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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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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当前的金融危机中,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急需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四类: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保本浮动收益类以及商业银行承销类。在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中,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在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中,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信托关系。在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中,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有担保的信托关系。在商业银行承销类理财产品中,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相似文献   

2.
商业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近年来发展迅猛,但主要运行模式(资金池)却陷入期限错配、"短借长投"、借新迁旧的困境。其法律制度也暴露出法律性质的认定具有局限性、资产托管制度疲软难以发挥托管人监督制衡作用以及金融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于形式易诱发道德风险等漏洞。相应的法律对策是:允许商业银行以信托模式运作非保本理财产品,利用信托制度的特性最大限度地保护理财产品投资人的权益;建立商业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独立托管人制度;建立全面、完善的商业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投资者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3.
作为一种创新型金融服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近年来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然而,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机制尚不完备,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滞后,在去年年初的零收益事件和愈演愈烈的全球性经济危机的冲击下,银行理财产品负面新闻不断,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刻不容缓。从法律性质分析,在个人理财业务中,商业银行与投资者之间应属信托关系,在此基础上,为整顿混乱不堪的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全面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国应引进借鉴英美信托制度规范银行与客户权利义务关系,更好的维护客户的权益。  相似文献   

4.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在当前的金融危机中,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急需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四类,其中最重要的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该产品的各方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对理财产品应实行"监管分业,产品混业"的管理制度,理财产品的品种不宜过多,应推出标准化的理财产品。银行在理财合同中设定的终止区间,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是无效的。在理财产品的质押问题上,应通过行政法规来弥补《物权法》的不足。在理财产品的诉讼中,只有在银行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理财产品的亏损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应修改《商业银行法》,将理财业务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  相似文献   

5.
王锐 《人民司法》2013,(11):77-80
近年来,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迅速,但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中的违规操作行为、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等引发投资者与商业银行之间的纠纷。在这类案件中,原告的主要诉求或者为主张合同无效,请求银行返还全部投资金额;或者主张银行违反相关法规或注意义务,请求银行负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此类案件中,多数情  相似文献   

6.
银行理财业务法律性质与风险监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因银行与客户之间风险和收益分配原则的不同而存在类型差异。其中,理财顾问服务属于咨询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保证收益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属于附条件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而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则属于信托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差异决定了相应理财产品的风险表现和监控重点上都有所不同。在实际银行理财业务的运作和监督管理中应遵循这种差异,因势利导,保障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7.
近些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虽取得了极大发展,但是存在的法律问题很多,尤其是各种理财产品的法律基础模糊不清,法律关系难以界定,使得对于理财产品的风险规制和投资者保护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极有必要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明确界定,以有效控制市场风险、缓解理财纠纷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逐渐丰富,各种面向大众的理财产品逐渐得到人们的认可。但是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种类丰富,理财有关的法律制度并不十分健全,导致理财产品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这给大众理财带来了众多的不便之处。本文主要是对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就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风险的防范提出合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在委托理财过程中,投资者都大多存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心理,代客理财者则把握了投资者这种心理,做出"保本"的承诺。即使有"保本"承诺或者合同在先,在熊市赔钱时仍然会发生纠纷。所谓的"保本承诺"能成为保护资金安全的"护身符"吗?笔者以自己近年亲自代表的一些案件为例,并结合网络上的一些个案,对"保本理财"进行了法律分析。  相似文献   

10.
曾锦 《中国律师》2013,(8):72-74
商业银行自上世纪90年代开展银行理财业务以来,银行理财业务已取得了巨大的发展。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和上海普益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普益财富)联合发布的《2011年度银行理财能力排名报告》显示:2011年我国国内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达16.99万亿元。然而,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并未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达成统一的意见,这也导致银行理财产品在设计、运作、监管等方面留下了不少难题。因此,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仍然是金融与法律领域值得探讨的一个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11.
大家都知道,银行理财产品是具有-定风险的,而且收益率越高风险越大.所以对投资者来说,选择与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银行理财产品非常关键那么,有多少银行理财的风险是你所不知道的呢?  相似文献   

12.
刘燕 《法律科学》2009,(3):146-152
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本质是固定收益计划,但大多嵌入了金融衍生工具从而增加了市场风险。国内首例公开报道的银行理财诉讼——汇丰双利存款诉讼显示,在“存款”名义下发生的是“存款合同+期权合同”的场外金融衍生交易,在银行与客户之间形成了新的收益-风险分配模式。客户承担理财产品市场风险的决策基础是银行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义务。银行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仅决定了汇丰双利存款诉讼的结局,同时也是银行个人理财纠纷中区分市场风险与法律责任的关键。  相似文献   

