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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简介1.1 1993年4月6日,我站会同县技术监督局对全县的冷饮食品卫生质量进行检查。对××饮料厂检查时发现,该厂在同一生产车间擅自扩大生产规模,在经批准生产果味汽水的生产线上,利用其设备又生产蜜桃嘉槟饮料。为此,经检查组研究决定,对该厂给予以下处罚:(一)、责令停业整顿。(二)、暂时封存蜜桃嘉槟864瓶(700ml/瓶)和果味汽水548瓶(250ml/瓶)。同时,食品卫生监督员对上述封存的两种产品抽取样品各1件,送防疫站待检。1.2 4月7日,该厂将被检查组封存的两种产品取样后送防疫站检验。同日,食品卫生监督员将检查组监督员于4月6日抽的样品和该厂送的样品,全部同时送防疫站微生物检验室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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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4月25日,浙江省玉环县某渔业公司(以下简称“渔业公司”)与四川省荣昌县饲料公司(以下简称“饲料公司”)签订鱼粉定货合同,由渔业公司供给饲料公司三级鱼粉60吨.由于渔业公司供货业务多,将该批鱼粉的生产,发运事宜全部转给该县某鱼粉厂(以下简称“鱼粉厂”)承办。鱼粉厂于同年8月发运至荣昌县鱼粉122吨,饲料公司收货后,按合同规定由荣昌县标准计量管理局抽样检验,发现鱼粉属掺杂使假鱼粉,标准计量局根据国发(89)61号,国办发(89)32号文、《四川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和《重庆市市场商品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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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1985年7月6日,以原告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与北京市计算机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计算机公司)为甲方,以美国孙氏联合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孙氏公司)为乙方签订《关于投资的原则协议》.协议约定,由投资公司和计算机公司委托美国加州奥克兰市京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伦公司)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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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苏建国联系到一批江苏出产的教学用具后,找熟人某市中小学教育研究中心 (以下简称教研中心 )的办公室副主任张斌联系购销问题。 1996年 7月 18日,张斌利用其保管的教研中心的公章,以教研中心的名义与江苏省某教学玩具厂 (以下简称教具厂 )正式签订了一份购销教学用具的合同。该合同约定:教研中心订购教具厂的教学用具共七个品种,货款共计 162750元,在 1996年 8月底以前,教具厂将货送至教研中心院内,货到并在 10月份销售完以后,再付货款。同时,该合同还约定,如教学用具存在质量问题,教研中心必须在收货后 10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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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2期【案情】2001年10月16日,我国国家版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版权局)向原告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雕公司)颁发软著登字第001139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1SR4460,软件名称为:JDPaint 精雕雕刻软件V4.0(以下简称 JDPaint)。该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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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拆船厂(以下简称江都厂)是苏北水乡江都县的一家乡办企业,以拆船为业。他们得知,山东省牟平县文化渔工商联合公司(以下简称牟平公司)正在出售一艘废钢船,就先后派出多批人员前往,几经洽谈,购得该船。满以为拆解后可以赚上一笔钞票,想不到船到江都,情况有异,竟打上了一场“官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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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罗普斯金铝业有限公司
(简称苏州罗普斯金公司)
被告:江阴龙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龙山公司)
被告:北京安德康门窗厂(简称安德康门窗厂)
一审结案日期:2001年11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结案日期:2002年6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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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事实2002年1月8日,北京大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与北京德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辉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大成公司承租德辉公司所有的四层楼房一栋,租期3年,租金每年30万元,按年支付,大成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付清了第一年租金。2002年6月8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大成公司更名为北京腾飞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分公司)。2002年9月9日,北京腾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以德辉公司不维修所租楼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德辉公司对所租房屋进行维修。二、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腾飞分公司(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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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1年11月7日,新永联机械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厂)(供方)与北京市朝阳区广增纸盒厂(以下简称纸盒厂) (需方)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同意购买和销售瓦楞纸板生产线一条,双方协商定价为220万元(不含税);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日需方预付66万元,货到需方付110万元,安装调试合格后,付清余额货款44万元。此外,还约定该机组供方免费保修一年。机械厂于2002年2月底将合同书中载明的生产线设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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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30日,上海新亚医用橡胶厂(以下简称新亚厂)向我院诉称:江苏省武进医疗用品厂(以下简称武进厂)为向上海市场推销其卫生杯产品,于1986年2月间在上海市公共场所以张贴“公告”和向有关医药单位寄函等方式,无中生有地诋毁我厂生产的妇用卫生杯是“冒充卫生杯生产许可证”,并“倾销大部分积压已达周年之久的105万只失效、半失效产品”。要求对方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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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北京某建筑公司系拥有特殊建筑资质的国有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总公司),张某系该国有建筑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分公司)负责人。2006年北京总公司与张某签订聘任协议,聘任张某任该公司苏州分公司负责人,但在该聘任协议中明确约定:张某只能以该北京总公司的名义在苏州地区招揽建筑业务,但无权签订正式合同,只能由北京总公司与对方签订合同,张某也无权收取合同款项,只能由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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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0年9月7日,中国石油石化总厂苏北地区金湖县经销部(以下简称经销部)委托代理人刘金荣与三河农场农资供应站(以下简称农资供应站)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农资供应站购买经销部提供的“天池”牌尿素1000吨,其中长效尿素500吨,每吨1180元,普通尿素500吨,每吨1000元;经销部于2000年9月15日前运至三河农场指定仓库或码头;农资供应站收到1000吨尿素付50万元货款,余款秋播结束11月25日前一次性结清。合同签订后,经销部依约供应了尿素,农资供应站向经销部支付了部分货款(包括2003年1月10日三河农场代付47500元),农资供应站欠经销部货款105576.8元;2001年2月10日,农资供应站与中国石油乌石化总厂金湖县专用肥厂(以下简称石化肥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后农资供应站欠石化肥厂货款647284.4元;2002年12月4日,经销部与三河农场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履行后三河农场多付给经销部货款47500元,该款由三河农场于2003年1月10日付给经销部用以冲抵农资供应站欠经销部的货款。至此,农资供应站共欠经销部和石化肥厂货款752861.2元。石化肥厂曾授予经销部代向农资供应站追偿货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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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6日,原告北京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与第三人东营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东营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东营公司向北京公司购买钻杆管体200吨,每吨单价19000元,总价3800000元;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在东营交货,货到验收合格后7目内一次性付款。该合同还对技术标准、技术要求、验收方式、索赔条款等均作了约定。该合同签订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