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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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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景龙 《江淮法治》2012,(22):55-55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国家对校车驾驶人员资格有着专门的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不但要有机动车驾驶资格,而且还必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不得驾驶校车。  相似文献   

2.
陈彩先 《江淮法治》2011,(11):34-3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请你断案     
是否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就可以驾驶校车?刘华生是一位农村青年,具有3年驾龄。前不久,他看到邻村幼儿园招聘校车司机的消息,但他不知道国家对驾驶校车有什么具体要求。请问:驾驶校车需要什么条件?  相似文献   

4.
毛磊 《江淮法治》2008,(9):22-23
原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有人认为这是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责全赔。  相似文献   

5.
一、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中的追偿权追偿权作为一种请求权,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一方向义务的最终承担者请求补偿的权利。那么,在交强险责任中,保险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呢?《交强险条例》第22条对此作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  相似文献   

6.
《法治研究》2006,(5):67-6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1.公安部提高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门槛公安部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对校车、大中型客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123号令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布之日起施行,123号令中的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中国首次就司法改革问题发布白皮书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这是法律对学习驾驶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想成为一个合格的驾驶人员,必须要找到有教练和教练车  相似文献   

9.
骗你没商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  相似文献   

10.
[文(令)号][2006]第2号令[公布日期]2006.1.12[类别]经济法·交通[施行日期]2006.4.1[同时废止法规]1996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1995年《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  相似文献   

11.
《江淮法治》2008,(9):20-21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决定》对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进行了修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如无过错,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机动车的赔偿不超过10%。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 动 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  相似文献   

13.
立法     
《中国律师》2012,(5):86
国务院发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4月10日,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总共62条,分为总则、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法律责任、附则8章。确立了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为校车行驶画出清晰可辨的"安全线"。  相似文献   

14.
"终身禁驾",顾名思义即终身不得驾驶机动车辆。2004年 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 二款规定:"造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依照该条款 的规定,只要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就应当吊销其驾驶证, 并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而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 大小。也就是说,本规定惩罚的是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与驾 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轻重无关。 终身禁驾制度的实施,犹如一颗石子投进湖面,在司驾一族  相似文献   

15.
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三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第四章 记分和审验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  相似文献   

16.
话题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颁布实施以来,受到了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尤其是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相似文献   

17.
资讯     
《中国律师》2012,(1):95-95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开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该稿规定校车拥有三项特权,包括:交通警察遇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并规定校车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严禁超载。  相似文献   

1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实行无过错原则和过错原则并行的归责原则体系。本文在分析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76条规定的基础上,认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归责原则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9.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主要是针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规定。另外.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将机动车一方的免责事由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限缩为故意碰撞机动车.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则也有一定影响。解读  相似文献   

20.
张龙 《当代法学》2021,35(1):26-36
《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了主体分离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规则,但并未明确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过错的具体认定标准。在主体分离型道路交通事故中,过错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前提,表现为注意义务的违反。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过错的认定逻辑为:应尽注意义务——能尽注意义务——未尽注意义务——导致损害。过错具体类型表现为机动车不适驾和驾驶人不适格两个方面,并且仅限于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禁止驾驶类情形",不包含"方便管理类情形"。其中机动车不适驾仅需与损害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即可,但是驾驶人不适格则需与损害之间具备相当因果关系。擅自驾驶情形中,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应以其是否对机动车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为认定标准,具体过错表现形式依不同类型之擅自驾驶分而定之。"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的适用会导致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过错条款的空置,应然理解是,机动车使用人欲寻求责任分担,需证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过错,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欲求免责,需证明其主观实然不知或应然不能知晓机动车不适驾或驾驶人不适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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