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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了平等主体,但是,主体的平等性不仅仅是规定于法条中的词句,它更需要深刻的反思。从罗马法、教会法、封建法、庄园法、商法、城市法直至近现代民法的产生,其中包含着对于主体及主体的平等性的觉悟和规范。本文通过对民法中平等主体的发展过程,认为人法在近现代民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是近现代民法的重要特色。揭示了平等主体是民法的灵魂,也是民法移植过程中需要正视的重要问题。不重视主体的平等性,民法将失去其灵魂  相似文献   

2.
民法本质追求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源自古代欧洲的罗马法,当时叫“市民法”,后被注入“私法”、“私权法”、“市民社会的法”等诸多信息。中国通过日本从西方民法及至罗马私法那里继受了作为表征基本部门法的民法。西方传统理解民法或私法的实质含义,是在个人与国家对立的基础上进行的。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权利为基点,以行为手段,以责任为保障。民法上的人即市民、私人和私主体,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等。近代社会的个人是个人主义的个人,而现代的个人是兼顾社会乃至自然理念中的个人。称民法人是“经济人”、“具体人”、“抽象人”等多是用作分析民法问题的方法。兼顾社会乃至自然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是民法的哲学基础。民法并未真正社会化。民法所涉及的领域是有限的。民法在精神方面追求平等和自由。这些都涉及到民法本位即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问题。  相似文献   

3.
章礼强 《河北法学》2006,24(8):20-23
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源自古代欧洲的罗马法,当时叫"市民法",后被注入"私法"、"私权法"、"市民社会的法"等诸多信息.中国通过日本从西方民法及至罗马私法那里继受了作为表征基本部门法的民法.西方传统理解民法或私法的实质含义,是在个人与国家对立的基础上进行的.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权利为基点,以行为手段,以责任为保障.民法上的人即市民、私人、私主体,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等.近代社会的个人是个人主义的个人,而现代的个人是兼顾社会乃至自然理念中的个人.称民法人是"经济人"、"具体人"、"抽象人"等多是用作分析民法问题的方法.兼顾社会乃至自然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是民法的哲学基础.民法并未真正社会化.民法所涉及的领域是有限的.民法在精神方面追求平等和自由.这些都涉及到民法本位即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问题.  相似文献   

4.
未来民法典的内容和结构模式在根本上取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基本私关系,而且也包括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基本私关系。确定民法典的内容时,应当从民法的基本私法属性出发,并遵循逻辑周延的要求,对民法调整对象进行划分归类,从而做到“基而全”。在民法典的结构模式问题上,“现实模式”优于“理想模式”,但相关问题有待澄清;人格权法应当位于分则各编之首,社员权法应当单独成编并位于亲属法之前。  相似文献   

5.
自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宣告人人生而平等以来,平等的观念不但深入人心,更是渗透到近代私主体的立法之中,私主体的泛平等化成为了公平正义的代名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发现私主体的泛平等化强调的仅仅是形式上的正义,伴随着越来越多复杂经济现象的出现,私主体的泛平等化对于正义特别是实质正义的实现越来越力不从心,在强调商人身份的商法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本文对此试作简要的论述和探讨。  相似文献   

6.
看不出《物权法(草案)》有背离社会主义原则的问题,但在宪法眼中不同主体的物权应区别保护不应平等保护。物权法起草过程一直有忽视宪法的相关规定的倾向;现行《物权法(草案)》贯彻平等保护原则确有违宪嫌疑。宪法是包括民法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的根本法,不单纯是公法。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不一定必然不违宪。民法是具体宪法架构下的具体的民法,不宜脱离一国的现行宪法抽象谈论民法应该是什么样的。法治要求将实现价值追求与进行合宪性操作统一起来,不能以任何借口模糊违宪合宪界线或回避违宪合宪判断。处理私权利与公权力关系的价值追求应该是实现两者的平衡。现行宪法有关条款间文义上存在抵牾,区别保护和平等保护主张都有一定宪法依据但又都与另外的相关宪法条文有相悖处。在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贯彻平等保护原则的《物权法(草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好按平等保护价值取向正式释宪。立法不能代替释宪。应通过宪法解释消除宪法条款间的抵牾。对不同主体的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是以国家、集体在财产占有方面已经占据了优越宪法地位为前提的,是以国家、集体事实上占有和垄断社会全部财产中的基础性部分为前提的,这种平等只是宪法上和事实上公有主体居优前提下的法律上的平等。真正实现物权平等保护只会加强不会削弱公有经济的主体、主导地位。  相似文献   

