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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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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翁齐斌  张子辉 《法制与社会》2013,(21):268-269,273
《物权法》新设立和明确了一些重要的物权法律制度,其中,对于留置权法律制度,《物权法》改变以往的法定原则,扩大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建立了商事留置权制度,明确了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的原则,这对保证经济生活中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留置权法律制度的重置也会产生一些问题和不良影响,本文主要对《物权法》关于留置权法律制度所做出的创新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  相似文献   

2.
船舶留置权是保证主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其特点主要体现在受偿的优先性。船舶留置权是指海事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有权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保证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之一,但其优先性却要受到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影响。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权为研究对象,从船舶留置权的一般原理出发,论述船舶留置权的有效性及其在船舶担保物权中的优先顺序,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修改和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我国《海商法》中的留置权包括船舶留置权和货物留置权.但是有关规定分散在不同的章节中。而且《海商法》中的有关规定不是很全面、具体。船舶留置权和货物留置权都属于担保物权.根据法的适用原  相似文献   

4.
留置权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行使本质上是债权人对其合法权益的自力救济行为。在注重效率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尤其是在不能及时得到公力救助的情况下,留置权是值得肯定和提倡的。最新的物权法对留置权进行了很大的变化,这要求我们对留置权制度进行新的认识和研究。本文分别从我国关于留置权的立法变迁、《物权法》第231条的理解、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关系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的论述。  相似文献   

5.
留置权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新的《物权法》扩大了留置权的牵连关系,使其适用范围更加广泛,更有利于司法实践。但同时也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做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6.
对船舶留置权、以船舶为客体的留置权和一般留置权的法律定义进行比较,分析船舶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合同、被占有船舶的权属、受偿顺序以及实现方式等特殊内容,指出完全以一般留置权的法律规定适用于船舶留置权,无法公平有效地解决船舶留置权在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必要另行规定船舶留置权法律制度,以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对船舶留置权的界定影响到各船舶担保物权人的利益,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而以支出费用标准来界定船舶留置权并以船舶优先权保护修船人债权,则更具合理性。船舶留置权是指海事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给付其向船舶支出的费用时,依法留置该船舶以保证该款项得以偿还的权利。在如此界定船舶留置权的基础上,应遵循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的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安排规则。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实施对船舶物权立法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实施后,其一般规定对船舶物权有适用的余地,但《物权法》对船舶物权采用不同于一般财产的变动模式,导致船舶物权在直接适用《物权法》时将产生制度上的冲突,对此,需要通过修改《海商法》和《船舶登记条例》,另行进行制度上的配置。  相似文献   

9.
郝宁 《经济与法》2003,(12):100-101
船舶留置制度作为船舶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海上运输及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我国《海商法》虽然贴近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但在船舶留置权的规定上未免简略,概念界定也尚可商榷。本文参照国际国内立法及近年关于海商领域留置权的论著,在学理上对船舶留置制度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梳理。  相似文献   

10.
已实施的《物权法》作为物权基本法,对于《海商法》中的船舶物权制度必然产生重大影响。虽然两法对船舶物权的规定基本一致,但也存在不少差异与冲突,这必将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本文拟对此做出简要分析探讨,以便法律的正确适用。  相似文献   

11.
海上货物运输留置权是一种维护承运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方式。然而,对此现行法律缺乏明确规范,相关国际公约亦无明文规定。司法实务操作中,承运人对货物留置得当与否颇具分歧。从建设中国海事航运强国的目标出发,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相关条文的研判,结合海商海事审判实践,努力解读、诠释目前有限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法律依据,以期对现行海上货物运输留置权制度的科学完善,提出若干有建设性、参考性、实务性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2.
《担保法》、《物权法》下留置权的效力均具有双重性,但作为担保物权的留置权的本质效力在于其优先受偿性,即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物权法》对于留置权制度有新的补充与扩展,其中不乏亮点,但是自纵向与横向视角考察,以留置权的本质效力为基点,《物权法》对于留置权的制度设计不具有充足的法理学理由和经济、社会基础而应予检讨;债法的缺憾不能奢望通过《物权法》予以补缺,作为债权效力与物权性质的留置与留置权在法律属性、立法目的、牵连性的认定以及法律术语的使用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应当将其予以分别规定。  相似文献   

13.
论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金凌 《政法学刊》2003,20(3):36-38
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具有维护占有的公示作用,符合留置权的物权性质。运用留置权能充分发挥留置权的担保功能,保护交易安全。应设立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构成必须具备五种条件,按照这五种条件和海商法有关留置权的规定,海商法适用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船舶留置权的概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留置权是海事请求人针对船东所采取的扣留其船舶以获海事债权实现的一种自救措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航运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从我国《海商法》看,只有第25条规定了船舶留置权的概念,即“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该规定是否涵盖了船舶留置权的完整概念,本文认为值得探讨。这不仅因为船舶留置权的概念决定了船舶留置权的构成和运用,而且还因为在一船之上往往存在多个船舶物权担保的债权,从而决定船舶留置权下债权的清偿,因而,明确船…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大幅修改了《担保法》的留置权规则,但司法实践逐渐显现问题。在起草担保物权司法解释时,应有的放矢地回应司法需求,在编纂民法典时,应彻底纠正错误。其武断扩大留置权适用范围,仅基于债权人占有标的物即赋予优先受偿权,对其他债权人显失公正,未来应通过债法总则之规定扩大抗辩权适用范围,缩限留置权适用范围。其就留置权构成要件,颠倒使用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就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本应消极排除不法占有,却积极要求合法占有,不当限制制度适用;就商事留置权之牵连性,本应宽松要求基于经营行为占有财产,却消极排除牵连性,导致制度滥用。留置权实践偏离立法预期目标,亦凸显立法条文表达科学化理论研究与立法技术之不足。  相似文献   

16.
由于<物权法>实施所带来的影响,以及<物权法>与<海商法>调整对象的一致性,导致其在船舶物权制度领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法律冲突,这些冲突在船舶登记制度、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领域的表现尤为突出.本文认为在国内法领域,为解决法律冲突,应借鉴海事国际私法领域对于法律冲突的解决对策,在法律适用中充分利用现有的国内法律冲突规则,另一方面,应通过在<物权法>框架下修改<海商法>及<船舶登记条例>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船舶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商事留置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物权法》第231条规定了商事留置权制度,其成立要件在权利义务主体、债权的发生和动产的占有等方面与民事留置权相比有所不同。商事留置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去法典化的时代,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例有其合理性,商事留置权制度较好地协调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例与商法的特殊需求,其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值得发扬。  相似文献   

18.
试论海上货物留置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试论海上货物留置权官选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虽集中规定了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及船舶抵押权制度,但是,海上货物留置权(以下简称货物留置权)制度却散见于其第78条、第87条、第88条、第141条、第164条之中,加之其规定得比...  相似文献   

19.
从用词、句法方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英译文的若干误译,并提出对应校正译文,重点讨论法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due diligence等术语的翻译。  相似文献   

20.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均具有法定性,但船舶优先权的产生不以船舶占有为前提,船舶留置权却相反,因此两者存在竞合的空间。一旦产生竞合,则会产生受偿顺位的问题,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恒定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我认为根据我国目前航运发展的实际情况,船舶留置权应当先于船舶优先权受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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