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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权属问题历来为学者们所争议。有关自然资源的权属问题可以衍生出多个无益于保护野生动物、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现象。本文以明确野生动物、野生动物资源、自然资源、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概念为前提,以2010年沈阳私人动物园东北虎饿死案为切入点,探讨野生动物园中野生动物权属的问题,并对野生动物合理利用和保护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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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取得的成效
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一直是我国的一项重大任务,野生动物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也是保护我国环境和维持生物多样性的需要。随着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地方一系列关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法规的颁柿实施,社会公众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逐渐增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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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资源的刑法保护是重要和必要的,与野生动物的刑法保护理念发展同步,我国刑法有关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体系已逐渐走向精细化,“野生动物资源”法益的内涵亦随之更新。我国现行刑法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存在保护类型粗放、入罪标准重心偏离、刑罚裁量较为轻缓等困境,难以满足野生动物资源法益完整保护的需要。不同类型的野生动物资源因核心法益内容,以及具体法益内容占比的不同,其刑法保护诉求也不尽相同。为此,刑法应在复合法益结构的基础上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类型化、个别化保护,并以此为基础实现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刑法保护体系的完善:着重实现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之刑法保护体系的区分性构建;通过优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价值核算适用标准,完善此类犯罪的入罪标准;在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量刑时,要从严把握缓刑适用标准,并准确划定生态恢复措施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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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问题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而目前的保护也大多停留在观念上、学理上,就连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法也是一部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法,不能够起到保护野生动物应有的功能和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所以,本文谈的野生动物保护应该是更全面意义上动物保护,包括家养及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等野生动物的保护。通过分析现代野生动物保护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提出对野生动物法律保护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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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生态平衡的基石,是人类生存发展不可或缺的伙伴,保护野生动物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伴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却并没有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完善,法制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已经不能满足目前保护野生动物的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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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扩大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范围,将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也纳入管理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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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门的动物保护法律中,目前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版),于2004年8月28日颁布并施行。随着人与动物关系不断改变,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新的挑战。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无法解决这些问题。近几年来,专家不断呼吁,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完善动物保护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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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侵权法律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伴随着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以及自然保护区的设立,野生动物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根本的改善,但同时野生动物致人人身、财产损害问题也日益突显。从1997年的“思茅亚洲象”毁坏农田案到2005年上海野生动物园狮子吃人案、从东北黑熊伤人毁财案到华南虎吃牛案,野生动物致害案件屡屡不断。本文试图在这一法律空白领域“垦荒,”对野生动物侵权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如野生动物内涵的界定、赔偿的理论基础、抗辩事由、举证责任、赔偿的义务机关等法律问题作以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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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产权制度是学术界探讨的热点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针对这一问题形成系统的立法体系。由于野生动物资源是单一归属权的资源,对其保护利用等方面都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就我国野生动物产权的法律制度方面进行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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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频繁发生,侵害了人们的人身权、财产权。国家补偿是维护受害人权益的有效途径,但我国现行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促进野生动物的有效保护及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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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三有动物”,是指被列入国家林业局颁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共计1700种,我们平时比较常见的白鹭、八哥、喜鹊、青蛙、野猪、松鼠、麻雀、野鸡、野兔、蟾蜍、黄鼠狼、刺猬、壁虎和各种蛇类等均属“三有动物”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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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针对陆生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的危害行为的法律规制,在原有罪名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野生动物刑法保护的外延。这一立法条款修订与疫情防控的社会背景相关,体现了积极主义刑法观回应社会现实的功能。此次刑法修正案对野生动物的立法完善不仅是尊重动物伦理生命权的体现,而且深层次地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法益考量,是弱人类中心主义在刑事立法领域的生动展现。野生动物的刑事法律规制并未采用全面保护的立场,这一保护的有限性是刑法作为保障法的地位所决定的,这也决定了在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则体系中,需要审慎辨析刑法与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在具体适用时应当结合此次修正案的条文设置进行教义分析,合理把握具体要件的内涵与彼此之间的逻辑关系,防范以保护之名而随意逾越刑法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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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定,聚焦争议点在于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否都属于刑法打击的犯罪对象,司法解释明显表现出扩大刑法打击的趋势。从文理解释和目的解释看,应该区别对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商业性人工繁育物种。违法性判断是对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进行法益侵害性的价值判断,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传统秩序法益存在“法益性的欠缺”,同时其空白罪状挑战着罪刑法定原则,应结合法益侵害说判断行政违法和刑事不法“质”与“量”的区别。法定犯时代,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代表的环境犯罪,前置法规定具有高度专业性、行政管理色彩,法条具体的适用应考察行为人有无违法性认识错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