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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姓名权是指公民自由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己姓名的一项民事权利。未经他人同意,盗用他人身份证、以他人的姓名申办信用卡的行为,即属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以上述方式办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导致他人姓名被银行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失的.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2.
张红 《财经法学》2015,(4):49-68
姓名混淆是指在使用姓名用以识别个人以及商业活动时,因姓名或姓名标识相同或类似而发生的识别混淆情形。《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禁止他人"假冒、盗用"姓名权人的姓名,但对使用与他人近似姓名以及自然重名下的投机使用姓名是否侵权规定不明。至于在著作出版、商业广告以及商标注册等领域,姓名权人从《民法通则》姓名权条款上寻求保护救济,条件也颇为苛刻。通过以姓名下个人识别利益与商业价值利益的不同保护为视角进行观察,《民法通则》第99条中应区分出"假冒"与"盗用"的不同含义,有条件地吸收使用近似姓名或自然重名造成混淆为"假冒"之一部分,同时厘定禁止"盗用"他人姓名属姓名标识下财产利益保护的界定范畴。其他部门法有关姓名权人的保护性规定也应与《民法通则》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3.
<正>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99条)这一规定一方面以授权性规范确认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另一方面又对侵害姓名权的违法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丰富了我国公民民事权利的内容,确立了我国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姓名权的民法保护制度。这一  相似文献   

4.
丨解答丨《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怎么保护?《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相似文献   

5.
姓名权是诸如名誉权、肖像权、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中的重要内容.<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  相似文献   

6.
请你断案     
上期答案:《可以给孩子随便取姓、改姓吗?》《民法通则》在九十九条中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但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同时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民法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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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一节对民事责任作了一般规定。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权利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权利的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法院根据民事法律规范,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就是民事制裁。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民事责任可以分为三种:  相似文献   

8.
论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因他人的不法侵犯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保护的问题,目前仅见于《民法通则》及一些零星的司法解释。《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下简称“四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规定突破了原苏联传统的民法理论对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影响和束缚,在我国首次确立了精神损害可以给予物质赔偿的原则,对于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们的文化修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无疑极具深远…  相似文献   

9.
目前,社会上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也给消费者利益带来损害。作者强调:这种现象应该引起重视,绳之以法。本文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作了分析,并根据我国《专利法》、《刑法》以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论证了处理假冒他人专利案件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10.
因狭义无权代理所订合同之法律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狭义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见于《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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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一章中,设立了“侵犯知识产权罪”,从第213条到217条,共设立五个罪名,分别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他人专利权罪、侵犯著作权罪。  相似文献   

12.
“乔丹”商标权与姓名权纠纷一案专家采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EIP:最近,迈克尔·乔丹以“侵犯姓名权”为诉由起诉乔丹体育公司.在什么情况下注册商标会涉嫌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杨叶璇:未经他人允许,在文字商标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商标中,使用与他人姓名相同的文字,会使人直接联想到拥有姓名权的那个人的,姓名权人可以指责对方侵犯其姓名权,依据商标法要求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将已注册的商标予以撤销.有一种特殊情况,不是按照姓名权予以保护的:当某个姓名在公众中具有十分特殊的影响力,应当被列入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即使该姓名权人没有主张其姓名权,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也可以在商标审查时,依据《商标法》第10条第1款(八)项,以“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直接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其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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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在法律规定的专利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或者单位被授予的专利,侵犯他人或者单位的专利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维护专利权人和国家的权益,制裁假冒他人专利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60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对我国刑法的重要补充,即增加了假冒专利罪.这一规定对于打击假冒专利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处理假冒专利犯罪行为,对惩治犯罪,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发明创造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冒名”是指假冒他人署名发表自己作品的行为。对“冒名”问题,争议最激烈的就是该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法上的署名权。在笔者看来,认定“冒名”侵犯署名权并不妥当,而应认定为侵犯姓名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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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署名"究竟作何理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沈杨 《知识产权》2002,12(2):42-43
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了八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法定情形,其中第八种情形规定为“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这里的“制作”和“出售”属于普通的事实行为,一般不会产生歧义。“作品”的含义虽然比较复杂,但《著作权法》第三条已对它作出明确界定,即包括以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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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我国相关立法虽规定了姓名权,但极不完善,对公民姓名权保护不力,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困惑。本文在此基础上对姓名权法律保护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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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三个法律,除《专利法》外,《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冲都未对诉讼时效作出特定规定。虽然《专利法》第61条专门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问题,但其内容与《民法通则》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可以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时效期间,即二年。同时,按照《民法通则》第127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这就产生了以下二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一、如何确定“权利被侵害”的时间一般民事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一次性的、短瞬间进行或完成的行为,如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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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第4期《人民检察》刊登《盗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如何定性》的讨论案例,原文对罗某行为的定性和处理有四种意见。笔者持不同意见,认为应定合同诈骗罪。理由是:一、罗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操纵证券交易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特征第一,罗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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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一民事立法,确立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对人的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其作用和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和作用所谓精神损害是指侵害人不法侵害他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名称等人身权利,给受害人的精神、尊严、信誉等造成非财产上的损害。精神损害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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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慧荣 《知识产权》1995,5(5):36-37
一、销售侵权的概念 本文所称的销售侵权,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的简称。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2)项规定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二是第二次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1)项规定的“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不过,限于篇幅,本文的讨论,主要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2)项规定的侵权行为现象。但是,由该项规定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1)项规定有交错关系,并且二者有共同的立法渊源,所以,本文的讨论也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这一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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