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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骗取公证书现象概述
《公证法》第44条列举了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在申请、办理、使用公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三种情况:(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2)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3)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和公证机构印章的。其中.对于第(3)种情况,因公证书本身乃系伪造、变造。使用部门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只要稍稍留心并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核实查询即可知悉公证书之真伪.因而相对容易发现问题.且立法对伪造变造公证书行为之惩处已有明确规定,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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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手机购销中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表现及其危害性最近,在北京。重庆等地的手机购销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主要表现为有些代销商在消费者没有本人居民身份证的情况下,代销商为了扩大销售量,没有严格按照电信部门关于购机者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的规定,非法出售手机;购机者持假居民身份证或者他人居民身份证购买手机。具体来说,两类主体的违法行为分别表现如下:(一)购机者的违法行为有些外地来本地工作的人为了方便,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借用、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到代销点购买手机,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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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社会生活日趋丰富,诚实信用、安全便捷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迫切需求。但是同时。社会上也有各类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公众对公证的信赖弄虚作假、欺瞒使诈,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近年来,这种违法犯罪现象发展迅猛,大有泛滥的趋势,这不仅给信赖公证书的相对人造成损失,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公证秩序,损害了公证形象,恶化了公证执业环境。与此密切相关.公证机构的赔偿问题就成为当前公证行业和法律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公证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什么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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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已于2006年3月1日实施,之后司法部又先后颁布了《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并修订了《公证程序规则》。经过多年的努力,越来越多的机构和公民逐步认可并选择了公证.公证工作也得到党和政府的信赖,成为促进和保障社会诚信的重要力量。但也必须承认,目前公证的公信力正在经受巨大的挑战,这其中有来自于外部的因素(主要包括公证文书效力的落实,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伪造公证书等),但自身的因素也不能忽视(主要包括某些措施不配套,内部运行机制不完善,队伍建设仍需加我质量意识有待提高等),其中影响公证公信力至为关键的因素就是公证质量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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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司法部印发的《关于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通知》,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于2011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施行与使用是公证界的一件大事,对公证员的执业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固定格式有其自身优势.特别是发往域外、港澳台使用的公证书,使用固定式是非常合适的。这次新定式公证书格式公布之前,公证员草拟固定证词一直参考使用1992年的《公证书格式》。但时代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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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要求,从2009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对公证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公证执业技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于进一步完善公证制度、增强公证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对使公证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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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和民事活动的形式和种类不断增加,公证的作用在日益彰显,但与此同时,公证书被伪造、变造的情形也增多了。因此个人和机构在使用公证书时应该进行足够仔细的审查核实,以免卷入一些有非法目的的人设下的骗局。下面以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说明严格核实委托公证书的必要性。2012年6月12日的上午,昆明市某公证处的一名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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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给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份内部文件中指出:我省某法院在其受理的7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发现原告方提供的证实被告侵权的公证书均是由异地公证机构提供.这些公证书既不是原告所在地公证机构作出.也不是侵权行为地公证机构作出。而按照我国《公证法》及《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是有限定的。因此在实践中对公证机构存在的超越管辖的公证书的合法性存在较大争议。该法院建议我省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对公证机构的管辖范围作出调整.允许在全省范围内的公证机构在省域范围内可全面开展公证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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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通过对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审查,对真实、合法的公证事项依法予以确认,并通过出具公证书的形式,赋予其法律上的证明效力,使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如公证合法有效,则会有效地维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之,如果审查不严,而导致公证书失实或违法,就会出现错证;而如果规避法律、虚构事实而出具的公证书,就是假证和伪证。以上两种情况都会侵犯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仅起不到公证应有积极作用,反而会起反作用,引起一系列严重的后果。造就是公证执业风险。详细说来,公证执业风险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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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错误公证书的概念及认定标准
一、错误公证书的概念
目前,错误公证书在学理上没有明确的概念.笔者按照2006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69条、2006年7月司法部出台的《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总结归纳,错误公证书的概念应为:由于公证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公证事项全部或部分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公证书的证词、格式不当的公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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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国家商检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不法分子伪造、变造、买卖商检单证行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工作中参照。 附:《关于严厉打击不法分子伪造、变造、买卖商检单证行为的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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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案件不是行政案件祝长荣,宋美华司法部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试行)》中规定:公证处拒绝公证、终止办证、撤销公证书、不予撤销公证书和变更公证书的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此,笔者认为:公证处不是行政机关,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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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案件行政复议与诉讼探疑祝长荣,宋美华司法部于1990年7月发布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试行)》中规定:公证处拒绝公证、终止办证、撤销公证书、不予撤销公证书和变更公证书的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此,司法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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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修(九)》颁布之前,《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应该看到,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行为属于上游行为,对社会信用管理秩序只会造成间接侵害.而实际使用这些虚假身份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属于下游行为,对社会信用管理秩序造成直接侵害.然而,立法者仅仅将上游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忽略了对下游行为的规制.这导致司法实务中很多实际使用这些虚假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只能以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填补这一缺陷,从严打击目前日趋频繁的冒名入学、冒名替考、冒名购票等失信、背信行为,《刑修(九)》在扩大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犯罪对象的基础上,增设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作为《刑法》第280条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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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假币(本文指伪造、变造的人民币,不包括假外币)违法犯罪活动较为猖獗。中国人民银行法对变造人民币或购买、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不构成犯罪的,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对不构成犯罪的小额假币那些主体有权没收,没收应当遵守什么程序,没有具体规定,以致在实践中造成一定混乱,假币纠纷不断发生,有的金融机构和大型商场因没收程序不当等原因而败诉。去年发布的《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没收假币的主体、程序等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一、关于有假币没收权的主体《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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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探讨的公证执业风险,主要是《公证法》第42条中“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中存在的非主观故意责任风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