些可以适用减刑。依据有关刑事法律的规定,我国减刑制度的范围应包括一般减刑和特殊减刑两类。其中自由刑的减刑是我国减刑制度的主体,称作一般减刑,而死缓、资格刑、财产刑的减刑称为特殊减刑。另外,在研究减刑制度的范围时,缓刑犯和假释犯的减刑也是应予注意的问题,它们对于科学界定减刑制度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死刑立即执行替代措施,是限制死刑立即执行适用的一种立法选择。充分发挥现行刑法中这类措施的作用,对于大幅度减少死刑立即执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现行刑法中死刑立即执行替代措施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包括一般死缓、限制减刑型死缓以及终身监禁型死缓。这为目前限制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提供了充分的法律资源。不过,限制减刑型死缓和终身监禁型死缓的适用,会导致罪犯实际服刑时间过长,进而会造成一定的人权保障方面的争议和刑罚执行上的难题。有鉴于此,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应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使相关规范适用形成合比例性的“阶梯”,在积极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同时,尽可能避免负效果的出现。  相似文献   

4.
死刑、无期徒刑与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我国刑罚的重刑体系。在我国保留死刑而又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之下,死缓与无期徒刑的适用必将增加。由于死缓与无期徒刑在执行中均可减为有期徒刑,而我国有期徒刑的上限仅为15年,数罪并罚时上限为20年,因而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重刑犯通过减刑和假释后的实际服刑期限均可能低于15年,从而不仅凸显了我国重刑体系的冲突,也可能同民众对惩治重刑犯的期待产生错位,不利于死刑的限制。为解决这一问题,应适当提高我国有期徒刑的上限。较之不少国家有期徒刑上限较高甚至没有上限,我国有期徒刑的上限尚有提高的空间。  相似文献   

5.
袁登明 《人民司法》2012,(17):54-58
一、减刑制度与非典型形态的减刑减刑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经常性的刑事司法活动,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刑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适用减刑的对象应当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显然,适用减刑的对象条件只有刑罚种类的限制,而无犯罪性质、罪过形式和刑期长短的限制。  相似文献   

6.
王欣 《法制与社会》2011,(29):27+32-27,32
我国现行之刑罚结构属于重刑罚结构,受到学界普遍质疑.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刑法修正案八》首次涉及到我国刑罚结构的调整,如大幅度减少死刑罪名,使我国刑罚结构总体趋轻缓并通过限制死缓减刑、提高监禁刑刑期等方式更好地协调了各刑种之间的衔接问题,在轻罪的执行方式上引入社区矫正等,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
黎宏 《法学研究》2013,(5):97-112
死缓限制减刑是我国刑法中新增的死刑执行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个指导案例,对其适用的案件类型、适用步骤和条件进行了提示。但由于刑法规定本身存在争议,学界对死缓限制减刑的性质以及适用条件的研究不够,导致指导案例在相关事实的评价上缺乏均衡,所得出的结论也有违反禁止溯及既往原则之嫌。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必须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下,结合其法律性质和立法意图,依据相关死刑政策以及量刑方法进行。  相似文献   

