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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成为继美国之后,世界上第二个正式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国家.从古老的酷刑,到近现代的枪决,再到现今诞生于人道主义的注射死刑,标志着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及社会法治的进步.但注射死刑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争议与问题,因此尚不能全面取代枪决.本文试通过对死刑执行方式的历史沿革、注射死刑的发展及存在问题的讨论,分析我国的注射死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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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0日,我国媒体报道了一则新闻:从12月9日起,辽宁全部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枪决执行死刑的方式将彻底消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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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行刑法是我国刑诉法于1996年增加的新规定,并且于1998年3月28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实践,继而在成都市中院再一次对8名死刑犯采用注射方式予以执行。“在死刑执行现场,没有荷枪实弹的士兵瞄准、射击,一间屋子代替了空旷的郊外法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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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人类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种,其执行方式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从野蛮、残酷到人道、文明的转变。中国社会从封建制刑罚体系演变到今天人道、科学的刑罚体系,死刑执行制度向人道化、文明化方向发展。但现行死刑执行制度在立法、决定权、规范性方面还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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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以前,死刑只能用枪决的方法执行,新修改的刑诉法对此作了重大改动.新刑诉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除了可以采用枪决的方法执行外,还可采用注射等方法执行.这种新规定,体现了刑罚手段与行刑方法的更科学与更人道,但是由于增加了这种新的行刑方法,不但对死刑的执行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遇到一系列新的问题.《浅议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几个问题》一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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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昆明召开会议,会议的中心议题是将在全国法院全面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这标志着中国死刑执行制度正在向文明化和人道化方向发展,体现了我国对包括罪犯在内的一切人的人格的重视和法治的进步。1997年7月1日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这一修改,确定了注射执行死刑的合法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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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执行方式是死刑制度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内容,死刑执行方式在各个时代都有其特点。本文试图通过我国死刑执行方式的变化,对我国法治的进步进行探讨,以求我国执行死刑方式更科学、完善,希望我国死刑执行方式更人道,为我国最后废除死刑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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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世界上少数保留死刑、执行死刑的国家之一,不少国家常借此攻击我国的人权状况。但从法律角度而言,死刑就是一种刑罚方式。笔者尝试从刑罚角度思考死刑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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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世界上有大多数国家仍实行死刑,执行死刑的方法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气、注射等。而其中枪决和绞刑是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两种执行死刑的方法。中国目前执行死刑一般采用枪决,但也有部分是使用注射药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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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问注射死刑的兰大难言之隐——成本、人道与公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注射执行死刑,是司法文明进步的表现,体现了对被执行人的人道主义关怀。这种无痛苦的死亡方式,充分展现了执法的文明化与规范化。且相对于枪决,执行中罪犯的生命具有可逆转性,且执行后的器官具有高效利用性,因此,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所推崇。但是,如果以高标准的姿态加以审视,会发现这种执行方式也有其不尽如人意之处。主要体现在执行成本偏高、执行过程中诸多因素所导致的并非十分人道的结果,以及在执行选择权方面法律规定的缺失产生的法律不公。为使这种较为人道的执行方式更加完美,需从降低执行成本、科学调配执行药物、合理缓解被执行人及执行法警的心理压力,以及赋予特定被执行人注射执行死刑选择权等几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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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是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为了落实好这一政策,我国刑法在历次修改过程中均保留了死刑,但在死刑执行的方式上规定了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两种方式。该种方式的实施,对控制和缩小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对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如何在实践中界定和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2年执行(以下简称死刑与死缓),理论界和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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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是为了有效地打击极少数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刑法在执行死刑的方式上规定了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执行方式,以进一步控制和缩小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体现了我国刑法人道主义精神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立法思想。但如何在实践中界定和把握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下简称死刑与死缓)的界限,不仅在理论上存在着争议,实践中也作法各异。本文拟侧重从实践的角度谈一下死刑与死缓的适用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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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3日下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色魔”吴天喜注射执行了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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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重庆市的贪污1191万元的罪犯胡启能从1999年底案发到一审、二审乃至复核的近4年时间里,一直百般狡辩,拒不认罪,但终被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10月28日上午,胡启能被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验明正身,押赴刑场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大贪官胡启能,最终没能逃脱“断头台”!据侦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该案在胡启能“零口供”的情况下指控获得成功,并被执行死刑,这在重庆市还是第一次。法官宣判: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查明,胡启能在受国家机关委派担任重庆市农资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在公司以联营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