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成 《政治与法律》2005,9(6):34-43
一般认为,我国法上的物权变动原则上采债权形式主义,例外采意思主义加公示对抗主义。在意思主义模式下,不动产物权何时变动,存在认定上的困难;而在债权形式主义下,登记成立与权利的真正变动之间又有很大的真空期。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应当采债权意思加交付成立,登记对抗的做法。赋予交付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赋予占有为不动产物权享有的公示手段,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手段。这种方式,因需要交付成立不同于意思主义,因登记对抗,不同于登记成立的形式主义。  相似文献   

2.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登记制度中一项重要制度,物权法(草案)对此也进行了规定,但仍需完善。不动产预告登记将债权物权化,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性质的排他效力。其价值在于保障当事人(特别是弱者)的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等,特别是以抑制商品房买卖中"一房多售"为典型。本文拟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涵义与性质入手,对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与法律价值进行思考,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若干方面在我国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3.
善意取得在法律上的逻辑依据在于占有与登记的公信力。分析以占有为表征方式的动产物权和以登记为表征且登记具有公信力的不动产物权以及证券化的债权皆为善意取得之客体。论述在中国《海商法》下船舶物权登记不具有公信力,不存在船舶物权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4.
善意取得在法律上的逻辑依据在于占有与登记的公信力.分析以占有为表征方式的动产物权和以登记为表征且登记具有公信力的不动产物权以及证券化的债权皆为善意取得之客体.论述在中国<海商法>下船舶物权登记不具有公信力,不存在船舶物权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5.
预告登记制度,是对原债权人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请求权的债权进行保护,是不动产登记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界定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概念,对预告登记所的请求权的法律性质、预告登记的法律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消灭等方面进行考察与分析,对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以及与我国法律制度的整合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我国《物权法》中对预告登记进行了规定,但仍存在不足,需对该制度具体实施制定操作细则,对我国预告登记的发生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消灭等方面进一步明确规定和完善。  相似文献   

6.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登记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物权法》采用登记要件主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不动产物权之一,其物权变动方式却与一般的物权变动方式迥然不同。根据不同情况综合采用债权意思主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问题是一种重大的理论创新。实践中应注意把握不同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不同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7.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登记制度中一项重要制度,《物权法》对此也进行了规定,但仍需完善。不动产预告登记将债权物权化,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性质的排他效力,其价值在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本文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概念、性质、特征、效力与价值等方面来对其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8.
李玉文 《法学》2004,(8):119-123
我国现行的不动产交易制度存在不利于简洁、有效、经济地保护出资人、买卖当事人权益之弊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混淆了物权与债权、公权与私权的界限 ,以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契约生效的要件 ,不符合不动产契约本身的特性和不动产市场规律。不动产契约公证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较普遍采用的、与不动产登记相并行的一种制度。将不动产契约公证作为不动产契约生效的法定条件 ,是实现公权与私权的有效分离和不动产交易物权和债权的有机衔接 ,确保不动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9.
不同模式下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申请程序、审查方式、登记簿的编制以及错误登记赔偿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每种不动产登记制度模式都仅有一种与之相适应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但绝非简单的一一对应)。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属瑞士式的权利登记制,这决定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采债权形式主义。立法者如欲改变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就须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做相应的调整,反之亦然。  相似文献   

10.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民法不动产物权变动重要制度,它以风险防范为价值取向,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性请求权。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物权法领域和债法领域相交叉的制度,它采用了登记这一物权公示的手段,保障债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1.
蔡虹  邓沁婷 《河北法学》2020,38(5):66-78
《异议复议规定》第30条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提出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依据,因其中"排除异议"及"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在解释上易生歧义,致实务适用意见不一。依执行理论,除所有权外,何种权利始可排除强制执行,应依实体法之性质、效力及执行目的或方法确定。经预告登记之权利并非实体权利,其性质应为兼具物权性、债权性及从属性的请求权。目前,我国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中的效力,立法未臻明确,但结合我国预告登记实体法之"再处分禁止效力"及"不动产登记簿冻结效力",藉由目的解释,应将《物权法》第20条第1款之"处分"进行扩张,使其效力覆盖强制拍卖、变卖等"处分"性执行措施。而案外人据以《异议复议规定》第30条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应适用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网签及受让物权预告登记以外的其他预告登记之情形,其"符合物权登记条件"之确认,应参照预告登记转本登记之理论,采实务通说之标准,具化为满足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预告登记及支付全部价款或依约定支付价款之要件。  相似文献   