8.
时延安 《法学》2012,(5):132-138
《刑法》第50条第2款有关对死缓犯限制减刑的规定应理解为,人民法院在对死刑缓期2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时,根据其犯罪情节中的主观部分以及其在死缓考验期内的表现作出是否限制减刑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将限制减刑的适用置于定罪量刑阶段所依据理由缺少说服力。对死缓犯限制减刑的程序设计,应置于死缓变更程序中予以一并解决;通过完善死缓变更程序,在充分保障被执行人权益的前提下,妥善解决如何适用限制减刑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种体系缺陷,主要表现为死刑罪名过多,长期监禁刑减刑制度不合理,短期监禁刑与非监禁刑间缺失相互易科制度,社区矫正制度不完善,从而导致长期监禁刑之间衔接不合理,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化并与死刑差距过大,短期监禁刑适用比例大,非监禁刑适用率低,管制、罚金功能难以发挥。刑罚裁量制度缺陷,主要表现为量刑情节标准或过于僵化或不明、量刑方法缺失。刑罚裁量制度与刑种体系密切相关,上述缺陷共同导致量刑结果呈现出重刑过多、量刑不均衡、罚金数额混乱等问题。因此,有必要从死刑、减刑、易科、数罪并罚、刑事和解、社区矫正等方面对刑罚制度予以改革,并大力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从而构建起科学合理的刑种体系和刑罚裁量制度。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普通减刑制度的弊端与改革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普通减刑制度具有很多固有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其弊端日益凸显。实践证明,普通减刑制度已逐步丧失该制度设立初期的预设功能,其激励罪犯改造的作用已大大降低。假释具有减刑的所有积极功能,而且具有减刑所不具备的优越性,适用假释可以克服或者弥补减刑的各种缺陷与弊端。因此,我国应当调整现行的刑罚变更执行司法政策,扩大假释的适用比例,严格限制普通减刑的适用,建立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刑罚变更执行模式。刑法第81条第2款禁止部分罪犯假释的规定缺乏合理性,建议将来修改刑法时将其取消。  相似文献   

11.
目前我国有关故意杀人罪中死刑裁量因素的审查难有真切、统一的基准,而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刑法条文含义的理解和阐释较为草率;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体现的裁判趣旨未得到充分领会;各量刑因素的作用莫衷一是、标准不一,“估堆”量刑的困境萦绕其间,因而须探索故意杀人罪中相对合理的死刑裁量基准。具体而言,须区分各量刑因素的轻重、位阶,建构以责任刑为主、预防刑为辅的死刑裁量基准。至于是否入围死刑圈主要是仰仗责任刑阶段的判断。若责任刑阶段均是从严因素,基本会入围死刑圈的审查。死刑圈内的三种准刑种如何抉择,取决于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判断。在预防刑阶段若均是从宽因素,一般死缓的判决即可满足要求;若从宽因素和从严因素交错,死缓限制减刑的判决基本可满足要求;若只有从严因素,则有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  相似文献   

12.
曾亚杰 《时代法学》2008,6(2):68-74
无期徒刑因不需要剥夺犯罪人生命即可永久剥夺其犯罪能力的特点而比死刑有着公认的优势。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减刑、假释标准宽泛而使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施终身监禁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大大削弱了刑罚的严肃性及权威性,并使人们对无期徒刑丧失了应有的信赖感与认同感。对此,我们可以根据犯罪人案件性质、犯罪后果、判决确定之日的年龄、有无劳动能力、悔改表现等因素来分别适用不同的减刑、假释标准;提高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增加有期徒刑中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限制无期徒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13.
对本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实际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同时决定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的终身监禁,既不是执行"死刑"之"重",又不是减为可进一步通过减刑、假释使实际服刑期变得相对比较短的一般"无期徒刑"之"轻",既实现了罪责刑均衡,又实现了震慑其他潜在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一般预防目的,还能够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对贪污受贿犯罪行为进行精准的打击。终身监禁单独设在贪污受贿罪里,正是考虑到贪污受贿罪的特点和国家的刑事政策而作出的,不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而且在刑罚轻重的"度"上把握到位,体现出刑罚制定和适用的精准性。从刑罚精准性的视角分析,终身监禁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效益原则,具备刑罚正当化根据。  相似文献   

14.
闫晓君 《法律科学》2006,24(4):160-168
汉初的刑罚体系是文景刑制改革的基础,由“笞”、“罚”和作为正“刑”的各种肉刑、死刑组成。肉刑一般不单独运用,往往“刑尽”后,又罚使劳役。这样形成一个从轻到重,从生到死,相互衔接,有等次的刑罚统一体。过误、特殊的犯罪主体以及轻罪,适用“罚金”、“赎刑”。故意、重罪适用劳役、肉刑,直到死刑。文景改革以后,笞刑取代肉刑,劳役由无期变为有期。此外,汉初刑罚体系明显受先秦刑罚思想的影响,刑罚被视为对犯罪者的“报复”,有强烈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色彩。  相似文献   

