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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正当性原理引入诉讼调解制度是今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方向,亦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正当性的法院调解制度是指在理性的秩序之下一系列能确保当事人自由而富有效率地获得正义的调解结果的原则和程序。正义、自由、秩序、效率是其内含的正当性价值。针对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不足,从合理调整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重构基本原则、明确适用范围、规范基本程序及完善救济制度等:方面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正当性构建提出了具体的体系化设计图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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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定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将案例指导制度定位为法律适用机制,就是意图在现行的司法体制框架里,通过指导性案例具体化、细化法律原则,使其可以像法律规范(规则)那样可以发挥裁判准则、行为规则以及(裁判结论的)评价准则的功能,以恰当、公正地处理纠纷。但这一定位没有看到以成文的制定法为核心,根据依法裁判原理构建起来的现行司法制度、诉讼程序制度的特点,没有看到指导性案例法律效力的特点,以及依法律规则裁判与依指导性案例(法律原则)裁判所要求的不同的裁判方式和运行条件,从而极有可能忽视相应的司法程序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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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鹏翱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1):135-147
“调审分商论”认为,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内含调解与判决之间的矛盾,存在结构性缺陷,故应将调解从审判制度中分商出来。本文的分析说明,诉讼调解制度中的法官自由裁量与依法审判、当事人的自愿与法官强制、让步忠诉与权利保障之间的矛盾关系,是否就是诉讼调解制度在实践中异化的原因.是值得追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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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法颁布前我国民商事裁判制度在仲裁法颁布前,我国解决国内社会冲突和纠纷的裁判制度主要是以法院审判为中心的一整套司法制度、行政机关按照行政法律程序裁处纠纷的制度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仲裁等形式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民间调解主要指人民调解,就民商事纠纷而言,也就是诉讼、行政仲裁、民间调解三种方式。其中,仲裁不是作为一次独立的法律制度而存在,而是属于行政裁决的一部分涉外仲裁除外;而民间调解又不是独立的裁判制度,不具有法律上判明是非的裁决权,往往依赖于其他裁判形式或是其先行程序或必经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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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独立的争议解决程序,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司法实践中有看法认为可以反悔。本文从合同法的基本制度——“合同自由”的理解运用,结合英美合同法相关规则——“合意解决”、“待履行和解”及“替代合同”的比较研究,得出结论: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应可以通过司法裁判机关的确认得到强制执行,当事人并不能随意反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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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中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家审判机关在审理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中能否适用调解,以当事人合意解决行政争议终结诉讼,因各国的政治、法律制度不同而有差异。在行政诉讼方面,意大利等国家在立法上和实务上都没有实行调解制度;德国等国家明文规定可以有限度地适用和解;日本等国家对此虽没有明文规定,在学说上亦有肯定、否定二说,但在实务上承认和解制度。在行政赔偿诉讼方面,美国、新加坡、韩国等国家均可适用调解。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在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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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的事实基础是以当事人单方或者双方对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加工而形成的关于事实的意见为前提.诉调对接尤其是作为其典型形式的诉讼调解从来不否认“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正当性和可能性.正是意见的流动本质和心理本质使得诉调意见的相互贯通成为可能;多种形式的诉调对接机制为合意的二重获得提供了程序保障.通过考察诉调对接事实基础,我们发现意见裁判主义取代证据裁判主义才可能是揭示事实认定的真正密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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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裁判权的控制与司法公正的实现--以民事裁判制度为中心的讨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秉承大陆法系传统、遵循依“法”裁判原则构建的我国司法裁判制度,以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规范作为司法裁判制度运转的枢纽——既作为当事人行为的准则、发动诉讼的根据,也作为法官裁判的标准、控制法官裁判权的基本工具,以及获得裁判结论正当性的基础;与此相应,程序制度没有独立的价值。这一制度体系与我国的法治现实极不适应。我们应该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重构司法裁判制度通过程序制度使当事人、社会公众以恰当的方式参与法官的裁判过程,分享、制约法官的裁判权,正当化法官所“造”之法、所做裁判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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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依据 ,是既决定诉讼当事人利益也关涉司法正当性的一个重大问题。