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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8 毫秒
1.
拜读贵刊1998年第12期《案例分析》中轴8电局应承担民事责任》一文后,对所刊案例有不同理解,特提出以下看法,以抛砖引玉,求教于同仁。邮电局没有侵犯冯海芳的姓名权,但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理由如下:一、邮电局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冯海芳的姓名权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1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  相似文献   

2.
张红 《财经法学》2015,(4):49-68
姓名混淆是指在使用姓名用以识别个人以及商业活动时,因姓名或姓名标识相同或类似而发生的识别混淆情形。《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禁止他人"假冒、盗用"姓名权人的姓名,但对使用与他人近似姓名以及自然重名下的投机使用姓名是否侵权规定不明。至于在著作出版、商业广告以及商标注册等领域,姓名权人从《民法通则》姓名权条款上寻求保护救济,条件也颇为苛刻。通过以姓名下个人识别利益与商业价值利益的不同保护为视角进行观察,《民法通则》第99条中应区分出"假冒"与"盗用"的不同含义,有条件地吸收使用近似姓名或自然重名造成混淆为"假冒"之一部分,同时厘定禁止"盗用"他人姓名属姓名标识下财产利益保护的界定范畴。其他部门法有关姓名权人的保护性规定也应与《民法通则》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3.
姓名权是诸如名誉权、肖像权、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中的重要内容.<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  相似文献   

4.
<正>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99条)这一规定一方面以授权性规范确认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另一方面又对侵害姓名权的违法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丰富了我国公民民事权利的内容,确立了我国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姓名权的民法保护制度。这一  相似文献   

5.
丨解答丨《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怎么保护?《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相似文献   

6.
姓名权是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我国相关立法虽规定了姓名权,但极不完善,对公民姓名权保护不力,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困惑。本文在此基础上对姓名权法律保护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域名与姓名权益冲突既包括简单的民事侵权,也包括合法权益相互间的冲突,并且更多地表现为合法权益相互间的冲突。其表现形式呈多样化,主要有五种表现形式:1.域名注册人未经授权而将他人的姓名、以他人姓名注册的商标或以他人姓名登记的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而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情形;2.姓名权人将自己的姓名注册为域名而造成与同一姓名的其他姓  相似文献   

8.
“冒名”是指假冒他人署名发表自己作品的行为。对“冒名”问题,争议最激烈的就是该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法上的署名权。在笔者看来,认定“冒名”侵犯署名权并不妥当,而应认定为侵犯姓名权。  相似文献   

9.
温暖 《检察风云》2004,(11):59-61
2004年3月2日上午8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一庭正在开庭审理真假“张军”姓名权纠纷案,法庭上,双方代理人各执一词,争执不下。真张军以假“张军”盗用和假冒他的姓名,造成他妻离子散,名誉扫地,严重影响他的经济收入为由,要求假“张军”赔偿他经济、精神损失费4万元,假“张军”  相似文献   

10.
《刑修(九)》颁布之前,《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应该看到,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行为属于上游行为,对社会信用管理秩序只会造成间接侵害.而实际使用这些虚假身份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属于下游行为,对社会信用管理秩序造成直接侵害.然而,立法者仅仅将上游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忽略了对下游行为的规制.这导致司法实务中很多实际使用这些虚假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只能以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填补这一缺陷,从严打击目前日趋频繁的冒名入学、冒名替考、冒名购票等失信、背信行为,《刑修(九)》在扩大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犯罪对象的基础上,增设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作为《刑法》第280条之一.  相似文献   

11.
反向假冒(Reversepassingoff)是相对于正向假冒(passingoff)而言的。正向假冒是在自己的商品上冒用他人的商标,反向假冒则恰恰相反,是用自己的商标而冒用他人的商品。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反向假冒”行为进行规制,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尽管理论界对将“反向假冒”的法律性质定性为“商标侵权”是否合适尚存争议,但是这一立法修正至少弥补了我国法律此前在规制“反向假冒”行为方面的空白,避免…  相似文献   

12.
王军 《法律与生活》2011,(15):46-47
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是个体人权的基础要素。当人们试图借助、利用他人的形象、姓名、事迹来取得自己的利益时,一定要问问自己:我拿到应有的授权了吗?我是否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相似文献   

13.
“乔丹”商标权与姓名权纠纷一案专家采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EIP:最近,迈克尔·乔丹以“侵犯姓名权”为诉由起诉乔丹体育公司.在什么情况下注册商标会涉嫌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杨叶璇:未经他人允许,在文字商标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商标中,使用与他人姓名相同的文字,会使人直接联想到拥有姓名权的那个人的,姓名权人可以指责对方侵犯其姓名权,依据商标法要求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将已注册的商标予以撤销.有一种特殊情况,不是按照姓名权予以保护的:当某个姓名在公众中具有十分特殊的影响力,应当被列入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即使该姓名权人没有主张其姓名权,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也可以在商标审查时,依据《商标法》第10条第1款(八)项,以“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直接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其注册.  相似文献   

14.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国人的法律意识也在同步提升。而地理标志这个极具重要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因素,被假冒和盗用的现象层出不穷,甚至在很多地区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地理标志假冒的行为是一种鲜明的侵犯他人利益的不当竞争行为,日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而我国的相关立法体系还不完整,相关执法和不够严格,给一些盗用他人地理标志的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有关国际公约及我国都有对地理标志的一些保护规定,加强保护地理标志,制裁假冒地理标志的假冒行为,是我国应尽的国际义务。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采取通过加快立法、加强执法和增强国民的法律意识等措施采保护地理标志,打造一个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对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根据国家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他人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标志,以及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字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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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1999年第4期刊登了《盗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如何定性》一文,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的行为应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一,罗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1.该案的犯罪对象属于商业秘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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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八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形,其中第八种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这里的制作和出售属于一般的事实行为,几乎不会产生歧义;作品的含义虽然比较复杂,但著作权法第三条对它已有明确的界定,即包括以文字、口述、音乐、美术、建筑、摄影等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内的作品。因此,如何正确地理解假冒他人署名的含义就成为准确适用该法条的关键所在。过去法学理论界的通说以及司法实务部门的通行做法都主张假冒他人署名就是指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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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商标是指由个人姓名组成的商品标记.如何使用姓名商标,我国现行商标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随着我国商标事业的不断发展,商标设计更加灵活,而利用个人姓名尤其是著名人物的姓名宣传商品也逐渐成为商标设计的思路之一,如近期出现的“李宁”牌运动衫.由于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如何防止姓名商标的设计和使用中侵犯他人的姓名权便不能不成为我国商标立法必须予以考虑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19.
朱雪忠 《知识产权》1996,6(1):19-19,38
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该法第五条至第十五条具体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但是,有些经营者实施的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行为,却不在这些表现形式范围之内,很难直接依照该法来制止。然而,如果这样的不正当行为构成了对他人版权的侵犯,则可以依照版权法的规定追究侵权者的责任,从而达到制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 一、制止擅自使用或抢先注册他人的未注册商标行为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可以依照该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列入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但是,如果擅自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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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检院于2008年2月19日通过了《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此批复,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一般来说,拾得他人信用卡并进行使用的行为有两类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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