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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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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代位权制度的核心是禁止不当得利,它为被保险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重合时的利益归属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地减少了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代位权不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在人身保险中也有一定的适用空间。对人身保险进行科学分析后可以得出,意外伤害险等人身保险也具有损害填补的性质,与约定给付性质的人寿保险明显不同,可以适用代位权制度。我国保险法第68条规定保险代位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的做法并不妥当,因此有修正的必要。  相似文献   

2.
在未成年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保险保障体系中,未成年人寿险乃是重中之重,然却不易厘清。未成年人寿险可以区分为一般的以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和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前者仅须一般调整即可,而后者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保险,在法益衡量中道德风险控制的必要优位于保险保障给付的需求,尚须限制运用。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对内还应进一步划分为丧葬费用损失填补保险和死亡定额给付保险。未成年人死亡定额给付保险理应受到特别限制,该限制以“被保险人同意规则的限制”为核心,兼及对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年龄、投保人和保险人的限制。不过这种限制在社会公众服务领域中的团体意外伤害险和定型化的短期意外伤害险中例外地被排除适用。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保险立法中采“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二分法的立法体制,因此,通说认为损失补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排除其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而疾病、伤害类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学术界众说纷纭,实务及法院判决中对此也有不同观点。保险在于补偿,在我国现有立法体制下,完全排除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险中的运用,将有违保险原理。借鉴国外立法,立足于我国国情,明确损失补偿原则在疾病、伤害等医疗费用保险中的运用将是有益的尝试。  相似文献   

4.
保险代位权具有三项相互联系的本体性功能,分别是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付、避免损害赔偿责任人选脱责任以及有利于保险人降低保险费和维系正常经营.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性质,我国保险法应采法定债权移转理论,而非程序代位理论.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应依补偿性保险和给付性保险的区分而划定,<保险法>修法的最终日标应是超越财产保险的范畴,但目前保险代位权在补偿性的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中的扩展适用应当缓行.  相似文献   

5.
林春海 《法制与社会》2013,(21):262-263
我国保险法根据保险标的不同,把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决定损失补偿原则、代位求偿权、超额保险不当得利等制度的不同。本文通过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异同之法理分析,结合我国的现行保险立法,针对在实践中出现了中间性保险这一特性,厘清中间性保险的归属问题,从而进一步完善保险合同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6.
定值保险是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在定值保险的场合仍有适用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的余地。定值保险体现了效率原则,在一定限度内可能与损失补偿原则相偏离,但总的来说,它仍贯彻着该原则,因此,对超额定值保险应进行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7.
一、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二、保险合同中有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理赔。  相似文献   

8.
保险代位权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保险代位权是财产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 ,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 ,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保险人应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对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权。为充分发挥保险代位权的功能 ,应尽快完善我国的保险立法。  相似文献   

9.
隋超杰 《法制与社会》2013,(28):281-282
商业医疗费用保险通常附于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而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在我国是归属于人身保险业务中,人身需要医疗而财产不需要医疗,且保险公司在实践中做商业医疗费用保险时,亦是将该险作为人身保险的附加险,因此,该险种应归属于人身保险中,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相似文献   

10.
损失补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之观点在保险法著述中广为传播,在保险法实践中亦有深远影响。然而,损失补偿是保险的本质与保险业产生发展之基础,也是保险业经济补偿功能之集中体现,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于包括人身保险之保险全领域实为其应有之义。人身保险非损失保险观点或是大陆法系国家损害赔偿理论及其限制非财产损害赔偿规定向保险法不当扩张之结果。在现代社会,定值保险等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之例外已不复成立,人身保险的损失补偿性也已为生命价值理论与第三领域保险的丰富实践所证实。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在中国的准确适用有赖于对其民商法理论基础之厘清、对其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观点之矫正、对人身保险损失计算标准之明晰,以及对现行保险法下保险定义等条款之完善。  相似文献   

11.
保险代位权质疑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代位权作为财产保险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在防止被保险人双重得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保险公司经济效益以及保险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在保险公司尚未充分实现保险代位权所应产生的效益的同时,理论界有学者开始质疑保险代位权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并进而提出废除保险代位权的口号。保险代位权存在三大坚固的理论基石,有必要对质疑论点进行深刻剖析,以达到对保险代位权的这场危机反思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实施致害行为的第三者处获得侵权赔偿后,仍然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经获得侵权赔偿为由拒绝履行保险理赔责任。  相似文献   

