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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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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溯 《当代法学》2011,(5):76-84
刑事立法上存在区分制与单一制(单一正犯体系)两种犯罪参与体系。由于对单一正犯体系存在偏见和缺乏了解,德国学者对之进行了广泛的批判,认为该体系是行为人刑法,并存在破坏了构成要件的明确性、处罚范围过大、违反法治国家原则、量刑粗糙化以及特别犯的处罚障碍等问题。但是,这些批判都无法成立。单一正犯体系正确地揭示了犯罪参与的归责结构,即区分构成要件层面与量刑层面,前者解决可罚的外部界限问题,后者解决可罚的内部界限问题,因此是值得采用的体系。  相似文献   

2.
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严重,历来是我国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多年来司法实践已形成了一些毒品犯罪量刑的共识和经验,但如何在毒品犯罪量刑中贯彻罪刑均衡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仍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本文拟就毒品犯罪量刑中常见的重要问题作一粗略分析,以期与大家共同探索毒品案件量刑疑难问题和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3.
犯罪数额问题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对许多犯罪行为的定罪与量刑都有着重要意义。从性质上分析,犯罪数额可分为起定罪作用的犯罪数额和起量刑作用的犯罪数额,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应结合刑法的基本理论,对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犯罪数额进行准确地认定。  相似文献   

4.
金融犯罪,是指发生在金融业务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在金融犯罪中,一般都涉及到犯罪数额问题,金融犯罪的数额与定罪量刑的关系如何,尤其是在共同金融犯罪中,犯罪数额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如何,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是见仁见智。本文拟从刑法条文对金融犯罪的相关规定出发,重点探讨共同金融犯罪数额与定罪量刑的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5.
建立在主观违法论基础之上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将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排除在违法与犯罪研究之外,导致教唆犯囿于共同犯罪人之内,但是我国刑法典更多地是从社会危害性独立性的角度规定教唆犯的可罚性,导致传统理论不能合理地解决现实中教唆犯的定罪与量刑问题,为此,我们有必要从客观违法论的角度重新界定教唆犯的形式。  相似文献   

6.
共同贪污犯罪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经济犯罪。但是,如何确定其中各共犯的贪污数额,以及如何分别定罪量刑,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各共犯都应对其参与贪污的总额负责。其理由如下: 首先,从《刑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采取的是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但是,笔者认为,不论当初的立法原意如何,刑法中单罚制单位犯罪的规定应及时加以修正,即刑法中所谓的单罚制单位犯罪并不是单位犯罪,刑法中不应该存在所谓的单罚制单位犯罪,理由是:  相似文献   

8.
司法实践中,犯罪构成一致,量刑情节基本一样的犯罪,其所判刑罚相差悬殊的实例层出不穷,刑法中量刑情节在适用中暴露的缺点是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重要原因,其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1.量刑情节功能规定过多;2.对量刑调整幅度过大;3.酌定情节规定不完善。  相似文献   

9.
一、贪污贿赂犯罪量刑失衡之现实表现 第一,存在罪刑不均衡及“同罪异罚、同罚异罪”的情况。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关于贪污贿赂罪的有关规定.贪污、受贿罪的犯罪数额和量刑一般成正比关系。  相似文献   

10.
毒品犯罪中,在各参与主体共同策划、分工协作、共同完成犯罪的典型情况下,认定共犯关系并不困难,但在各相关主体之间联络松散、行为相对独立、利益关联度弱的边际地带,共犯关系的认定疑难复杂、界限模糊。从共同犯罪的本质出发,共同犯罪意志是危害行为的参与者成立共犯的内在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对他人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客观上起到了帮助或者促进作用的行为,要认定为毒品犯罪共犯,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对行为人而言,应当具有参与到他人实施的毒品犯罪中的意思表示;二是各共同参与人对于相互配合共同完成该毒品犯罪达成了合意;三是对其他参与者而言,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主要意义在于帮助毒品犯罪的完成。只有按照上述思路进行司法认定,才能够真正做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  相似文献   

