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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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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项制度可以全面地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平时表现以及可能被挽救的程度等,有利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有利于对未成年人正确定罪,合理量刑和规范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当前,宜从规范未成年入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具体内容、明确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具体适用方法入手,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相似文献   

2.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被世界各国广泛应用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领域。我国也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但是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本文通过对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一般理论的阐述和我国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现状的分析,对完善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提出几点建议,以期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3.
徐俊美  洪磊 《中国审判》2012,(8):100-10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由专职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环境、学习情况、心智状况以及案发后表现等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并出具书面的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公正合理地惩罚、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现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在一审判决宣告前,由有关机构或部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5.
社会调查制度通过调查未成年人的个性特征、一贯表现、成长经历等现实情况,分析其走向犯罪道路的各种因素,考察其人身危险性,并进而寻求对未成年罪犯的最有利于其回归社会的处理方式。在我国健全与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对减少刑事司法程序对未成人的负面影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目前新修改的刑诉法虽然在未成年刑事诉讼程序中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但是规定过于泛化,各地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同的做法。由于立法缺乏操作性,导致了目前未成年案件中的社会调查有流于形式的趋势,必须从根本的立法角度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最终的法律属性角度,去解决和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  相似文献   

7.
刘立霞  张晶 《时代法学》2009,7(4):15-24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征,也是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本身、法官认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心证以及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与人身危险性的相关度等方面存在着模糊性,因此,有必要运用模糊理论综合评价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以期准确认定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相似文献   

8.
杨璐 《法制与社会》2014,(9):52+54-52,54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在检察阶段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更是重要的一环。该制度有利于全面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少年司法目标。但目前,这项制度在调查机构、人员、调查报告的全面性、专业性等方面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9.
陈杨 《法制与社会》2010,(32):177-177
当前我国社会进入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较突出,其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进一步完善与加强未成年犯罪延伸帮教工作,对于解决未成年人教育、生活、心理等方面的问题,促进未成年人成长发展,遏制未成年人再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分析了近年来本院未成年人犯罪帮教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就如何"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有效开展未成年犯罪延伸帮教工作,提出了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10.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对帮教和办案具备独有的价值。202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格式、内容等进行了较详尽的规范,解决了实践中呈现出的信息零散、片面,缺乏必要的综合分析与评估等问题。为切实解决帮教工作中被调查对象真正的失足原因及其感化点等深层次问题,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尚需增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和成长过程中重大事件为调查的独立款,增加未成年人的朋辈交往情况作为个性特点中的调查项,合并分散在两款中的未成年人对涉罪行为的主观认识项,增加未成年人主观方面项补全帮教条件中相关调查内容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徐昀 《当代法学》2011,(4):102-107
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由人格尤其是犯罪危险性人格体现,当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缺乏对人格的重点关注与科学调查。根据现代心理学的视角,应通过人格测量技术尽可能准确地查明未成年人的人格,其中五因素人格模型具有比较优势。根据社会建构论心理学的视角,应以"向善的建构"原则运用社会调查的结论,以善的人格作为出罪轻刑的依据,而恶的人格不作为入罪重刑的依据,使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格向善的方向建构。  相似文献   

12.
为了帮助未成年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均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了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构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需确定封存对象、条件、内容、效力等实质要件,同时进行相应的程序设计,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不断地实践探索和完善。  相似文献   

13.
湖北省试行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对象不再局限于未成年人,而是适用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是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但是,此制度仅仅适用于审判阶段,没有涵盖审查起诉阶段,同时也没有和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相衔接,在此基础上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  相似文献   

14.
未成年罪犯与被害人的和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贯以来,我们都重视了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强调刑事诉讼是未成年人案件最后的付诸手段。即使启动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主流的思想也是认为应当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尽量不适用刑罚措施,让他们能够尽快地回归社会。笔者认为,这些思想具有正当性的基础。但是,未成年人犯罪并不仅仅是未成年人罪犯单方面的行为,而往往具有相对方,也就是被害人,或者是未成年人被害人,也可能是成年被害人。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对未成年人罪犯的保护,那么势必会冷落被害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在强调对未成年被告人保护的同时,同样也应当强调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鉴于此,应当确立未成年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制度,以使得未成年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权利同时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15.
郝苗 《法制与社会》2013,(20):196-197
"优势视角"模式下的社区矫正,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发现、培育和释放未成年犯罪人的内在优势,改变过去只关注于未成年人"问题"的矫正模式。未成年人的人格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可塑性,采用"优势视角"模式进行人格矫正能够实现未成年人人格的向善"建构"。"优势视角"模式下的社区矫正的实践策略是:工作人员应和未成年人之间建立合作的伙伴关系;工作人员应利用社会调查帮助未成年犯罪人发现"优势";工作人员应运用各种优势激发未成年人潜在的抗逆力。  相似文献   

16.
罗素君 《法制与社会》2012,(25):292-293
当前,未成年人抢劫犯罪有日益严重的趋势,呈现出低龄化、团伙作案等特点,未成年人犯罪有自身、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原因,应当从教育、预防、社会管理等多方面采取有力举措减少未成年犯罪.  相似文献   

17.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程序,但可以视情况而定。实践中对流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多半采取回避的态度。本文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北京规则》出发论证了对上述情形开展社会调查的必要性,分析了异地开展社会调查的障碍并提出了探索性的建议,认为建立统一的独立于公安、检察院、法院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体系是解决上述难题的可行方法。  相似文献   

18.
实践中,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由于理念的缺失和人员的非专业性等,不符合未成年犯罪人的需要,缺乏应有的科学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应该重视社会控制理论的运用,重新认识引起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加强未成年犯罪人与家庭、学校之间的情感依恋;注重社区功能的发挥,为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提供多样化的渠道,让该群体有积极有益的活动可以参加并愿意参加,避免重新涉足违法犯罪活动,最终有效地实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标。  相似文献   

19.
袁春湘 《中国审判》2014,(12):48-51
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11个条文,使未成年入刑事程序在立法体例上相对独立,在全程强制性辩护、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等诸多方面丰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充分反映出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关注。  相似文献   

20.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制度的运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雄 《法学论坛》2008,23(1):25-30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质、刑罚的个别化原则,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以补足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非正式性,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社会政策.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和诉讼模式之下,这种社会调查应当适用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作为司法机关办案辅佐者的社会调查主体应由独立于控辩审三方的人员担当;社会调查报告只有在听取诉讼参与诸方的意见之后,才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未来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当明确社会调查的主体及其诉讼地位,规定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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