13.
保险代位求偿权,也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的求偿权利.保险代位制度是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是保险法中损失填补原则所派生的代位原则的核心,在各国保险法中均占有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14.
中国保险法制虽然历经百年沧桑,但仍滞后于保险业的发展;修法仍然是未来中国保险法制发展的大趋势。如何修法,在廓清对现行法律是进行大修大改还是小修小改这个首要问题后,在认识上尚有四大关系问题值得反思: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监理法,究竟是合还是分?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二分法,是坚守还是扬弃?保险合同所保障之对象,究竟是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海上保险合同法与陆上保险合同法,是分还是统?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保险法的修订应按下列思路进行:突破现有法律框架之约束,进行大修小改;放弃现行的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监理法之合并立法模式,采两法分立体制;放弃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传统二分法,代之以损失填补保险合同与定额给付保险合同之现代二分法;在保险合同所保障之对象上,确立被保险人为保险合同之保障对象的观念;将海上保险合同法置于保险法中,促进保险合同法从形式到实质的统一。  相似文献   

15.
团体保险不同于普通人身保险之处就在于被保险人的多数性,故在团体保险中必须创制合理的制度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从美国两个典型的判例产生的"代理"规则和"通知—损害"规则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团体保险中这两个规则适用的许多启示。  相似文献   

16.
保险损害补偿是保险合同法上诸多制度体系的一个基石。我国保险立法虽确立了该原则并初步构建了制度体系,但由于该原则在保险法理论研究上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迄今学理解释上对该原则多“食而未化”,仍有诸多观念上的错误或认识上的误区。本文运用法解释学、法史学及比较法学等分析方法,从保险损害补偿的范畴分析入手,对该原则的内核、规范目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等作了深入阐释,以正本清源。从保险损害补偿原则及其制度的适用角度来考量,主张摒弃我国现行保险法所采的“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之“二分法”,代之以“补偿性保险”与“定额性保险”之“二分法”,以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  相似文献   

17.
医疗保险法律适用问题的根源在于保险商品自由化与保险类型法定的矛盾、对保险类型法定法律效果的认知缺失以及对投保人与保险人信息偏在认知的不足。解决问题的路径有三:第一,医疗保险运营是围绕着医疗危险的转嫁进行的,根据所移转的危险属性,医疗保险具有财产性特征,从法律属性方面消除在医疗保险中适用损害填补原则的理论障碍。第二,对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害填补原则的理论基础"人身无价"的理念进行调试,寻求人身保险适用损害填补原则的理论支撑。人身无价的理论只能推演出在人身保险中可以提供不受具体金额限制的保险保障,并非在人身保险中不可以将人身定价。第三,在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中做出医疗保险法律适用的例外规定,为医疗保险适用损害填补原则提供立法层面的支撑。  相似文献   

18.
保险利益原则虽有助于区分、限制赌博,防范道德风险,却也诱发了逆向道德风险,并有碍于保险制度风险移转功能的实现。在补偿保险中,由于法定保险利益并非区分赌博与保险的必要条件,加之损害填补原则可以替代实现道德风险的防范功能,故应废除保险利益原则。对于一般性给付保险,可以被保险人的同意替代保险利益原则,以体现和强化对人格利益的尊重与保护。在道德风险后果极其严重的死亡给付保险中,可通过被保险人同意与保险利益原则的双重要件来限制道德风险,但保险利益主体应是受益人。  相似文献   

19.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源自赔偿合同原则。财产保险合同本质上是一种赔偿合同,如果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已通过保险合同得到补偿,那么,被保险人因该损失而在法律上可获得的减轻或弥补损失的救济和利益便应归保险人,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获得过量补偿而诱发道德风险。中国保险法在借鉴英国海上保险法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基础上,将保险代位求偿权定性为法定债权转让,并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作出了延伸保护。  相似文献   

20.
我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概念仍应采用广义说,但必须明确体现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重合这个要件。没有必要将重复保险适用范围扩及至人身保险。重复保险的通知条款应包含通知的内容、时间、通知义务的例外情形及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对重复保险的法律效力针对投保人的主观意图进行区分。对重复保险保险金给付的上限标准应以保险价值为限更为科学。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担,应采连带赔偿规则,同时应注意重复保险中“合同另有约定”条款的规定及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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