15.
中美两国死刑制度之立法原因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秉志  郑延谱 《现代法学》2008,30(2):133-143
中美两国尽管在文化传统、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但在废止或严格限制死刑的世界性潮流面前,对死刑却采取了相似的政策——既保留死刑又限制其适用,其中既有民意因素,也有政治因素。美国现阶段的高犯罪率、南方的私刑传统、历史上未经纳粹统治等因素导致其支持死刑的民意高涨,这对于政治精英、联邦最高法院及地区法官和检察官都有影响;在中国,现阶段社会治安形势恶化、礼法传统与家族主义的深远影响,以及缺少西方启蒙运动洗礼等因素导致民意支持死刑,这对于执政党、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法官与检察官个人,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政治因素方面,美国联邦与各州的权限划分以及盛行的联邦主义是影响其现行死刑制度的重要原因;在中国,统治者所奉行的"乱世用重典"的治国之策和重刑主义的历史传统、特殊历史时期所形成的"左"的错误,都是影响中国死刑制度的重要原因。对于中美两国死刑制度进行改造,应注意从民意与政治因素方面着手进行。  相似文献   

16.
论刑事司法对死刑适用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王秀梅 《河北法学》2008,26(2):31-34
死刑的限制与全面废除并不完全取决于民意的走向,也不是哪位政治家一夜的梦想就能够实现的。死刑作为一种既古老而又严厉的刑罚已经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期因为其特殊的功能而形成一种深深的历史印迹,洗刷这种印迹同样需要一个漫长、艰难的过程,需要一个司法检验立法的过程,以及立法自身完善的过程。  相似文献   

17.
略论中国刑法中的死刑替代措施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高铭暄 《河北法学》2008,26(2):18-21
死刑替代措施,是指基于限制死刑适用的目的,对于立法上特定性质的犯罪,司法中特殊情况下的罪犯,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代之以其他刑罚处罚方法。死刑替代措施是限制死刑中不可或缺并被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法。从完善既有方式、探索新的途径入手,死刑替代措施包括死刑缓期执行;严格的无期徒刑;附赔偿的长期自由刑三种。当前,有必要在立法上对刑罚体系作进一步调整、修改、完善,以全面体现死刑替代措施;在司法中,注意发挥死刑替代措施在限制死刑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死刑废除已经是世界性趋势和国际公约的要求,我国刑法学界已在限制死刑上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但在死刑废除的论证上还存在诸多争议。德里达对死刑的解构有助于死刑废除。死刑在关系到社会基本公正实现的同时也影响到社会的基本功利的实现,当其不再是为社会公正的基础或主要方面时,便是其被废除之日。  相似文献   

19.
It is often said that American capital punishment fulfills no purposes, serves no functions, and possesses no coherent rationale. In Peculiar Institution: America's Death Penalty in an Age of Abolition (2010), David Garland argues that American capital punishment is functional, meaningful, and effective, especially in the cultural realm of death penalty discourse. He also demonstrates that America's radically local version of democracy helps explain why the death penalty has persisted in the United States long after it disappeared in other Western democracies and that many of the peculiar forms through which American capital punishment is now administered have been designed to deny association with the lynchings that have occurred in American history. Garland arrives at these conclusions by comparing capital punishment in contemporary America with death penalty systems from the American past and from other Western nations. This essay argues that comparison with Asia further illuminates what is peculiar—and ordinary—in American capital punishment.  相似文献   

20.
In this essay I take up the question of how death can be a penalty, given that each of us will eventually die. I argue that capital punish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rests on contradictory demands for painless death delivered humanely through pharmaceuticals and yet denies the accused the possibility of natural death. The death penalty must be at once humane and punishing. Analyzing what we mean by ‘botched’ executions, along with the language of the Supreme Court in upholding lethal injection as a humane applica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I argue that the fantasy of instant death is at the heart of the tension between death as painless and death as penalty. In the end, I turn to Derrida’s Death Penalty Seminar Volume One, particularly his discussion of Kant’s defence of the capital punishment, and the pivotal role of time in his discussion. Finally, I suggest that the fantasies of instantaneous death and our technological mastery of it result in the fantasy of the ‘good’ punishing death.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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