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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余民才 《法学家》2001,(3):51-54
一、美机侦察飞行和降落的非法性 (一)专属经济区上空不是为所欲为的“国际空域” 专属经济区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一个法律概念。经过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它已成为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新海洋法制度。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海域;…….  相似文献   

2.
确立我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法律制度势在必行中山大学慕亚平1996年5月15日我国终于批准了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全国人大批准该约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  相似文献   

3.
引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92条的迅速释放(prompt release)程序是国际海洋法中一个全新的制度。《公约》确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扩大了沿海国关于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辖权范围。随着各沿海国纷纷积极宣告专属经济区,从前被视为公海并且可以自由捕鱼的海域现在已在国家渔业管辖和控制的范围内。根据《公约》第73条第1款赋予沿海国控制和管理专属经济区极大的管辖权,沿  相似文献   

4.
王勇 《政治与法律》2012,(8):94-101
海盗问题一直是困扰航海安全和危害国际贸易的重要问题之一,近年来全球海盗犯罪愈演愈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盗犯罪的管辖权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从而放纵了海盗,造成了较大的危害性。这一状况的产生是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时间较早,以及过多承袭了1958年《公海公约》的规定等诸多原因造成的。赋予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打击海盗的管辖权,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宗旨,符合对海盗行使现代普遍管辖权,符合专属经济区的特殊法律地位和打击全球海盗犯罪的客观需要。特别是,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几个决议也为此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在赋予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打击海盗管辖权的同时,要正确处理好赋予他国在沿海国打击海盗的管辖权与尊重沿海国的国家主权等几个相关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现代海洋法和国际法的贡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现代海洋法和国际法的贡献王可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1996年5月15日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批准该公约。这项举世瞩目的海洋法公约,全面系统地规定了现今关于海洋的国际法律制...  相似文献   

6.
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规定了沿海国与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仍然存在"剩余权利"与事项的归属不明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专属经济区内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归属规定的缺失,引发了沿海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刑事管辖权的冲突。借鉴"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通过对案件各要素"量"与"质"的综合分析,可以确定案件的刑事管辖权归属。我国在南海专属经济区行使刑事管辖权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
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测量活动是沿海国与非沿海国和海洋强国围绕海洋军事利用及科学研究活动引生争论、争端的焦点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海洋强国主张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测量与水文测量一样都属于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权,别国无权干涉。而中国以及大多数发展中的沿海国家则认为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测量属于海洋科学研究,必须得到沿海国的批准并接受沿海国的管辖。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宗旨以及各相关条款的规定看,军事测量活动对沿海国家构成了严重的安全威胁。未经沿海国同意的他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测量活动是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精神的。美国虽然没有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其却恰恰利用了公约的制度创制并享有了公约的利益,为此,美国理应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相似文献   

8.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确立了人类利用海洋和管理海洋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在历史性权利、岛屿与岩礁制度、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群岛制度、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海域的划界以及海盗问题等方面的规定却存在诸多缺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可以通过订立专门的补充协定或区域性协定、召开审议会议以及用扩大解释的方法等方式予以完善。今后中国政府在坚持《公约》的宗旨和目的的前提下,应积极推动《公约》的进一步发展,并逐步取得海洋法发展的话语权。  相似文献   

9.
<正>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关于领海、用于国际航行海峡和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的规定中,在肯定沿海国、沿岸国和群岛国分别对之享有领土主权的前提下,无一例外,都规定了此种主权的行使须受该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本文将对  相似文献   

10.
美国继投票反对《海洋法公约》之后,又于1983年3月10日发布《美国总统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声明》、《美国总统关于美国专属经济区的公告》(译文附后)和《美国海洋政策事实文件》,以公约中关于深海采矿的条款不符合美国利益为由,再次表示它无意签署公约的立场。美国无视绝大多数国家的利益和公约规定,声称对于国际海底资源的勘探和开  相似文献   

11.
中国对专属经济区船舶污染的司法管辖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船舶污染的法律管辖会涉及海洋各国的利益,尤其是对专属经济区的司法管辖权。中国对于专属经济区船舶污染的司法管辖权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海洋法公约》和中国有关法律。《海洋法公约》规定了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实体上的条件和程序上的要求,中国有权依法行使对在其专属经济区海洋污染的船舶进行民事诉讼的司法管辖权。  相似文献   

