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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43 毫秒
1.
金融机构惩罚性赔偿对于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填补金融机构欺诈行为造成的社会性损害,抑制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与道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过,该责任在我国实际上落空。落空的背后有深层次的制度原因,如“金融消费者”概念缺失与金融领域的“生活消费”解释困境使得其请求权主体不明;缺乏体现金融业专业性与特殊性的告知义务保障;与金融消费者弱势地位不相称的证明责任使得其难以证明金融机构欺诈;法院审慎控制其负面激励功能。因此,不仅要从请求权主体、金融机构告知义务以及金融机构欺诈的证明责任分配等方面加以完善相应制度,而且要以金融消费者所受损失为基础确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额,抑制其负面激励功能,以在金融领域实现正义的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2.
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新思路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我国目前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途径主要包括媒体途径、政治途径、诉讼途径和信访途径;这些途径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金融机构系统内部很少为消费者维权提供适当的途径,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非常缺乏。而在国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途径是多元并存的,非诉讼的争议解决途径占有重要地位。随着"消费者"的概念在金融领域内的延伸与兴起,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金融法中引入"消费者"的概念,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作为金融监管的第一目标以及我国金融改革和制度设计的指导原则之一,建立多元化的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制。  相似文献   

3.
理性看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彭斌 《法制与社会》2010,(23):33-34
实施了1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迎来颁布后的第一次重大修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建立就是其中比较受关注和有争议的一项内容。本文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认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虽然与合同精神有一定的抵触之处,但在消费领域对合同自由及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一定的限制,能更好地保护目前中国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应该逐步推进,在考虑国情的情况下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设计要严密,要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不能被滥用。  相似文献   

4.
刘贵鑫 《法制与社会》2013,(25):262-263
伴随着当前我国的金融产品越来越专业化和多样化,金融消费者在自身的金融交易过程中,其信息弱势地位越来越明显,过去传统的法律将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放在了平等民事的主体地位,并没有要求我国的金融机构对于金融消费者充分履行信息披露这一义务,进而使得金融消费者以及金融机构这二者处于一种义务和权利不平等的状态,并且因此引发了很多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侵害的事件。知情权是法律赋予金融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本权利,也是金融消费者行使其他权益的重要基础。本文从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必要性入手,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5.
翟昆利  苗雷 《法制与社会》2013,(34):262-263
随着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和信用消费等消费形式的普及,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联系日益紧密,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也已渗透到消费者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金融消费在方便消费者生活的同时也存在着威胁消费者权益的因素.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关键,相关机构应以界定金融消费者的基本定义及其基本权利为着入点,明确立法思路和保护渠道,能够使金融消费者人群保护机制得到完善,并确保金融消费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将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入手,并深入探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6.
殷璇 《法制与社会》2012,(15):98-99
金融发展的今天,放松金融管制和市场化的金融制度改革必然促进个人越来越广泛和深入的参与金融活动,而该领域金融消费者受害问题正日益突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银行作为与金融消费者联系最为密切的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上有重要地位,而现今银行业金融保护的制度构建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通过对现状的分析和相关的比较法考察,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制度构建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7.
李慈强 《法学论坛》2016,(3):138-145
与普通的民事纠纷相比,金融纠纷具有内容的专业性、目标的明确性等特点,传统的解决途径对此应对不足.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认知偏差、羊群效应等原因,金融消费者在金融纠纷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为了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多元的、通畅的、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必不可少.作为ADR之一的调解制度,在化解金融纠纷、保护金融消费者、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上大有可为.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香港地区的经验,建议我国构建统一的金融纠纷调解机制,为高效、快捷地化解金融纠纷扩宽渠道,从而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  相似文献   

8.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国普遍意识到,只关注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而忽视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会破坏金融业赖以发展的基础,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如何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以实现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乃至国际经济组织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以后危机时代世界各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和经验为参考,研究国际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趋势,以期对我国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9.
近期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引发了学界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密切关注。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却面临着诸多的困境。显然,构建相对完备的互联网账户安全保障制度、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制度及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等正是克服这些困境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0.
吴秋萍 《行政与法》2013,(12):124-128,F0003
知情权是消费者权利体系的前提与基础,而金融消费的专业性及复杂性,使得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弱势状态强于普通消费者.在我国,权利初始配置不合理、运行保障缺位等制度缺陷,导致金融机构侵权损害成本社会化.后金融危机时代,一个理想的出路应是倚重金融法治与金融监管,构筑有效的法律激励机制,以降低侵权损害成本.  相似文献   

