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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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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制度法理学或制度法理论(Institutional Theory of Law)是以超越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为特征的法学流派。它的出现和发展改变了西方法学流派的格局,推动了法理学研究的深入和扩展。它在法理学的许多基本问题上都有创新和贡献,特别是在法学认识一方法论和法的本体论方面的创新引人注目。  相似文献   

2.
我国法理学目前没有形成明显的流派。在个别问题上的观点独特与差异不一定就属于流派分野。流派是以“争鸣”为前提,没有“争鸣”就不可能形成流派。历来学术流派都是在经历了相当长时间的学术争鸣、确定了理论的逻辑基点、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理论范畴、运用了独到的学术研究方法、沉淀了丰富的学术思想之后,才在学术上被公认的。就今日中国法理学研究局面而言,流派的分野还不明显。然而,没有流派不等于没有必要谈流派。它不影响我们今天以科学、认真的态度来讨论法理学流派问题。  相似文献   

3.
法理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它有其自身的知识体系和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但多少年来,法理学被赋予了同它的学科性质不太相符的学科定位,使它遭到很多误解与责难.本文试从法理学与部门法学、部门法理学、法律实践、法官判案等几层关系来探讨一下法理学的学科性质、特点、功能以及法理学名称等问题,以给法理学这门学科准确定位.  相似文献   

4.
法律──理性和意志的复合体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法律是什么──给法律下定义、分析法律的概念或阐述法律的本质──是个老掉牙的令人生厌的问题。①但是,由于它不仅涉及对实然法律的认识和评价,更寄托着人们对应然法律的价值追求,不论以何种观念来研究法理学,它都是法理学的核心论题,因而对法学家具有永恒的魅力。法律本是复杂事物,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认识。从精神内涵方面去揭示法律的概念,是千年不衰的主要流派,内中又有理性论和意志论恒久的学术论争──所谓iusquiaiustum(因正义而成为法律)与iusqniaiussum(因命令而成为法律)的争论。通观法律发达史和法律认识史,…  相似文献   

5.
西方主流法学家承认,法律的社会学进路的成长,构成了20世纪法理学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社会科学所秉具的影响,几乎可以与早先的宗教相媲美。从社会学法学一词出现距今不足百年时间,而它却业已成为当今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之一,其观点理论的影响力遍及世界。本文就社会学法学理论渊源问题作一研究。  相似文献   

6.
法理学的真假实践观孙笑侠(杭州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中国法理学政治功利的实践观,其实是违背历史唯物论的,它把实践主体单一化为执政者。正是它导致法理学附和政治形势随波逐流,因而法理学形成不了(1)相对稳定的核心理论范畴与范畴体系;(2)适宜而多样的理论方法...  相似文献   

7.
目次一、引言二、基本规范:效力检验标准?三、国际法:能拯救基本规范吗?四、“效力链条”:运送效力?五、法律的规范性六、总结一、引言“法律是什么”是西方法理学中的经典性问题,自古以来对这个问题就有着各种各样的观点。基于这些有差异的观点,形成了西方法理学的基本流派。按照古希腊以来被普遍接受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是不分地域、不分种族而普遍有效的法律,实在法是对自然法的模仿,与自然法相矛盾的实在法不是法律,也可以说,不具有法律效力。从自然法理论中,我们可以作出这样两个总结:(1)“法律是什么”的问题与法律效力标准具有天然的…  相似文献   

8.
巢容华  李艳华 《法制与社会》2014,(3):221-222,224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学中存在着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严重脱节的现象。法理学教学在整个法学教学体系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其他部门法教学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两者的结合更加重要。正确对待两者的关系,对法理学教学特别是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有着重要意义。从学科的性质来说,法理学的理论性较强,法学教育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使得法理学教学不可能脱离部门法而发展,因而在法理学教学过程中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这就需要在教学理念、目的和教学方法上进行相应的调整。本项目旨在研究法理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并以部门法为视角提高法理学教学水平,注重在法理学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相似文献   

9.
罗时贵 《北方法学》2012,6(3):115-124
法律资格纷争成为英美法理学传统的一道难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形成了不同法学流派。从法的合法性判准的不同模式出发,证立整全性不仅可以进入法的合法性判准的行列,而且必然成为当下法的合法性判准的最佳选择。这一必然的最佳选择基于整全性在理论上符合法律的终极目的,即最高指令——人类"善"的生活,在法律实践中实现了平等尊重和普遍的人文关怀,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理想型的法律。如果这一论证结论确实可行,那么,我们就可以超越哈特与德沃金关于法律概念之争,终结和平息不同法学流派对法律资格的纷争。对于法律资格的回答将聚焦于法的合法性和整全性的关联考察,其对法理学的重述将开辟新的理论疆场。  相似文献   

