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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合作经营企业又称契约式合营企业(ContractualJointVenture),是种区别于股权式合营企业(EquityJointVenture)的国际投资企业形式。我国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确立了合作经营企业在我国的地位。1995年8月7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施行,使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走上了更加规范的发展道路。《合作企业法》及《实施细则》施行至今,其在鼓励外资的进入、保障中外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等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是毋需多言的,尤其是《合作企业法》中…  相似文献   

2.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若干法律问题分析陈筱洁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外商来华投资热潮方兴未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下称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下称外资企业)这三种外商投资企业日益增多。外商投资企业为我国吸收外资、利用...  相似文献   

3.
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律性质谢晓尧刘恒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中较为普遍的做法,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独具特色的一项法律制度。如何认识先行回收投资的性质,理论...  相似文献   

4.
鼓励外商在我国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我国利用外资,发展国民经济的一种灵活有效的投资形式。本文拟就合作企业存在的几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作一探讨,试图澄清。一、关于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合作企业法》第八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至于中外合作者各自应以何种方式投资,《合作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这就是说,中外合作各方可以以《合作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式出资。具体出资方式由双方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法律  相似文献   

5.
国际投资企业形式包括股权式合营企业和契约式合营企业两种。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产生的背景分析,它是在中国具体国情中独创出来的一种企业形式,其法律性质在于它是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灵活变通,这种变通表现在其法律特征之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方权利义务虽不尽相同,但仍符合平等互利的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  相似文献   

6.
【裁判要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优先购买权必须符合法定要件,它的前提和基础为限于同一公司的股东以及转让的股份应当是中外合作企业的投资权益。当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一方转让其本身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时,该合作经营企业的另一方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7.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若发生亏损或破产,应如何承担应负的风险责任?笔者认为,首先应分析合作企业之法律性质,然后才能弄清作为合作企业的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者的中外合作者将如何就合作企业债务对外承担责任及合作企业内部中外合作者之间应如何分担责任。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中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作经济组织.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则是中外合作者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依照中国法律达成一致协议的书面法律文件.  相似文献   

9.
《法学》1993,(1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2款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但这一规定显得很不完整,合作企业是否属于许多学者所认为的那种“契约式合营企业”? “契约式合营企业”一词源于1986年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编的《发展中国家合营企业协议起草指南》,该指南把合营企业分为股权式合营企业和契约式合营企业。因而,有些学者在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看成股权式合营企业的同  相似文献   

10.
赵秀文 《法治研究》2010,(11):21-24
结合一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项下的争议,论述了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受让人的效力。合资合同与股权转让合同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没有合资合同,就不可能有股权转让合同。尽管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争议属于与合资合同有关的争议,但由于两者涉及不同的主体,因而属于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争议是否一定要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要结合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而不应当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1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若发生亏损或破产,应如何承担其应负的风险责任?笔者认为,要探讨这一问题,首先应分析合作企业的法律性质,然后应当弄清楚,作为合作企业的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者的中外合作者应如何就合作企业债务对外(即对合作企业债权人)承担责任,以及合作企业内部中外合作者之间应如何分担责任。  相似文献   

12.
改革开放以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其较之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更加灵活的优势,在我国已获得广泛的发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颁行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数量之多、利用外资金额之大,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中仅次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然而,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配套,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规定不够明确、具体以及中外各方当事人缺乏合作经营的经验等原因,以致在实际中产生了大量的有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相似文献   

13.
第一条为规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以下简称“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相关事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先行回收投资,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以  相似文献   

14.
(接上期)三、多项治择国。在下列各场所提供的选项中,选择出正确的选项,并且将相应的字母白人括号内,多活或少还均不得分。(每四1分,共20分)1.区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正确方法是()()()()。A、前者为股权式合营,后者为契约式合营B、前者均取得法人资格,后者不一定取得法人资格以前者按比例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后者按累进税交纳企业所得税D、前者均设立董事会,后者可以采取量理会以外的其他管理方式2.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中外双方均可选择使用的出资方式包括()()()()。A、非专利技术B、…  相似文献   

15.
崔建远 《中外法学》2013,(6):1310-1316
我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限于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涉外股权转让合同,以及中外合作勘探、开采石油、天然气合同,并不适用于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未将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变性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场合,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应为无效,而不是未生效。  相似文献   

16.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我国吸收外资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由于合作企业合同在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等主要内容方面较之合资企业合同更为注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因而合作企业形式受到了外商投资者的欢迎,在吸收外资中占有重要地位。然而,随...  相似文献   

17.
我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经济实体,同外国或港、澳、台投资者共同投资,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的投资股权(以下简称合营股权),是该经济实体的资产构成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51条、第53条、第55条的规定,当合营一方成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被执行人在企业中的投资权益、股权及其收益采取冻结、提取、强制转让等强制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的这…  相似文献   

18.
随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迅速发展,合作企业因土地使用引起的各种法律问题越来越突出。所以,认真地研究这些问题对促进中外合作企业的迅速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土地使用问题的四种表现第一,对土地使用的收费做法不一。有的收了,有的没有收。没有收的认为我方提供的土地已经在合作中得到了利润分配,所以不用再收土地使用费;有的随便减免。如某中外合作企业原定每年交土地使用费200万元(人民币),该企业提出减交申请,便减去一半;也有缓收的,广州市某中外合作企业原定在合同期内每年交土地使用费100万元,  相似文献   

19.
<正>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三资”企业中发展最快的一种。据统计,目前全国共举办“三资”企业逾7000家,其中合作企业达4000余家,占2/3左右。从合作企业的分布来看,集中在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如广东省至1986年9月份共有“三资”企业4000多家,其中合作企业3000多家,占70%以上;合作企业实际利用外资达14亿美元,占全省利用外资总额的79%。上海至1986年9月底,累计批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203项,其中合作企业71项,占35%左右。华北地区采取合作企业这种投资形式的,目前还比较少。合作企业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形式,解放前旧中国没有,现在国际上也没有。合作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相比,都是中外双方共  相似文献   

20.
王隽 《法治研究》2006,(1):56-57
案情简介 一家由中、美、台、日四方股东组成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根据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四方股东委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系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其中中方委派两名,其中一名任董事长,美方委派一名,任副董事长,台方、日方各委派一名董事。美方股东系一家族企业,法定代表人系父亲,委派其一子担任合作企业的副董事长。合作企业成立数年之后,美方委派的董事与其家族产生矛盾,美方股东(系公司)的股东(系外国公民,父亲率领其他子女四人)就对该名董事提起了侵权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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