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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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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类型及其适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以往刑法理论对如何理解并适用不真正不作为犯问题的探讨 ,主要局限于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上 ,并导致不真正不作为犯与犯罪论体系和罪刑法定主义之间存在矛盾。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看 ,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之未规定 ,属于立法者未能详细地描述出的构成要件要素 ,它需要法官在适用时根据法律解释原理予以补充 ,在构成要件构造上它属于开放性的 ,是一种与封闭的构成要件类型的作为犯具有相对意义及同等可罚性的犯罪类型。它与犯罪论体系以及罪刑法定主义之间均不存在矛盾。不真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的未规定不属于法律漏洞 ,对之应以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适用之。  相似文献   

2.
论非法定目的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刑法分则中有许多犯罪未规定犯罪目的,而理论和实践上一般认为,其中某些未规定目的的犯罪仍然应该具备某种特定目的,但在论证这些非法定目的犯之特定目的的存在时多局限于就罪论罪,缺少从犯罪构成整体的角度探讨其合理性。从构成要件构造的角度看,目的犯中的目的是主观违法的构成要件要素,当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犯罪目的,而该目的对于犯罪的成立又是不可缺少的,法官就应对这一表明了违法性的构成要件要素作出补充,因而这些非法定目的犯在构成要件构造上属于开放性的构成要件;其未规定的犯罪目的,属于法律漏洞,对之应以目的性限缩的方法适用之。  相似文献   

3.
过失犯的标尺: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自成  胡丙超 《法学杂志》2005,26(5):120-122
如何认定过失将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是过失犯构成要件的核心,但在《刑法》分则具体罪状中少有明确规定,仅从《刑法》条文我们还无法认定行为人的过失。在法律规范缺失的情况下,如何正确理解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就显得尤为必要。从构成要件角度判断行为人是否是在具备注意能力的前提下违反所负的注意义务,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来认定过失犯,可以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4.
王海涛 《法学研究》2014,36(2):152-165
讨论行政法规范之违反与过失实行行为之认定的关系,对于我国过失犯罪,特别是业务过失犯罪的认定,有重大意义。对此,应当从不同的过失犯构造理论出发,做体系性思考。立足于行为无价值的新过失论,将过失实行行为定义为违反结果回避义务,不仅能合理限制过失不法的范围,理论立场上也更为首尾一贯;而且通过注意义务的类型化,更能贯彻刑法的自由保障功能和法益保护功能。在新过失论的框架下,行政法规范上的义务和刑法上的注意义务在范围、性质上均有不同,但也存在相同之处:前者的危险防止义务是以定型的危险为前提而课予一般人的义务,后者则是以个案事态为前提而课予(处于行为人地位的)一般人的义务。违反不以避免构成要件结果为指向的行政法规范上的义务,并不构成对刑法上注意义务的违反。而违反以避免构成要件结果为指向的行政法规范上的义务,如果该义务对于个案中的结果回避是必要的或不足的,则构成对刑法上注意义务的违反;如果该义务对于个案中的结果回避是不必要的、可替代的,或者会起消极作用,则不违反刑法上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5.
张伟 《清华法学》2016,(4):162-178
共同正犯并非特别的犯罪参与形式,从其行为构造来看,各参与者互为间接正犯。就其责任承担而言,只有"全部行为全部责任"之道,而无"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之理。过失共同正犯更是一个没有必要的刑法范畴,对过失共同正犯所涉共动现象之刑法规制,应立足参与犯构成要件行为之特殊性,并结合过失犯之特征探寻合理解决方案。参与犯构成要件行为之特殊性在于其不仅包括参与者表象上分担行为,而且应涵括与其分担行为紧密相接并作为其行为补充与延伸之其他参与者之参与行为,参与犯构成要件行为应作更为规范化之诠释与理解。在对过失共动乃至一切犯罪参与现象之刑法评价方面,应坚持个人责任原则,以犯罪构成理论为标准,秉承单向度的思考方法,分别就各参与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为独立之考察。  相似文献   

6.
过失犯罪 ,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但是,法律的这种规定并非完全是明确的指示,常常要根据法律的内容来确定某一犯罪是否可以由过失构成,我国刑法中的金融犯罪即如此。从内容上看,违法发放贷款罪等是可以由过失构成的。构成金融过失须具备违反客观的注意义务、结果的可避免性两个要件。要正确认定金融过失犯罪,还要注意把握金融风险、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与金融过失的关系。  相似文献   

7.
由于行政刑法具有易变性,由此造成行政刑法前置性规范与刑法分则规范对法定犯的犯罪构成要件和构成要件要素规定的不一致,从而引发法律适用问题。行政刑法前置性规范变动后,补充空白刑法的行政刑法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依附完全刑法的行政刑法应适用刑法解释规则,对依附非参见罪状和参见罪状完全刑法的行政刑法要分别适用刑法的主观性解释、客观性解释规则。  相似文献   

