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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了“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人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不难看出,最高法对“入户抢劫”的理解是“先有抢劫之故意,后有进入户内抢劫之行为,或者在户内实行了转化型的抢劫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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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入户的目的,即入户抢劫是否限定为行为人入户之前即有抢劫(转化型入户抢劫除外)的故意?且是否限定为入户时仅有抢劫(转化型入户抢劫除外)的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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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兴培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1):113-118
入户盗抢犯罪是我国刑法上的一种特殊规定。一旦与盗窃、抢劫犯罪相结合,就成为一种结合犯式的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在入罪的标准和法定刑的规定上就具有了诸多特殊性。在入户杀人、强奸后,又起意窃财、劫财的案例中,由于入户的行为在故意杀人和强奸中并没有被评价,所以结合继起的盗窃、抢劫,依然可以成立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入户盗窃少量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轻微暴力的行为,由于入户以后的暴力使用既存在于盗窃的时间过程中,又发生在盗窃的空间现场里,所以应以入户抢劫罪认定。入户盗窃尚未窃得财物或仅窃得极少财物,由于入户盗窃仅仅是盗窃的子行为,未盗得财物应当以盗窃未遂认定。盗窃未遂是一次盗窃,但已经过评价,根据一行为不能重复评价的原则,不能计入多次盗窃中再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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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入户抢劫”的法定刑过重以及量刑畸重的现象,大多数刑法学者选择的路径是通过对构成要件进行限制解释来限缩“入户抢劫”的成立范围,从而达到量刑合理化的目的.但是,过度的限制解释所产生的弊端是相当明显的.建议:一是提倡法官注重法定刑的分配,对单纯的“入户抢劫”行为只能分配“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不能分配“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而使“入户抢劫”的法定最高刑受到限制;二是提倡以积极的态度合理适用我国《刑法》中有关减轻处罚的制度,从而解决“入户抢劫”的法定最低刑过高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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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谋型与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入户抢劫"是目前抢劫犯罪中一种多发性、常见性的形态,一直是司法认定中存在较多争议的热点问题.本文基于最高法院有关"入户抢劫"的司法解释,将"入户抢劫"划分为预谋型和转化型两种类型,分别对预谋型"入户抢劫"中的"入户"和转化型"入户抢劫"的构成条件等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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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进入“前店后院”式场所抢劫是否属于“入户抢劫”,应当考查场所内部生活和经营区域是否相对分离和行为时是否属于营业期间;对于模糊期间场所的功能特征原则上应以“过渡期”前的状态为基础加以判断。入户抢劫的“户”不应限于被害人的“户”,即使针对“户”中家庭成员以外的第三人抢劫也属于入户抢劫。入户抢劫包括主观评价因素在内,其内容包括对“入”的意思支配和对“户”的认识意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