在传统社会 ,处理案件的依据主要不是法律 ,而是超自然力、权力意志、宗教规范、道德规范和习惯等 ;在现代社会 ,“依法审判”是司法的基本特征 ,但它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 ,在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也有诸多差异 ,如 :普适性不同、平等性不同、制定主体不同、规范的体系也不同和自由裁量权不同等。理性化 ,是现代社会裁判依据不同于传统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本文从类型学的角度尝试了对这两种不同的司法类型展开分析 ,并阐释了其形成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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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制度:让我欢喜让我忧——以利益衡量论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倪卫星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7,3(2):39-45
诉讼调解制度是中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它存在着判决无法比拟的优点,同时也存在着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弱点。这些弱点源自于调解的性质,内生于调解的功能。法官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法官利益衡量的结果。实体法的约束经过利益衡量和调解的双重软化後,使法官的主观恣意暴露无遗,破坏了法律的安定性和妥当性。本文以利益衡量论为视角,探讨调解制度的利与弊,并提出完善调解制度的构想,旨在克服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的主观恣意,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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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时,依法享有继承权,但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司法实务中,由于被继承人生前负有债务,存在继承人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继承财产范围内的还款责任。诉讼过程中,继承人多采取放弃继承方式以免除责任承担,涉及对放弃继承权的正当性、合法性认定。本文将通过对法院相关裁判浅要分析,探析司法实务中放弃继承效力的裁判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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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示范诉讼源于司法实践需要,缺少直接的立法依据和正当性基础,从而被质疑会减损当事人权利、影响裁判公正、程序构建缺少理论指引而呈现碎片化。证成行政示范诉讼的正当性,需应用共同诉讼理论和分析方法。根据行政共同诉讼分类的三分法,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具有诉讼的合一确定性,该性质与示范诉讼的程序设计相冲突,故不适用示范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适用职权型示范诉讼,以裁判的合一确定性为正当性基础,该性质确保了示范案件裁判确认的法律、事实问题可适用于平行案件,故法院可依职权启动程序、选定示范案件、依照示范案件裁判审理平行案件;普通共同诉讼适用契约型示范诉讼,其理论基础是当事人为实现诉讼经济而自主处分诉权、自愿承担诉讼风险,故程序启动、示范案件选择均需当事人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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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下法院调解的法理阐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法院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被寄予了极高的期望.和谐社会视野下重构法院调解制度应立足于对其法理的科学阐释.作为兼具处分行为与审判行为双重属性的独特制度,法院调解的程序设置应体现诉讼解决纠纷与合意解决纠纷的特性.从形式与功能上看,西方国家的诉讼上和解与我国的法院调解并无本质区别.除纠纷解决功能外,法院调解还具有增进对话功能;形成规则功能及联结法律与道德、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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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台湾地区“立法院”正式公布的《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是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制度所独创的,被认为是“世界司法史上的一大创举”。近年来,我国部分法院适用合意选择法官制度,取得良好的司法效果,对于减少当事人对裁判的不满,促进裁判的执行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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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审合意之实践样态我国刑事审判在法律层面基本确立了控辩双方平等、法院居中裁判的等腰三角形诉讼结构。但在实践层面,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具体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与法官)却表现为天然的同盟者。双方除了依照法律在法庭上各司其职外,还经常性地在法庭外就个案处理进行非正式的交流和沟通,希冀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程序性问题达成共识,笔者称其为刑事诉审合意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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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调解制度的历史要久远于知识产权诉讼,而知识产权诉讼的出现则对调解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在法学研究领域,人们谈论调解制度的文章不可胜数,但将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的却寥寥无几。冲突与背逆——现行知识产权诉讼调解制度之困境知识产权诉讼在中国崛起只是近十年的事,却由于其在知识经济大潮中为知识创新的保护裹上了法治化的外衣,并顺应了WTO的要求而备受民众注目。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①其与一般财产权区别显著:1.权利的取得不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