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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预告登记之性质——从德国法的有关规定说起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预告登记所保障的是针对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经保障后的此项债权请求权则被赋予了一定的物权效力。这种物权效力在此体现为物权的绝对效力,具体包括权利人所享有的处分或继受保护、诉讼保护以及对抗破产及强制执行的能力。但由于支配性之缺乏及其从属性,预告登记始终保持着债权性。预告登记属于“债权物权化”现象之一种类型。  相似文献   

2.
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物权法最新成果的重要体现,在保障当事人权利、保护交易安全、建立市场信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从分析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入手,进一步分析预告登记的性质,分析与相关制度的关系,从而从理论上论证预告登记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手段,债权请求权物权化是预告登记后权利的性质。  相似文献   

3.
我国《物权法》对预告登记善意取得没有明确规定,学者对其亦未有详论,有待补充。保护交易安全、充分发挥预告登记的功能需要我国《物权法》确立预告登记的善意取得,预告登记的自身属性亦为其善意取得提供了可能性。综合考虑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一般性和预告登记发生条件之特殊性,其构成要件应为存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存在预告登记约定、预告登记债权请求权人善意、完成预告登记。  相似文献   

4.
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和范围探索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本文针对预告登记中的权利性质、登记效力和登记范围提出意见。经预告登记后的请求权的本质属性仍为债权;预告登记后发生的中间处分行为应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可为预告登记的应是变动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或者该请求权附有条件或期限,或者该不动产物权指向的物为未来的不动产,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准用不动产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新近颁布的《物权法》确认了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三种新的登记制度。其中,预告登记制度因其本身具有防止不动产交易中出卖人"一物二卖"、保全债权人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标的的债权请求权等功能而显得意义重大。但目前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仍处于初创阶段,为完善相关制度构建,本文从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制度溯源并结合国外立法案例,对如何完善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6.
比较法视野中的预告登记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预告登记源于普鲁士法,《德国民法典》比较全面地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德国预告登记为中心的制度比较揭示出,在物权公示原则的大前提下,预告登记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它融合了物权和债权的双重特性,与登记公信力、本登记、异议登记等构成了密不可分的制度同一体。  相似文献   

7.
侯国跃 《河北法学》2011,29(2):92-96
预告登记使所登记的权利具有物权的排他性,但其性质仍为债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可纳入预告登记的仅限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其适用范围过窄,应予适当修正。我国《物权法》未能就预告登记保全顺位效力进行规定,属法律漏洞,应予填补。《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失效的3个月期间过短,应修改为2年方为合理。  相似文献   

8.
张静 《法学》2022,(2):118-132
在处分情形,将有债权是处分人尚未取得的债权,包括绝对将有债权与相对将有债权。绝对将有债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区分标准在于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将有债权处分是现有债权处分之变体,属于一种预先处分。将有债权处分涉及基础合同有效、公示预先完成、客体预先特定、债权可让与性四要件。将有应收账款质押应当登记,将有应收账款让与本身虽与公示无涉,但登记和预先通知会直接影响顺位关系。将有债权的描述应足够清晰,第三人能够据此合理识别所涉债权。将有债权处分具有自动取得效果和即时取得效果。在处分人取得债权时,处分自此时自动生效。将有债权的多重处分首需适用"登记最优—通知次优—比例分配"规则,补充适用"处分在前,顺位优先"规则。同一将有债权被处分和被代位执行的,应适用"完成在前,顺位优先"规则。将有债权处分欠缺破产保护效果,处分人在破产后取得的债权归属破产财产。  相似文献   

9.
论商品房买卖中的预售登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商品房买卖中的预售登记备案制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预售登记既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法定的生效要件。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具有使债权具有物权性的功用,保障买房人将来取得产权的期待权实现。我国商品房预售登记在实施中存有许多问题,其性质、效力、内容等还亟待立法明确。  相似文献   

10.
《法学》1989,(1)
1 和解协议是债务人以避免破产宣告为目的同债权人会议之间相互谅解或让步,而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偿债协议。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被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申请提出后,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由出席会议的代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形成债权人会议接受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从而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开始后进行和解,始终受破产程序的支配,而作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破产程序,非经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或  相似文献   

11.
预告登记制度,是对原债权人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请求权的债权进行保护,是不动产登记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界定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概念,对预告登记所的请求权的法律性质、预告登记的法律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消灭等方面进行考察与分析,对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以及与我国法律制度的整合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我国《物权法》中对预告登记进行了规定,但仍存在不足,需对该制度具体实施制定操作细则,对我国预告登记的发生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消灭等方面进一步明确规定和完善。  相似文献   

