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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抗税犯罪案件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交纳税款的犯罪案件。抗税犯罪是税收犯罪中以公开对抗为表现形式的犯罪,是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中唯一的暴力犯罪,它不仅侵犯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侵犯税收征管人员的人身权利,还直接损害法律的权威,社会危害性较大,是涉税犯罪中打击的重点之一。  相似文献   

2.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一方面表现为征税主体代表国家对负有纳税义务的当事人依法行使税收征管权;另一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通过向征税主体依法纳税而履行其对国家应尽的纳税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3.
基于协助税收征管的需要,平台经营者应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税务部门履行报送平台内经营者涉税信息的义务。我国《电子商务法》设置涉税信息报送义务旨在防范数字经济时代下税收征管的失灵、实现税负的公平负担。该法规定的平台经营者涉税信息报送义务面临履行主体过于宽泛、履行对象含混模糊、履行内容有待明确、履行监督效果欠佳等突出问题。有必要通过我国《电子商务法》施行细则,允许平台委托报送、降低初创型平台报送负担、建立跨境报送国际协调机制,以界分平台经营者职责;经由分层化管理平台内经营者与细分服务领域,以厘清该义务的履行对象范围;通过制定信息报送正面清单、明确报送部门、统一报送时间、流程和方法,以明晰该义务的履行内容;通过丰富事后行政查处机制与强化事前合规指引,以激励该义务的有效履行。  相似文献   

4.
杨志琼 《中国法学》2023,(1):124-141
数字经济时代我国数据犯罪的新趋势体现为大型场景下对企业公开数据的批量抓取、使用,由于当前我国缺乏成熟有效的数据访问规则,加之大数据反垄断的公共政策需求,使得我国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面临新挑战。对此,应从数据犯罪保护法益着手,摒弃传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法益,重视“数据利用安全”法益(可控性)对传统“数据安全”法益(数据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CIA)的补强意义,确立以“消极防御+积极利用”为核心的全新“数据安全”法益。未来我国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应建构“以权限为中心”的数据访问规则,并适时增加反垄断的公共政策考量,将获取企业公开数据的行为出罪化,以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需求。  相似文献   

5.
数据可携带权首创于欧盟,以数据主体拥有数据控制权为基点,实现数据控制者之间无障碍传输数据。对数据可携带权进行解构后,从保障个人信息自决权以及促进良善社会发展两个层面对权利证成,以及分析域外国家模式的有益参考,数据可携带权在当前数字经济时代下,具有普遍适用的必要性。但是这一新兴权利在适用过程中面临权利属性不明、义务内容边界不清、侵犯第三方权益的窘境。对此,确定权利属性、明晰义务内容边界以及在场景化下对侵犯不同第三方权益作出相应的规制,实现数据主体、数据控制者之间利益的平衡,以期数据可携带权在我国更好地落地。  相似文献   

6.
精巧规制理论主张授权多元主体共同参与规制,利用丰富的政策工具组合,追求较少干预下的双赢结果,是对回应型规制理论的改良与革新,成为理论界追求更优规制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精巧规制理论在西方政府战略和组织倡议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并成为金融危机后金融科技监管的新范式,同时也在理论适用场景、政策工具组合、协调配合要求与成本收益均衡等方面存在争议。在数据法领域,精巧规制影响了欧盟数据保护机构的组织定位与执法方式选择,体现在自我规制、第三方规制等诸多方面。精巧规制理论在规制策略选择、行政执法协调等环节与我国数据要素治理相契合,《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亦体现出该理论的内在原理。有必要考虑在重塑我国数据要素规制目标并确立底线红线的基础上,推动政府功能朝向规则制定统一与规制协调转型,引导被规制者和第三方更充分地参与数据要素治理全过程,以精巧之治实现数据要素的良法善治。  相似文献   

7.
纳税人是税收的主体,是税法的主要构成要素,负有纳税义务,但在我国税收领域和整个社会环境中,长期仅重视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了法律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导致纳税人利益的损害。本文通过分析纳税人权利及其性质,指出纳税人保护的内容与必要性,并基于此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法,从而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前提保障。  相似文献   

