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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保险法》扩大了人身保险利益的范围.规定:“投保人对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保险利益,可以为其投保。”同时规定:“投保人为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见新《保险法》第31、39条)。因为没有此规定前,企业为职工投保.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企业对其职工才具有保险利益.才可以为其职工投保。而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企业可以直接为其职工投保,无须经职工同意,给企业为其职工投保带来了便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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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日,21项新“规矩”开始正式实施。这些法律法规涉及政府采购、保险、律师出庭、国企改制、中小企业维权、反倾销反补贴、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经济适用房、家电维修、出入境检验检疫、摩托车生产、车辆保险费率改革等诸多方面。其中,《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中国的机构代理人可以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寿险业务。《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六种方式进行。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或者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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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之一,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条规定虽然为我们认定保险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无论是在保险业界还是民事审判领域中,依据该条对保险利益进行认定时,仍存在很大分歧,甚至引发争议。审判实践中,笔者曾碰到这样一个案例:某机械厂将其使用的一辆小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后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机械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该厂非车辆所有权人为由拒绝理赔,机械厂遂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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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起草于上世纪90年代上半期,1995年6月30日八届人大十四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建国以来的第一部保险法。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保险经营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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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勇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7,3(6):19-23
中国法律对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未作明确界定。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还是一种保证担保的方式,理论界尚有争论。但是中国司法界和保险界对此采取了折衷的态度,认为保证保险是以保险形式出现的保证担保。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将借款合同纠纷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并审理;在适用法律时首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法没有规定或者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将违背保证保险合同目的的时候,应当适用担保法的规定。在保证保险期间内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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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目前,我国抵押住房贷款保险合同实践中,保险公司签发的“抵押住房保险单”在批注事项一栏中一般都注明:“本保单的第一受益人为×银行×支行”,即业主向银行贷款购买住房,将所购买的住房向银行抵押,业主向保险公司投保时,银行为了规避贷款的风险,要求业主指定贷款银行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但是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很显然,虽然在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无资格限制,自然人、法人皆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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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5条第4款规定:“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按照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厂将追偿权转让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保险法第44条也作了相应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就是说,被保险人将其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就取得了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即保险代位追偿权。保险人在行使保险代位追偿权时,要受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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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文选》2004,(38)
[公布日期 ]2 0 0 4 8 9[类 别 ]经济法·金融管理[施行日期 ]2 0 0 4 8 9[文 (令 )号 ][2 0 0 4 ]第 9号令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 ,防范风险 ,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 )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本办法所称保险外汇资金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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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5年1月12日,某市医用铅胶制品厂(以下简称铅胶厂)与某市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合同约定:铅胶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总保险金额为3645803元,保险费为1276.31元,保险期限为1995年1月13日至1996年1月12日,同日,保险公司向铅胶厂出具了企业财产保险单,并在铅胶厂没有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向其开具了保险费收据。随后保险公司多次向铅胶厂催要保险费,但铅胶厂以经济困难,无力付款为由拖延付款。2月22日上午7时,铅胶厂的原料仓库被人纵火,铅胶厂即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派员赶赴现场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