12.
论预告登记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告登记的性质分为形式意义的性质与实质意义的性质。前者是指预告登记制度本身的性质,没有特别探讨的必要,后者指经预告登记的债权请求权的性质,其决定着预告登记的效力。本文重点讨论了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的性质。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草案)》中“预告登记”制度若干问题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已于2005年7月10日向全社会公布,该草案第21条对预告登记制度①作了规定:“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债权人为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将来取得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债权人已经支付一半以上价款或者债务人书面同意预告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进行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处分该不动产。预告登记后,债权人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或者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具有预告登记失效事由的,债务人有权申请注销…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其中一大亮点,就是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首次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制度打破了债权法理论与物权法理论之间泾渭分明的界限,具有保全预告登记权利人的物权变动的价值。本文将围绕着预告登记制度的概念、建立、法律性质、适用范围以及完善发展等问题展开探讨,以期对构建我国完善的预告登记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蔡虹  邓沁婷 《河北法学》2020,38(5):66-78
《异议复议规定》第30条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提出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依据,因其中"排除异议"及"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在解释上易生歧义,致实务适用意见不一。依执行理论,除所有权外,何种权利始可排除强制执行,应依实体法之性质、效力及执行目的或方法确定。经预告登记之权利并非实体权利,其性质应为兼具物权性、债权性及从属性的请求权。目前,我国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中的效力,立法未臻明确,但结合我国预告登记实体法之"再处分禁止效力"及"不动产登记簿冻结效力",藉由目的解释,应将《物权法》第20条第1款之"处分"进行扩张,使其效力覆盖强制拍卖、变卖等"处分"性执行措施。而案外人据以《异议复议规定》第30条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应适用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网签及受让物权预告登记以外的其他预告登记之情形,其"符合物权登记条件"之确认,应参照预告登记转本登记之理论,采实务通说之标准,具化为满足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预告登记及支付全部价款或依约定支付价款之要件。  相似文献   

16.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登记制度中一项重要制度,物权法(草案)对此也进行了规定,但仍需完善。不动产预告登记将债权物权化,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性质的排他效力。其价值在于保障当事人(特别是弱者)的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等,特别是以抑制商品房买卖中"一房多售"为典型。本文拟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涵义与性质入手,对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与法律价值进行思考,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若干方面在我国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7.
以和解债权与执行债权的关系模式为基准,不存在效力瑕疵执行和解协议可以类型化为一般和解协议与特殊和解协议。具有新债清偿性质的一般和解协议,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债务法院得依当事人申请实现执行债权。特殊和解协议之特殊性,在于当事人对和解债权与执行债权的关系存在着明确约定,约定以和解债权替代执行债权的"替代型和解协议",具有债务更新的实体法性质;约定由债权人选择以和解债权替代执行债权或者选择恢复原生效文书执行的"选择型和解协议",得解释为附停止条件的选择之债。瑕疵执行和解协议的现有规定不仅未能涵盖所有类型瑕疵,而且片面参照适用一般执行和解协议规则,亟需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预告登记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淑华 《法学论坛》2008,23(2):110-116
<合同法>第286条确立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以保障承包人债权的实现,但是该条款在适用中却处于"休眠状态",无法实现应有的立法价值.为保障交易安全,基于优先受偿权与预告登记制度的价值取向具有一致性,我国立法应借鉴德瑞等国的做法,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纳入预告登记制度,承包人就其优先受偿权的数额及相关事项进行预告登记后,在登记的数额范围内,工程价款请求权产生物权优先效力,可以对抗就该建筑物设定的抵押权及其他债权,未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承包人同意而对建设工程进行抵押、转让等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相似文献   

19.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初探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王宏  王道昌 《法学论坛》2000,15(6):64-69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德国、瑞士、日本等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它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结合起来,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排它效力,有利于不动产交易当中各方利益的平衡.本文在探讨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登记原因、效力、消灭等问题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借鉴该制度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0.
登记之对抗力旨在通过允许存有权利冲突的一方拒绝承认另一方的权利诉求来解决登记对抗主义下不可避免的“一物二卖”等难题。故,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未登记不得对抗之善意第三人,仅限于就登记之欠缺具有正当利益之利害关系人。由此,采登记对抗主义的抵押权,在未登记时仍得对抗无担保债权。但在抵押人破产时,基于破产法之集体清偿属性,破产管理人得撤销未登记之抵押权。此外,在破产语境下,尚未进行的抵押权登记将因破产法之自动冻结制度而被禁止,甚至抵押权人于破产临界期内业已完成的登记亦会被管理人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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