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正> 人民法院在适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实践中,必须注意如下几个具体问题:第一,正确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对受案范围作出了概括性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将其确定为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讼法》与抽象行政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中国行政法学上,抽象行政行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一个学术概念.一般认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项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内容是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相似文献   

3.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8项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这是人民法院审查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但是,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研究,至今尚未引起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高度重视。笔者认为,不解决这一理论问题,将有碍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制的完善和行政诉讼法的实施。  相似文献   

4.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判决的形式分为四种,即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维持判决、违法的行政作为行为适用撤销判决、违法的行政不作为行为适用履行判决、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适用变更判决。这四种判决形式适用的范围十分广泛,所包含的内容亦十分丰富。...  相似文献   

5.
《行政诉讼法》第54条"滥用职权"一款规定较为粗漏,适用标准宽泛不明确,导致实务中对该条款的适用处境十分尴尬。司法实务中,可利用行政合理性原则已经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引入一些更具明确意象的、可操作性强的审查标准,为"滥用职权"行为认定的技术规范搭建出一个体系化的框架。  相似文献   

6.
风险侵权的行政赔偿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甘文 《法律适用》2011,(4):41-44
<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从行政诉讼法这条规定看,行政机关要对侵犯相对方的作为性质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近几年,全国法院不断提倡各项审判方式改革。由于行政诉讼法在制定时本身相对粗糙,一些具体做法一直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对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的研究也囿于民事审判方式。在具体的操作规则中,沿袭民事审判中的抗辩方式,如一步到庭、法官完全听审等,着重体现当事人主义,换而言之,案件的处理结果主要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法既然有其自身的特点,就应当有与之相适应的审判方式。民事诉讼中的上述方式不能完全适用于行政诉讼。在行政审判中法官依据职权对相关事实的调查必不可少,应当采取必要的纠问方式。一、法…  相似文献   

8.
王周户  李大勇 《法律科学》2006,24(6):113-119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包括了具体行政行为和其他行政案件,因而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同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解读。《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包含了非具体行政行为,是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其他行政案件的具体补充和体现。无论从行政诉讼设立本意层面还是实证层面来讲,应当以行政案件而非行政行为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行政赔偿案件本身也应属于受案范围并直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故不存在行政诉讼以外的所谓行政赔偿诉讼。  相似文献   

9.
刘东亮 《法商研究》2004,21(6):74-80
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制度是行政诉讼中法院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项临时权利保护制度。行政相对人起诉是否导致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 ,取决于法官对相对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衡量。从比较法的角度而言 ,德国法采“停止执行原则” ,日本法采“不停止执行原则”。虽就客观效果而言 ,两个国家的制度是一样的 ,但德国法中的“停止执行原则”则是发展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4 4条虽然规定了“不停止执行原则” ,但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立法和实践不相符合。借鉴国外经验 ,我国宜改采“停止执行原则”。  相似文献   

1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首先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究竟指什么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从目前实际情况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是基层行政执法机关,然而它们绝大多数无法律赋予的主体资格,这与行政诉讼法依法行政的要求是相悖的。据此,从法律上确认其主体资格已成为实施行政诉讼法的迫切任务。  相似文献   

11.
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表现形式□蔡小雪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规定,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判决撤销。所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了不应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或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从各地...  相似文献   

12.
本文以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为初衷,讨论了该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作者特别分析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认为现有的法律规定和理论框架可能有所缺陷,建议予以重构:第一,建议不再使用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而代之以法律行为和具体行为;第二,扩大司法审查权;第三,慎重对待那些排除司法审查的例外具体行为。  相似文献   

13.
目前行政公诉还只是一个学理概念,并非法律用语。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把原告限定为“合法权益遭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  相似文献   

14.
行政诉讼补证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补证问题探析杨小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并在第54条明确具体行政行为如属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司法解释进一步具体到“被告不能提供或者不提供主要证据的”①,法院可以依...  相似文献   

15.
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是依法在行政审判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审判活动。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看,法官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裁判者。不可否认的是,法官在法庭上既具有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抽象人格,又不能摆脱其生来就具有的自然人的具体人格。因此,审判观念的正确与否...  相似文献   

16.
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有关程序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产生的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作了解释,但仍有必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便更好地贯彻这一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  相似文献   

17.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规定,法院在撤销或部分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并可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则规定,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后,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是我国对行政行为转换明确的实定法律依据。有些国家的行政立法中也有类似于我国的规定。如葡萄牙的立法,但它们只简单地承认转换制度的存在,并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德国的立法对转换规定得较为详细,规定了转换的适用条件及限制等内容;《意大利行政程序法》未使用“转换”…  相似文献   

18.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就从立法上明确地将合法性原则确立为行政审判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要准确地贯彻这一基本原则,就要坚持只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合法性原则不仅要贯穿在行政审判活动中,而且应当作为一项起核心作用的基本原则,指导我们搞好行政审判,以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  相似文献   

19.
行政诉讼法第十条之理解及适用余向阳编者按:从多年来的行政司法实践来看,对行政诉权的保护并没有达到行政诉讼法所要求的程度。因此,针对目前行政案件数量不多,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数相差悬殊的状况,人们开始探求能够使行政审判摆脱困境、打开局面的新思路...  相似文献   

20.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在审判实践中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本文拟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及其法律地位略谈管见,以推动对行政诉讼第三人问题的进一步研究。 对于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一种意见认为,所谓“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与被告行政机关具有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否则,就不能作为第三人。也就是说,第三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