7.
《民法通则》采纳"平等主体关系说"厘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混淆了事实与规范,将本是规范状态的平等视为调整对象事实层面的规定性,不仅存在因果倒置的逻辑错误,淡化民法对平等的追求,而且不能完成对民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并蜕变为法院逃避裁判责任的规范基础。"平等主体关系说"之所以成为《民法通则》的现实选择,渊源于彰显民法独立性的历史需要。事易时移,我国未来《民法典》关于调整对象条款的抉择应向区分公、私法的逻辑回归,采取确立其他法部门调整对象之负面清单的立法模式,《民法典》不再设置调整对象条款,或对调整对象作空洞化处理,从中抽离平等主体等实质内涵,落实民法的本位法地位。  相似文献   

8.
平等原则:宪法原则还是民法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平等规定在民法典、民法教科书、宪法、宪法教科书中出现频度的考察,提出了平等原则到底是民法原则还是宪法原则的问题,分析了平等观和平等的类型,得出了平等原则属于宪法,民法中的平等规定都属于不得歧视的命令的结论;接着分析了西方民法不规定平等原则的两大原因在于社会治理的需要和对贫富差别之完全消除的无能为力;进而分析了中国现有主要民事立法中的平等规定,认为它们主要致力于男女平等,忽略长幼平等;最后得出了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属于错误规定,应予删除的结论。  相似文献   

9.
中华律师函授中心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民法学在法学领域中居于显著地位,这是由于民法调整的对象和人民生活异常密切的缘故。现在《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学员对怎样才能学好民法提出了问题,我作为一名民法教师就此问题谈几点认识: 一、正确认识民法的内容。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哪些问题属于民法的范围?这样的问题必须首先明确,它是学习钻研民法的前提条件。不久以前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以明确:(一)我国民法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仅有公民,也包括法人;(二)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0.
一、对涉外经济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的思考由《合同法》草案第2条可知:《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与债务关系Z民法通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等关系。由此可见,合同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合同法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民法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平等主体不仅包括本国公民,还包括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因此,草案就把本国的企事业单位与外国人之间签订的涉外经济合同包括在内。草案统一了我国在此之前的四部有关…  相似文献   

11.
弘扬民法的平等精神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作者认为:《民法通则》的颁布使中国民事立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平等是民法调整对象的共同特征。同时也是民法的首要原则与根本信念。平等使民法具备独特的调整对象,是《民法通则》对调整对象的突破性贡献。民法中的主体平等与宪法中的平等具有不同的含义与地位,但它们之间具有天然的联系,契约制度成为二者的纽带。平等原则也决定了民法独特的调整方法:确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方式;对交易安全的完善保障;对人身权的独特保护方式;商法中的平等交易原则的体现与功能。平等原则的树立是中国民法走向未来的起点,它对中国未来民事立法和法律适用提出了基本的要求。  相似文献   

12.
张斯琦 《法制与社会》2010,(26):296-296
民法本位是社会发展过程中需要积极研究的内容,这关系着国家执法的合理性。民法本位以民法的立法基点和法律性质作为重点研究对象,将民事法律规范的作用与职能积极展现出来。全面确立并认识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治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基于此,为了进一步对民法本位深入了解,本文对民法本位的私主体权利本位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13.
近代民事主体形成的条件与成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代民事主体理念超越了具体平等而实现于抽象平等。没有平等观念就没有抽象平等,没有抽象平等也就没有近代民事主体。“平等主体”从根本上反映了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经济存在形式。近代民事主体理论形成的基础就是劳动力私人性的承认和契约工具的利用。契约是近代民事主体得以确立的工具。劳动力私人性的承认是近代民事主体得以确立的内在理论前提。民法中劳动力私人性的法律表现形态是随着劳动力价值的提升而展开的。保障劳动力私人性就是在维护民法的主体制度,其中,宪政的保障作用是基础性的、不可或缺的。  相似文献   

