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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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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是切实保障当事人程序权益、实现程序公正价值的重要路径,在司法改革和新《民诉解释》刚刚出台的背景下,面对现行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体系中存在的救济缺位或过剩、救济方式不当、救济程序粗疏、救济对象模糊、救济标准混乱以及救济路径混同或错位等问题,需要在对应性原则、比例原则和效益原则的指导下来建构和优化该类机制。在机制构建中,应当考虑救济机制与程序性质相适应、救济方式与制度功能相契合、救济效果与自身属性相吻合、救济力度与权利重要性相适宜、适用顺位与救济机制类型相适应、救济方式与救济对象相适应、救济方式与当事人意思相协调等等,并理性衡平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救济成本与救济收益、当事人与法院以及当事人相互间的关系,进而逐步建构救济多样化、救济力度有层次性和不同救济手段具有协调性的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2.
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如何最大限度地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经济权利进行救济,须重构防范与保全结合型的财产控制机制、建构特殊类型案件民事救济程序独立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破解民事赔偿判决执行难、构建恢复性司法理念指导下的被害人救济三元刑事诉讼模式、建立"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相似文献   

3.
张葳 《法制与经济》2013,(10):110+112
2013年修改后的民诉法全面实施,在肯定民事检察监督权得到强化的同时,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是否得到强化的问题也随之而来。民事检察监督具有维护司法公正、平衡利益冲突、强化司法救济的作用,依据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价值理念,检察机关在监督法院的诉讼过程中,也为促进当事人实现权利、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民事检察监督具有间接的权利救济功能,它兼顾法律监督与当事人权利救济,但又只提供有限性的救济。民事检察监督不是审判化制度,它是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因此有必要探索实务中如何平衡二者关系,有效实现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  相似文献   

4.
高校包含私法性质的准公务法人地位及高校与学生之间包含民事内容的准行政法律关系是认定高校学生管理与服务法治化的理论基础与法律依据,高校学生管理与服务法治化中尚存在高校学生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不充分,学生管理和服务体制、法律体系、程序不完善等问题,高校学生管理与服务法治化的目标和路径是实现高校学生管理与服务理念、依据、程序、救济机制和衔接制度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5.
廖中洪 《现代法学》2012,(5):155-161
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规定了一审终审制,比较世界各国有关小额诉讼的立法规定,这一规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是值得研究的。在有关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设置中,基于权利救济的需要,以及不同的救济思想与立法目的,某些国家和地区设置了诸如"动议"、"特殊上诉"、"裁判异议"等多种救济方式。这些不尽相同的救济方式,不仅类型各异,而且从救济机制的角度上看也存在较大差异。我国有关小额诉讼救济机制的设置,从缩短诉讼时间、减少诉讼环节以及方便当事人诉讼等角度考虑,应当采用类似于"裁判异议"的立法规定形式与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6.
为了救济利益受到损害之案外人,我国《民事诉讼法》自2007年以来先后设立了4种救济程序。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这些救济程序之间是何关系均没有明示。实践已经证明这些程序之间存在重合情形,即案外人可以同时或先后利用这些程序救济自己的利益。这显然不符合救济的基本原理。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利用制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机会对这些救济程序之间的关系加以厘清,对各自的适用范围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7.
围绕着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我国构建了多元主体参与、多种路径并存的制度体系,为公共利益提供全面保障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同机制之间应如何衔接的难题。衔接规则的缺失会引发不同机制功能重叠、相关主体角色错位、权责不明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功效的发挥。因此,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多维衔接机制是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任务。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衔接安排本质上是行政权能和司法权能的优化配置问题。基于二者的权限划分与功能定位,结合我国实践和域外经验考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衔接安排应当遵循"行政救济优先于司法救济"的基本原则。在具体制度设计层面,通过明确政府索赔权的适用范围,确立行政执法的优先性;通过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启动的前置条件,确立行政救济的优先性;通过完善具体的诉讼程序规则,确立"先行后民"的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模式。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司法者在审判活动中侵害当事人诉论权利的行为未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 ,是导致司法实践中有权利无救济、当事人诉讼权利形同虚设、司法恣意得不到规制的主要原因。为保障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现代诉讼理念和模式与程序正义的实现 ,民诉法必须设置完整的程序性法律规范 ,使程序性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得到应有的救济。  相似文献   

9.
陈勇 《法制与社会》2010,(10):123-124
一种真实而实际存在的救济体系,对于权利来说,就是最重要的。“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因此,民事救济对于公民环境权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而公民采用适合个案的民事救济途径更是解决侵权纠纷,维护个人环境权利的关键。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因环境侵害的特殊性而困难重重,本丈将分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追究程序及障碍,综合比较各式各样的救济途径,以期对维权公民在救济途径的采纳上有所指导。  相似文献   

10.
张晓薇 《知识产权》2008,18(3):64-67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诉前禁令既是知识产权人的实体性权利,又是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的特有措施.这种设置,体现出我国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及时有效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制止和制裁侵权行为的力度,但是,也面临着自身法律性质不明确、与民事诉讼基本理念的冲突与摩擦,以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程序权益的失衡等等不能忽视的问题.诉前禁令只有还原定位于民事诉讼法下的程序救济手段,才能够改变现行诉前禁令适用存在诸多的困惑与尴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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