10.
俄罗斯法理学是苏联传统法律理论的现代转型形式。既有苏联时期法和国家理论的影响,也有现实社会状况和政治体制的因素。与前苏联国家主义法理学不同的是,它是对俄罗斯现实政治的理论思考和法律表达;综合了传统的、西方的、现实的要素。它的特质是新权威主义法理学。  相似文献   

11.
《法学杂志》2012,33(5)
改革开放以来的法理学在研究与教学上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国模式之间存在着一种张力,其表征是:法理学之西方知识与中国模式之东方经验的悖论、法理学之“权利本位”与中国模式之“发展”“稳定”目标的悖论、法理学之法律自由价值优先与中国模式之法律秩序价值优先的悖论、法理学之以“个人”为本的法律观与中国模式之以“人民”为本的法律观的悖论。如何认识与看待这些悖论,是当下法理学发展的新课题。  相似文献   

12.
改革开放以来的法理学在研究与教学上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国模式之间存在着一种张力,其表征是:法理学之西方知识与中国模式之东方经验的悖论、法理学之"权利本位"与中国模式之"发展""稳定"目标的悖论、法理学之法律自由价值优先与中国模式之法律秩序价值优先的悖论、法理学之以"个人"为本的法律观与中国模式之以"人民"为本的法律观的悖论。如何认识与看待这些悖论,是当下法理学发展的新课题。  相似文献   

13.
14.
法理学的能与不能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谢晖 《法学》2000,(12)
在法治发展进程中,法理学能做什么 ?不能做什么 ?这似乎是无需探讨的问题。然而,在实践中,我们还是不时地能够发现法理学在“忍受着”无法承担之重。今天,人们对法理学过高的、甚至使其立于某种霸权地位的期待,已经不是法学圈内的要求,同时也是法治实践 (特别是司法实践 )的要求。与这种热烈的期待和要求相比,法理学能满足他们的情形却是相当有限的,于是,它只能招致方方面面不客气的指责和误解。这就迫使我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法理学的能与不能。   一、对法理学实用化的期待及其误导   法学是实用学科,这已成为学界共识。这…  相似文献   

15.
法效力与法实效之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的效力与实效是法律秩序的根本性问题。法作为规范,对其所指对象,应具有约束力、威慑力与强制力。如果一个法规范是有效力的或一种行为被判定为有效的,它所授予或认定的权利就必须和应当受到尊重;它所设定的义务就有资格得到它所指向的人们去服从和遵守;当规范所授予人们的权力或权利受到侵犯,司法机关给予了积极的保护并使之恢复时,这一法律规范便取得了实效。法效力乃法理学之基本概念,剖析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分析它与法实效的内在联系,对于法学基本范畴的理论研究及立法、司法实践无疑有其重要意义。一、法效力概念的西方流派  相似文献   

16.
绝对化了的经济决定论是现行法理学理论体系的基本理论支点之一,它已广泛地渗透到各部门法学特别是立法学研究中,对各部门法学及立法实践造成了严重的误导。它不但是实现法理学的自我超越——从计划经济时代的法理学向市场经济时代的法理学转换的主要观念障碍,而且对整个中国法学现代化和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宏伟业绩极其有害。因此,全面评析法律经济决定论的成因及其利弊得失,走出认识误区就成了法理学研究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7.
法律主体是个随时代发展而不断变动的法理学问题。动物权利的提出与证立,具有法理学的诸多依据。自然权利、道德权利、诉讼权利都是动物权利存在的法理依据。环境法对动物权的保障代表着法律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克服与努力,具有深厚的人文意蕴与长久的建构功用。  相似文献   

18.
引论法律经济学,又称经济学法学或经济分析法学,是以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为方法论来研究法律的成长、结构、效率及创新的边缘学科。它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和法理学——法哲学的重要新兴流派,也是经济学的重要分支学科。  相似文献   

19.
西方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及社会学法学等三大法学流派向对方靠拢形成了西方综合法学思潮。通过介绍分析综合法学思潮的代表人物及其观点,本文指出了综合法学试图融合三大法学派为一体,并构建一个"适当的"、"一体化的"法理学流派的过于理想主义的目标。综合法学思潮虽然未能合并或消灭原有的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但是它对西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及法理学教材内容的变革也同样深深地打上了西方综合法学思潮的烙印。  相似文献   

20.
曾皓 《政法学刊》2003,20(4):3-5
对于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我国学术界大致上可以分为“法哲学独立论”和“法哲学即法理学”两大系列观点。法理学与法哲学都是研究法律一般理论的学科,但由于支配它们的哲学思维有差异,因而使得它们的研究模式有了差别。正是这种研究模式的差别导致了法理学与法哲学之间存在着区别。但不能因为这些区别便可以否定“法哲学即法理学”这种观点,而且这些区别的存在只应被看成是划分法理学或法哲学中不同流派或分支的一个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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