14.
私主体权利本位论——民法论坛一新说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章礼强 《政法论丛》2006,8(5):19-23
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近、现代民法本位未变,即都是私主体权利本位,只是现代民法带些社会化倾向。近、现代民法及中国现今民法当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申明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并非不顾及有些情况下的社会化倾向,只不过这些“顾及”是为次的,不为本位的,这是由民法的私法性视角所决定的。唯有如此,民法作为私法的主干才可与社会法、公法之社会、国家本位性视角相制约、相抗衡,达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平衡。  相似文献   

15.
论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与权利主体、权利能力、人格利益等概念不同,自然人的法律人格在形式上是法律逻辑结构的必然产物,在实质上是法律对人的基本看法的表达。近代民法对自然人平等自由人格的确认,表现了对人类尊严的尊重,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大进步。因此,在借鉴《德国民法典》立法体系编撰我国民法典时,应当克服其轻视“人法”的缺隐,明确规定自然人法律人格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6.
德国民法对人与人格权的处理方式是与其人格理论立场的坚持密不可分的。德国民法中的人被缩限为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权利能力则成为了“人为人”的实证法表达,从而实现了对人格的某个方面功能的替代。而德国民法中的人格权尚未被权利化,立法对人格利益列举式的规定必然蕴含着开放式的突破,一般人格权的产生不可避免。我国民事立法应在鉴别的基础上,既有延续,又有创新与突破。  相似文献   

17.
盛夏 《法制与社会》2011,(10):8-12,15
"人人平等"是形式的平等,立法的平等。私法(民法)对于平等的规定,其基本方法在于赋予各实践性意志本身以存在资格,进而确认产生意志之主体的主体资格。作为私法题中应有之义,"平等"使得"自然平等"为"社会平等"所取代,以人格的社会特质在社会的维度之下重新定义了人,确保了作为平等主体的各个体人在实践意志过程中的充分自由。  相似文献   

18.
我国民法“重大误解”极可能是借鉴苏俄民法,而后者却受到德国法的重大影响。但我国立法的继受混合而间接,亦未结合理论建构,发端于继受过程中的“误解”一语的不当使用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台湾地区现行“民法”,为国民政府立法院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修改制定完成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其意思表示错误部分的规定亦大多源于《德国民法典》。但其第88条第1款规定中“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示”之规定虽源于德国,却与德国法规定及解释皆不相同。这一问题在司法中造成了混乱,而学说也未能找到妥当的解决方案。建议在我国民法总则的立法中回归传统民法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并明确其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9.
民法是私法,它以规范私主体、私权利、私行为、私责任和自力救济为主要特征;民法随时代不同而有不同特征,作为私法传统民法的基本特征在现代社会已经被大大地修正。现代民法实质上是已经商法化、甚至公法化的民法。但是,由于中国缺失民法传统。因而尽管世界民法已经走向现代民法.但是,中国的民法仍然应当坚持公私法的划分,在民法是私法理念上建构中国的民法,同时在确立民事主体地位、明确民事权利的基础上,建立限制权利行使,规范主体行为的商法、经济法体系。这样的定位对于中国法律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正>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核心的和必须认真解决的问题。一、争论仍然很大。有的同志认为,由于《民法通则》的颁布,经济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之争,就可以告一段落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据我所知,目前,我国法学界对经济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争论。首先,对这个问题要不要争论,就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同志认为,民法通则已经明确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此类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只能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了。从而认为,没有必要再对经济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进行讨论,否则,就是与现行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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