12.
专属经济区主权权利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构建的重要海法制度,相关原则、规则已构成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行使该主权权利,要划清与国家主权的界限,避免专属经济区领海化;同时,也应认识到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构建起来的专属经济区海法制度所具有的普遍国际法地位及其普遍拘束力,避免在专属经济区主权权利行使上搞双重标准.对于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剩余权利分配、安全职能等未定议题,中国应积极发挥建设性作用.  相似文献   

13.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专属经济区制度是缔约国妥协的产物.《公约》排除了专属经济区属于领海的可能性,并给专属经济区下了一个功能性的定义,即通过精确描述沿海国和其他国家的自由、权利和义务来从功能上实现对专属经济区的界定,但未对专属经济区是否属于公海作出明确回答.因此,无论明确肯定或者否定专属经济区属于公海的一部分,都与《公约》的本意相悖.根据《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是主权性的,其他国家的自由是公海性的,因此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越自由是公海性的,且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关涉不大.故此,防空识别区制度不可能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中找到法律依据,其实际上是国家行使自保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14.
世界的重要海洋国家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最大签字国——苏联,于1983年4月28日率先颁布了履行该公约关于军舰无害通过条款的法律。这个1983年立法体现了苏联在《公约》体制内的发展和政策改变情况。其内容和解释对其它国家颇有参考价值。现根据伦敦大学比较法教授巴特勒的《无害通过和1982年海洋法公约对苏联法律和政策的影响》一文,摘译如下。  相似文献   

15.
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一次在普遍性的国际公约中确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使沿海国有权主张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随着《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宣告建立专属经济区的国家日渐增多,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的海域划界除领海和大陆架外,还面临着专属经济区的划分,本文拟对此问题作一探讨。 Ⅰ 《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对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作了原则规定。 由于这项规定涉及到有这类划界问题的国家的切身利益,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中引起了激烈的争 论和长时间的讨论。会议所采取的立场是在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上采用同一原则,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划界的原则和标准上。这方面一直存在两个对立的利益集团,一个是“公平原则”集团,主张应  相似文献   

16.
我国与《海洋法公约》的争端和解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年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闭幕式上举行签字,当天签字的有117个国家和两个实体(库克群岛和联合国纳米比亚委员会)。依据《公约》第308条的规定,《公约》已于1994年11月16日开始生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了该《公约》。《公约》是至今为止最为全面、系统、完整的国际海洋法大典;是国家间为争取和维护本国海洋权益而进行斗争与妥协的结果;是海洋权益的一次再分配。《公约》的生效标志着新的海洋法律秩序的确立,为人类和平解决海洋争端与全面管理海洋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7.
专属经济区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新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其中的外国军事活动性质,各国对《公约》的相关条款的理解形成两种对立的观点:即认为专属经济区内的外国军事活动是他国的自由;或是该事项为沿海国的专属管辖权。通过分析《公约》制定的背景以及立法宗旨,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测量应事先得到沿海国的同意,具体内容尚需国际习惯法或者双边或多边条约规范。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已有大量的国家实践涉及海洋的军事使用。有必要阐述海洋军事争端的法律限制,并讨论有关海洋军事使用的主要国际法律规定,以及正在发展中的海洋军事利用的原则。和平使用海洋并不意味着禁止所有海洋上军舰和航空器的活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不能被笼统地理解为在海洋只有侵略性的行动是被禁止的。当然,主要海军大国并不认为这些条约会对例行的海军行动产生强制性约束力。海洋的军事使用相当程度上展现了国家在海洋上的实力,而熟悉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将是迈向海洋强国之路必由之路,我国的海洋权益保护必须通过有效、合理和公平的法律保障体系实现。  相似文献   

19.
<正>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诞生以来,其重要性与实际作用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肯定。联合国秘书长曾指出,《海洋法公约》,当然还有它的生效,对于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和制定更有效的管理战略来说,其重要性无论怎样强调也是不过份的。它还将进一步推动《公约》所设想的、但尚未制订的国际协议规则与标准的发展。然而,这样一个重要而有实际意义的公约却迟迟未能生效,非但如此,根据目前情况估计,《公约》即使按其本身规定在近期内达到了生效的条件,它所设想的某些机制恐怕也很难有效运转起来。其症结何在?一般认为,症结就在于关于第11部分——国际海底区域部分的分歧。关于这一问题,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  相似文献   

20.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含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已被正式规定在两个国际条约中,一个是1979年的《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以下简称《月球协定》)该协定已于1984年生效。另一个是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月球协定》第11条第1款规定,“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36条规定,“‘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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