11.
涂永前 《法律科学》2010,28(3):160-168
为应对金融危机,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预防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奥巴马政府酝酿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彻底改革,其改革方案的核心就是设立个人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对于金融监管法律存在诸多缺陷、金融消费者权利保障不到位以及没有构建应对系统性风险的我国金融法律制度来说,美国2009年《个人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法案》在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及存在系统性风险金融产品及服务监管方面是一个可以借鉴的“他山之石”。  相似文献   

12.
张睿 《法制与社会》2014,(14):38-40
在次贷危机后英国、美国纷纷通过成立专门机构、加强金融机构监管等措施保障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同时,我国金融市场因其发展滞后而没有充分注意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不断涌现的金融纠纷和西方国家的前车之鉴已然告诫着金融消费保护迫在眉睫。金融消费者作为市场的参与主体,能够增加市场活力、提升竞争能力;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能抑制金融机构滥用强势地位、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是以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有其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论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金融产品走向多样化、专业化,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的信息弱势地位日益凸显。传统法律将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视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未要求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履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从而使两者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等状态,并由此引发了诸多金融机构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有鉴于此,一些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纷纷在立法中对金融消费者实行倾斜保护,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义务,引入适合性规则。我国立法并未在实质上贯彻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在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上存在诸多缺陷,亟须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14.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消费者所面对的消费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将冷静期制度引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也成为了新时期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保障。在这种背景下,本文通过对国外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安排的经验分析与总结,探讨了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建立的需求与原则,并分类给出了该项制度构建的内容建议。  相似文献   

15.
杨东 《法律科学》2013,31(3):182-189
日本的金融ADR在实质上为金融申诉专员制度(FOS),主要是在借鉴英国、澳大利亚FOS制度的基础上,创新性地采取阶段式推进的方式建立的.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经验,分阶段分步骤实现从分业到统合的金融ADR制度:即我国一行三①会各自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分别设置金融调解制度,条件成熟后导入FOS制度,并逐步建立起统一的FOS制度,以构建金融纠纷一体化机制.  相似文献   

16.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第25条的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享有在收货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该权利在外国法中又被称为消费者取消权,指通过一些特殊消费模式如远程交易、上门交易等进行消费的消费者享有一定期限内无理由取消合同的权利。在远程交易领域,《消保法》规定消费者仅可在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行使无理由退货权;英国、德国和欧盟指令则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金融消费、分时租赁等多个领域。文章通过比较中外消费者取消权制度,提出我国立法部门可以考虑在远程交易领域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合理扩大,以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自20世纪60年代金融消费者保护进入人们视野以来,在金融综合经营的大背景下,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后,金融消费者保护呈现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横向性立法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统一化保护、扩大金融安全网的适用范畴,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周全保护等趋势。我国应重视授予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权力,并着力构筑统一的金融产品销售规则,明确扩大金融安全网适用对象的同时建立显性的、规范化制度。  相似文献   

18.
2009年底工商总局组织发起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修订工作。在各方代表讨论会上,部分学者坚持认为应将医疗、教育、房产、金融等产品类型纳入消法并制定相应细则,使其成为所有消费类型的"金钟罩"。本文通过探究三包制度的立法来源、基本原则、制度框架,剖析其客观存在的种种弊病,探讨其在当前经济形势和法律环境下继续存在的必要性。文中认为,与其针对不同产品制定复杂细则,不如借此契机摒弃原有的三包立法思路,建立统一完善的纠纷解决制度,使消法成为消费维权的平等之策、正义之策、长久之策。  相似文献   

19.
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法律定义,应充分挖掘概念与制度之间的理论逻辑,根据制度内容来推导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提出以及相关倾斜性保护制度的构建,是基于其与金融经营者之间"实力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的理论预设。根据这一制度逻辑,顺应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立法和监管趋势,并考虑我国国情,我国金融消费者应该是指"已经、正在或正打算购买、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专业投资者除外"。  相似文献   

20.
不同于以实体店为基础的传统消费网络,以互联网为核心技术所搭建的金融消费网络突破了传统金融市场的信息约束条件。这一经济形式也将成为“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时代的重要体现。作为市场地位中弱势的一方———消费者,因互联网的技术性以及秩序体系尚未成熟等问题,其利益常常受到损害而投告无门。而金融市场的新发展既不能简单适用正规金融监管制度,也不能完全适用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应当在“保留与创新”并行的理念上,继续落实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借助其沟通各部门进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同时,可以在P2P网贷领域引入类似破产重整的制度,以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严重的社会问题,这对于降低互联网金融中金融消费者的投资风险应该是有所帮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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