8.
“大数据杀熟”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相对于传统商业“杀熟”行为,“大数据杀熟”行为更隐蔽,消费者维权更艰难。这种利用算法应用技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严重违背商业伦理,不仅关乎消费者个人权益,更会影响公共利益,仅凭市场调节难以纠正,需要通过法律进行救济。政府应在遵循辅助性原则的前提下,通过算法应用技术备案、建立“政府-社会”合作规制等制度,用新制度规制新技术,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治理“大数据杀熟”行为过程中的作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9.
论纳税人的权利及其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税收观念上的偏差,过于强调纳税人的义务,对纳税人的权利及权益,保护不够,造成了立法中对纳税人权利规定不尽完善,即使税法中已规定的权利在执法中也没有得到完全实现。这种状况造成了纳税人权利意识、主人翁意识薄弱,从而维护自己权益意识也就淡薄。我国要建立现代意义的税法,应加强纳税人权利方面的立法及保护。本文从这两个角度,谈谈自己的观点。一、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广义上的纳税人还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权利是指纳税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应拥有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我国宪法中相关税收条款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在明确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义务的同时,需要强调征税主体也有依照法律征税的义务,通过淡化税收优先权、加强对税收法律关系中利害关系人权利的保护,进一步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  相似文献   

11.
互联网平台数据属性可根据劳动投入与价值产出划分为汇集型、加工型和自采型数据三级,对应的保护门槛递减、保护力度递增。进而基于所涉数据具备竞争性利益,将其作为法益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顺次适用第十二条和第二条予以规制。认定互联网平台数据竞争行为的正当性时,需进一步规范商业道德的认定标准,并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宗旨和互联网数据竞争的规律出发,以利益衡平方法统筹分析经营者权益、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综合认定竞争秩序是否受到损害。  相似文献   

12.
一、信托的性质与税收关系向国家缴纳税款是纳税人的基本义务,某主体是否承担纳税义务以及承担何种税的纳税义务,取决于该主体是否是该税的纳税人,其享有权利的财产或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某税种的课税对象,以及其是否是某税收优惠的对象。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委托管理关系,信托财产的性质直接影响到  相似文献   

13.
从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相关立法的变迁可以发现,个人数据从隐私权保护的传统模式开始出现向财产权保护模式过渡的迹象。这并不意味着数据产业界的新机会,而是调节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日益失衡关系的新尝试。财产权保护模式有着隐私权保护模式无可比拟的优势,却也存在权利定性和范围界定上的困难。与非个人数据更为鲜明的财产属性不同,个人数据上的民事权益应该构建为一个以数据主体的财产利益为基础、以数据控制者对个人数据的占有利益为核心的财产法益体系。数据控制者及其义务作为个人数据财产法益体系的中心,才能在保护数据主体和发挥数据效用之间保持平衡。  相似文献   

14.
李延舜 《法学》2023,(1):151-163
侦查机关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数据已成为刑事侦查新常态,但也因此带来一系列实践操作和规范层面的问题,危及公民的隐私及数据权利等。解决这些难题,除刑事诉讼法上重新定位数据调取侦查措施属性外,还可从规范数据披露行为入手。通过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数据侦查中扮演的角色,厘清其关联义务,进而规制刑事数据调取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身兼经营者、公共服务提供者及网络规则重要缔造者三种角色,相应地承担“隐私及数据保护”“协助执法”“参与塑造自由、开放的数字生态”三种义务。这其中,不同义务的并存与博弈、义务之间的优先性以及彼此义务的有限性等,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只有厘清了刑事数据调取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体系及义务履行事宜,才能有效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用户“隐私及数据权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身的“经营权益”。  相似文献   