12.
姜战军 《法律科学》2005,23(6):72-80
不动产的特定性、固定性和所有不动产物权变动均需经过登记的法技术决定了其具有适用登记公示方式的基础和内在的实质合理性。动产的不特定性、流动性和一般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的法技术决定了登记公示适用于动产具有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严重的不合理性。《担保法》规定的动产抵押权因登记取得的对抗效力也严重不合理。建议我国未来立法或者废弃动产抵押制度,或者改全面的动产抵押制度为特别种类动产上的动产抵押制度。  相似文献   

13.
论不动产登记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彦 《河北法学》2003,21(6):48-53
分析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立法例及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原则、内容、效力等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股权变动制度既不同于传统动产物权变动制度,又不同于传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由于我国公司法在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登记制度方面存在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经济活动中的股权变动常常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一个良好的股权变动登记制度不仅要维护股权变动的安全,同时必须兼顾股权变动的效率,而不同制度学说的确立对交易的安全与效率以及当事人的利益均有较大影响。  相似文献   

15.
于飞 《法学杂志》2020,(2):69-77
"三权分置"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上获得了法律表达,但在纳入民法典物权编时,仍需进一步完善。土地经营权是设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的新型次级用益物权,以权利用益物权作为法理支撑,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没有物权排他性上的冲突。作为物权的土地经营权,转让和设立担保时不需承包方同意。以土地经营权为客体的担保方式是不动产抵押。  相似文献   

16.
作为多重财产权并存的一种,民法中的财产权竞合以债权竞合、物权竞合和债权物权竞合为基本形态,其基本规范要素是管制强弱和时间先后,其规范不同于其他财产权并存规范,但又有相当的关联性。作为核心规范的优先规范以公示为基础,并引申出法定顺位规则,而权利人的意思自治能改变优先规范,由此产生顺位意定规则。  相似文献   

17.
耿林 《法学杂志》2020,(2):22-33
物权公示是物权状况的外部表现。作为法律制度的产物,它既可能是基于自然状况设立,也可基于某种人为手段设立。占有与登记是两种基本方法。虽然占有本质上也是一种控制,但是作为独立公示方式的控制是对无形财产所进行的管理与支配。它以控制人的社会公共信任基础为前提,是介于登记与占有之间的一种自然公示方法。一方面其不像占有那样能对权利客体本身进行有形支配,另一方面其又不像登记制度那样离权利本身那么远,而是能够对权利本身做实事上的管理。控制公示方式也可扩展适用于占有动产的人对其动产支配的某种程度的转移。建议我国未来也建立独立于占有的控制公示方法。  相似文献   

18.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issues surrounding the right to personal data and the data property right in the context of commercial transactions involving big data, and will thus inform the ongoing drafting process of the Chinese Civil Code and development of a commercial data market in China. The analysis herein attempts to break through the traditional concept of ‘property’ with the aim of helping China to develop a modern information society, devise a property law theory suitable for the big data era, and improve the level of protection afforded to rights and legitimate interests in data. To date, no comprehensive study has focused on developing a proper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cept of ‘data property rights’, and hence we lack the solid theoretical support needed to construct a proper protective system for such rights. This paper offers the first systematic study of the rules pertaining to data property rights, thereby enriching the theory of such rights and serving as a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enactment of a civil code that protects citizens’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It also offers a thorough discussion of how to construct a data property protection system, thereby providing an ideal reference model for enactment of the Chinese Civil Code.  相似文献   

19.
何小勇  姜俊 《行政与法》2012,(1):104-109
预购商品房抵押是伴随着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产生和银行为防范住房金融业务信贷风险而出现的一种担保方式。我国的法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在不同时期从不同角度对预购商品房抵押进行立法规制,但对其应具备何种法律效力未予明确,无法衡平商品房预售中各方参与主体的利益。本文通过对法律规制的变迁及相关司法判例的探讨,分析了预购商品房抵押的性质、效力及纳入预告登记制度的可能性,使其与现行的物权法律体系相协调,以维护住房金融市场的稳定有序。  相似文献   

20.
朱继胜 《北方法学》2017,11(2):32-43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目标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为此,须对土地经营权进行物权塑造。其途径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通过合同与登记创设"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物权法定意义上仍然是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可将该权利设定抵押或作其他法律处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应将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负担在登记簿中加以记载,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