13.
刘兴成 《法人》2014,(8):70-71
正要把银行理财关进法律的笼子里,为银行理财找到法治出路,除了用防火墙隔离银行理财业务与银行其他业务外,需要商业银行切实做到对广大客户投资银行理财负责2014年7月10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完善商业银行理财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等要求开展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其理财业务。银监会给出的时间表是,各银行于2014年7月底  相似文献   

14.
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年来,个人理财产品已经成为各家商业银行竞争的焦点之一。尽管个人理财产品名目繁多、类型多种,但其特点均为:法律结构具有不确定性、交易标的具有虚拟性、合约内容具有概括性。其法律风险具有特殊性与普遍性相结合、多样性与不确定性相结合、复杂性与复合性相结合的特征。其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市场准入问题、理财资金投向的合法合规问题、理财产品法律关系定位问题、风险提示问题、客户知情权保护问题、理财产品宣传和销售中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银行收费的合法合规问题、理财产品收益的税收问题等九大问题。  相似文献   

15.
银信合作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法律风险浅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银信合作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是指银行通过信托公司间接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其具体操作形式为:由银行发行信贷资产信托理财产品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银行以单一资金信托的方式(即:单一委托人)将所募集到的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将该资金以信托贷款的形式贷给银行指定的企业。该类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无论在法律制度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中都较为复杂,因此,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对于进一步推进该业务的健康发展和应对银行混业经营的趋势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6.
陈璇 《清华法学》2014,(1):27-48
注意义务的规范保护目的是过失犯结果归责的一个基础原理,它具有结果预见可能性概念无法替代的独特价值,也与合义务替代行为有着严格的界限。业务领域内的"注意义务规范"应根据各特别规范来进行认定;规范的"保护目的"则是指法治国背景下注意义务的合理功能的范围,对此应结合规范的内容及规范的正当化根据来加以确定。客观归责理论在实践方面较之于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优势在于,它使危险实现过程的判断走出了行为时一般人预见可能性的歧途,转向了事后的规范目的标准。  相似文献   

17.
2012年1月1日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此规定为代表的法律规制都存在着无法突破的瓶颈,这"瓶颈"的根本原因为法律的低效应用。在银行个人理财领域,法律对于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并没有起到真正应有的效用,大量的倾斜性保护条款被"搁置"。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解决路径是权利的倾斜性配置,为此,需要完善信息披露和说明义务的保障措施作为有效信息工具,并借助独立的纠纷解决机构,必要时可对其进行自主召回,将解决法律的低效应用现象作为归结点。  相似文献   

18.
《刑法》 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体现了我国完善信息权刑法保护机制的努力.它所创设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作为刑事作为义务的"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义务",而非作为行政管理义务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依照刑法规范明确性的要求,此义务核心内涵应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为了避免义务边界不明的法治风险,应当以刑法教义学的规范判断为准绳,对其进行限缩解释.以具体义务类型为依据,以义务主体为前提,以法益保护目的为指引,以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为保障,可以明晰此"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的边界,有效限制本罪处罚范围.  相似文献   

19.
吕洁 《科技与法律》2015,(2):372-386
"资产收益权类理财产品"是银行在互联网金融兴起的背景下推出的创新金融产品之一。该类产品的交易结构较为复杂,主要包含了三个法律主体、两个法律关系与五个法律环节。在这些复杂的交易结构中,存在着产品准入政策风险、特定基础资产及收益权合法性风险、投资范围与投资管理等风险,需要从理财产品的审批、报告程序、融资企业资产调查与评估、投资者信息披露、产品管理及资金监控等方面进行风险防范,从而保证银行理财产品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以及维持金融市场稳定。  相似文献   

20.
物流企业所提供的质押监管业务是中国近年来快速发展的由商业银行借助物流企业的服务能力而开发的新型的动产担保模式。根据业务实践,归纳出三种类型的质押监管模式,重点对输出质押监管合法性及内在缺陷进行了探讨,分析了物流企业的义务与责任:物流企业的身份是委托法律关系下的受托人,代表银行占有质物,实现质权的设定与存续,在输出监管模式下,物流企业通过"共同控制、共同占有"的方式实现质权的设定与存续;保管义务是物流企业所承接的质权人——银行的法定义务,仅存在于自营仓库内的质押监管业务;物流企业对银行承担监管、受托义务,并对因其过错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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