8.
刘艳红 《法学研究》2010,(4):133-148
交通过失犯的本质应是结果回避义务,判断该义务之有无应以预见因果关系为内容的结果预见可能性为前提;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是判断此种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理论,只有当行为人违反了注意规范保护目的而致损害法益结果发生时才能成立交通过失犯。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是以作为刑法规范下位规则的交通法规为基础的可普遍适用于交通过失犯的判断标准,它属于交通过失犯中的违法要素,使用它无须通过客观归责理论。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能合理限定交通过失犯的成立范围,有效克服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以交通事故责任书直接作为刑法上交通过失犯成立依据的不妥做法。  相似文献   

9.
过失犯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具有不同于故意犯的构成特征。我国刑法学中的过失论是从苏俄引入的,其特点是以法条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定为中心进行注释性论述。随着将过失的本质确立为违反注意义务,我国的过失理论最终完成了从苏俄刑法学话语到德日刑法学话语的转变,由此而使我国刑法中的过失理论获得了生命力。在过去三十年间,我国对过失犯的研究从以法条规定为中心到以违反注意义务为中心,经历了一个过失犯理论的全面提升,而这一过失犯论的演变过程,也正是从苏俄刑法学到德日刑法学的转型过程。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德日的业务过失等过失犯理论逐渐被介绍到我国刑法学界,并被我国刑法学所吸收。  相似文献   

10.
杨燮蛟 《法制与社会》2010,(4):20-21,25
刑法理论中的不纯正不作为犯其构成要件由于缺乏规范的明示,使得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定一直是刑法理论的一个困惑。本文试图通过对其构成要件特殊性的分析,以揭示对作为义务的限定是完成其构成要件补充的核心要素,并提出从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和实质根据两方面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进行充分的限定。  相似文献   

11.
陈正沓 《现代法学》2003,25(4):123-127
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刑法适用,应注意把握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并注意区分故意和过失;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依照司法解释按非法经营罪处理,有司法权侵入立法权之嫌,需妥善处理;与突发传染病疫情有关的恐怖性犯罪的刑法适用,应注意把握若干要点和区分若干界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刑法适用,应注意该罪与相关犯罪的法条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12.
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舒洪水 《法律科学》2005,23(4):83-91
共同过失犯罪,是指负有共同注意义务的二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不注意,共同实施或促成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过失教唆犯、过失帮助犯能够成立共犯,即使在立法中予以确认也不会导致处罚范围的扩大和刑法谦抑原则的违反。在共同过失犯罪中,数人实施或促成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并且数个行为人都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方面,各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是过失,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也基本相同。  相似文献   

13.
刑法拟制的本质是对法律效果的拟制,是对A类型的事实适用A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评价,但适用B罪的罪名和法定刑定罪量刑——既不是对事实要素的假定而将A类型的事实认定为B类型的事实,也不是为B罪创设一种新的犯罪构成。除了窝藏赃物型抢劫罪等少数条款具有拟制的正当性之外,其他拟制条款均不具有正当性,应当尽快废除。根据条文规定的明确程度以及可解释为注意规定的余地大小,可以将刑法学界通常所认为的刑法拟制划分为明文规定的拟制、比较明显的拟制、形似的拟制、解释的拟制四种类型,由于大多数“拟制”条款都存在违背罪刑法定、实质正义和责任主义等问题,因而应当将形似的拟制和解释的拟制解释为注意规定,以尽量缩小刑法拟制的条款范围。  相似文献   

14.
刑法条文的解释不能仅仅局限于单纯刑法学范畴,对有些刑法条文的理解需要结合证据法学的相关内容来思考其含义和适用规则。基于此,认为在犯罪之间设立界限和区分标准不利于犯罪认定的观点,是对证据法裁判原则存在误解的表现。污染环境罪、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等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同时包含故意和过失,其目的是为了解决主观要件的证明困难问题。不能依据犯罪论体系的推定机能将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交由被告方承担,证明责任的分配应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来确定。对于《刑法》第238、247、289、292条等存在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之争的法条,如果从证据法学角度将其理解为刑事推定,可以克服法律拟制说和注意规定说的缺陷。  相似文献   

15.
我国行政法体系中目前还没有"数过并罚"的概念或相关规定,但在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会适用《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的相关法规和规章,经常出现类似于刑法中的"数罪并罚"的情形,笔者暂且称之为"数过并罚",不少执法者对此感到困惑。笔者结合法学理论知识简要分析"数过并罚"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分析部分部门规章对"数过并罚"的相关规定,从这些规章的立法精神和执法实践层面探讨"数过并罚"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6.
张明楷 《法学研究》2006,(3):98-111
确定具体犯罪的罪过形式时,不能以“事实上能否出于过失”的归纳取代“法律有无规定”的判断,而应当充分考虑并贯彻刑法第15条第2款“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将某种犯罪确定为过失犯罪的法定标准,是法律有文理规定。根据尊重人权主义的原理,对于法益侵害并非严重的行为,不宜确定为过失犯罪;按照责任主义原理,不能出现某种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而不能由故意构成的局面;依循刑法的谦抑性原理,罪过形式的确定,不能以其他法领域规定的过错形式为标准。  相似文献   

17.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这一方面在立法上承认有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又不确认其为共同犯罪,这与现实情况及共同犯罪的法理极不相称。因此,我国刑法在立法上确认共同过失犯罪为共同犯罪,并完善共同犯罪人和刑事责任的规定,确属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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