11.
对于陷害教唆这一教唆犯罪中的特殊问题,国内外已有相关研究,但由于种种因素,从而导致了对这一问题的概念规范和可罚性论证呈现出多样化态势。本文通过利用作为共同犯罪基本理论的共犯独立性与共犯从属性理论,对陷害教唆的可罚性加以分析,以寻求对这一问题的合理解决。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一直把社会危害性作为量刑的主要根据,但是,由于其存在定义含混、结构不清、评价笼统等缺陷,所以,量刑论应当以“量刑责任”取代“社会危害性”作为首要基准.量刑责任是对犯罪严重性程度的可谴责性与可罚性评价,它与刑事责任、答责性之间有着明显区别,因此,必须分阶段地考察量刑责任和量刑预防,借助量刑方法论的科学运用使其逐步代替社会危害性的概念,并确保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实施.提倡量刑责任的概念,有利于充分发挥量刑基准的功能与合理评价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3.
因遭遇违法性是一元还是二元的分歧以及自身对“可罚性”的视野局限,故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应提升为可罚性理论,从而实现一种超越。在可罚性理论的视野下,阶层式犯罪论体系应是“可罚的构成要件该当性—可罚的违法性—可罚的有责性”。在可罚性理论视野下的阶层式犯罪论体系,应是一个保障人权功能更加健全有力的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14.
一、如何认定经济犯罪案件的基本证据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是基本证明对象,必须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基本证据。如何认识基本证据呢?可从实际案例中作些探讨。如吕友全、刘有功贪污案,吕犯是某建材仓库保管员,刘犯是农民。吕犯利用保管员的工作之便与刘犯一起盗窃、骗取价值一万六千余元的建筑材料,共同销赃瓜分。这个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吕犯的职权范围,吕、刘二犯作案手段,犯罪数额,销赃和分赃的情况,以及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情节。这些基本事实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基础。然而,这些基本事  相似文献   

15.
同罪同罚的基础是罪责,这是量刑均衡之稳定性的体现;同罪异罚的缘由是刑罚目的之考量,这是量刑均衡之变易性使然。可以比较的是前者,经常变化的是后者。司法实践中只有在罪责的基础上顺序考量犯罪动机等影响量刑的具体化与个性化因素,才能实现真正的司法正义。  相似文献   

16.
贾学胜 《现代法学》2011,33(5):77-84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为了确保、利用或处分本罪行为所获不法利益而针对同一法益(即本罪法益)实施的,尽管形式上符合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因未超过原法益侵犯范围和程度而不可罚的行为。法益侵犯说基础上的构成要件解决理论是事后不可罚行为的理论根据。事后不可罚行为是与法条竞合并列的一种本来一罪的类型。只有在正确把握上述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实践中才能正确认定和处理事后不可罚行为及其司法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17.
探讨共同正犯概念的目的是定罪与量刑的需要,以便于在二人以上参与犯罪的形态中,确定谁是正犯,谁是共犯。对于共同正犯,根据理论和立法上的不同,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本文主要探讨了大陆法系各国立法及学术界对共同正犯的观点态度,分别从共同正犯的概念、本质和处罚根据三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   

18.
量刑基准是量刑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从目前的研究看,量刑基准这个概念可能在两个意义上被使用:一层含义是指裁量基准,包括什么样的事项应作为考虑的对象,应根据何种原则来进行刑罚的量定的内容。这个意义上的量刑基准可称之为广义上的量刑基准,实际上是指量刑的根据问题。另一层含义是指“量刑的幅度变化值”,即经过长期审判实践中的经验蓄积逐渐形成的量刑基准。①或者说是确定抽象个罪在绝大多数情形下应适用的刑种和刑度(基准线),为宣告具体犯罪的刑罚量作出铺垫。②这个意义上的量刑基准可称之为狭义上的量刑基准,本文探讨的是狭义上的量…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了量刑的一般原则,即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裁判。如何将这一概括性、原则性的量刑规定予以具体化,使之在审判实践中得到切实贯彻、落实,笔者以为,进一步探讨、建立可资操作的量刑规则系统是必要的。根据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和审判实践的需要,并总结审判实践中运用刑法第六十一条裁判案件的基本经验,具体的量刑规则系统可以考虑由两个方面的内容来构建:一是量刑中审判人员在司法价值取向和刑事政策层面上应当斟酌的事项或曰应当遵循的规范;二是量刑中审判人员在司法技术层…  相似文献   

20.
《法学》1986,(6)
对于共同盗窃犯罪人究竟是按各人的分赃所得额,还是按参与盗窃总额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有争论的,有必要进行认真的探讨。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应按刑法总则有关规定,即对于主犯,应当从重处罚;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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