15.
《现代法学》2018,(2):157-168
建立国际统一的转让定价文档规则,构筑政府间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以此打击大型跨国企业集团的避税行为,是BEPS第13项行动计划的核心目标。转让定价文档规则建立在纳税人让渡部分隐私权之上,在协助税务机关应对转让定价带来的BEPS问题的同时,无疑也增加了企业的合规成本和商业信息泄露的风险。作为一种纳税人协力义务,规则的形式合法性应得到充分肯认,理应为纳税人积极遵守。考虑到协力义务的有限性,仍有必要以比例原则为工具探寻规则的合理限度,从而限制税务机关权力的恣意扩张。在国际税法规则向国内硬法转化的过程中,此种基于制度本身正当性的思考尤为重要,以寻得国家财政增益与纳税人财产减益之间的适度平衡。  相似文献   

16.
在当前的数据交易与利用实践中,数据作为关键性生产要素,主要为少数企业所控制,作为用户的个人与中小商家则难以利用数据。为实现数据的公平利用,欧盟试图赋予用户以数据访问与利用权,美国注重个人信息数据的市场交易,我国则强调对企业数据进行确权。然而,数据具有聚合性、关联性、场景依附性、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等特征,确权无助于解决数据利用过程中的争议,将数据视为权益混同的聚合型财产,通过行为规制与数据治理实现数据公平利用,是更为合理可行的路径。对于商业主体数据的利用,应强调市场自治与竞争秩序公平。对于个人数据的利用,应从“个人—企业”“个人集合—企业”两个关系维度构建和完善数据治理规则。对于公开数据的利用,应克减平台企业的数据控制权,赋予平台内商家以有限的数据访问与利用权,保障平台内个人用户的个人信息携带权,以有效平衡各方主体间的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17.
全威巍 《河北法学》2021,39(1):166-183
互联网金融在规范与事实维度均存在刑法规制扩大化倾向。究其缘由,传统刑法规制模式存在秩序法益宽泛化、刑法规范抽象化、刑事治理优先化的弊端。该模式不仅会造成刑法自身机能的紊乱,而且无益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当前,在"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和"鼓励金融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应合理限缩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的范围,并以金融秩序与自由并重扩充秩序法益内容,以监管科技与刑事规制联动彰显刑法独立品格,以非刑措施与刑事手段并用构建多元制裁体系,进而实现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模式的优化转型。  相似文献   

18.
数据产业的发展使得数据主体、数据控制者、数据利用者、数据交易者等不同利益主体对商业数据相关权益的保护提出新的诉求,数据尤其是商业数据成为新兴权利研究的重点.新兴权利是权利与利益的混合体,商业数据置于其下的保护基础在于实质性投资,本文以是否公开作为分界线,区分权利与利益,对非公开商业数据,给予权利保护;对已公开的商业数据中投入实质性投资的部分,给予权益保护.以行为规制模式统一商业数据保护路径,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的增补,实现商业数据保护与现有法律体系的衔接.  相似文献   

19.
政府行为理论是美国宪法适用和违宪审查的一条重要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宪法针对的是政府而非个人的行为,只有政府才能成为宪法的义务主体,而私人和公民则不负有宪法上的义务。因此,由私行为引起的争议诉讼,应交由普通法予以管辖,宪法并不能直接限制该私行为。在一百多年的发展中,政府行为理论形成了一套复杂而繁琐的原则和学说,当中的内涵,无疑是美国宪法精神与价值的体现。  相似文献   

20.
数字足迹是动态的数据信息,具有非竞争性和非私密性。根据指涉场景的不同,可以分为虚拟数字足迹和物理数字足迹。随着算法技术的应用发展,数字足迹日益呈现出“私人法益”和“公共法益”的二元向度,并在此基础上延展出多项细分的具体法益。数字足迹的法益类型预设了相应契合的治理模式:以“信息”为导向的刑事治理模式,需要科学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益内容和具体范围,确立数据财产权的保护规范;以“数据”为导向的刑事治理模式,则需要增加确保“数据安全”“数据流转”的规范供给,建立逻辑统一、条文严谨的规范体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应当限于实质侵害信息自决权的行为,数据流转下的数据财产权保护唯有在实质侵害公民信息自决权的场合方可纳入规制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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