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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着没有统一立法、没有统一登记机关、权属证书不统一、登记程序不统一等问题。因此,本文拟从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入手,对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一浅析。  相似文献   

2.
明确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一直是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目标.本文试从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的界定入手,提出将来有关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立法可从统一登记机关、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机制和建立登记人员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对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3.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不仅是财产交易有序化的必要条件,也是整套物权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石。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专门对不动产登记作出了规定,这标志着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结构正式建立,并为将来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提供了思路。然而,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着诸如立法不完善、房地分离登记、城乡管理不统一等许多问题。因此文章认为有必要就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从立法体系、登记机关、登记规则等方面提出改进意见,使我国不动产管理真正做到制度健全,有法可依,从而保障不动产真正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国家法律的权威。  相似文献   

4.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9,自引:1,他引:28  
我国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其表现为不动产登记机关呈分散状态 ,且对登记机关无责任约束、登记官员素质低、收费高等重大缺陷。结合我国目前实际 ,应当以原土地登记部门为基础 ,在土地管理部门内部建立起统一规范的不动产登记局 ,配备同质化的登记官员 ,严格登记机关的责任。我国还应建立不动产资料信息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5.
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飞速发展的阶段,商品交易方式也呈现出多样性,因此,法律在保护财产静态安全的同时,需要更加注重对动态财产交易的保护。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不仅是财产交易有序化的必要条件,也是整套物权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石。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专门对不动产登记的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确立了中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结构,为将来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提供了整体架构和思路,标志着中国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正式确立。然而,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着诸如立法不完善、房地分离登记、城乡管理不统一等许多问题。并且国内对关不动产登记制度当中存在的各个问题尚有争议与分歧,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就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从立法体系、登记机关、登记规则等方面提出改进意见,使我国不动产管理真正作到制度健全,有法可依,从而保障不动产真正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国家法律的权威,这也正是法律的意义之所在!  相似文献   

6.
李强 《法制与社会》2010,(20):42-43
本文针对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民事执行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民事执行中适用的构想:建议尽快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对象,实现不动产登记与民事执行的衔接;明确不动产登记机关协助执行义务的内容,明确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职权与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7.
我国关于不动产登记机关承担责任的立法,先后呈现了不同阶段与时期的变化与发展。登记机关的错误登记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是行政赔偿责任,不同的法有不同的规定。《物权法》的实施,再次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交叉适用纳入公众视线。在法律制度没有改变不动产登记行为行政性质的前提下,在我国不动产登记法、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涉及不动产登记业务而引发的赔偿案件,仍应适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来判定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李明发 《法律科学》2005,23(6):66-71
加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是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目标。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统一,并逐步向法院统一管辖过渡。不动产登记行为本质上是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对不动产登记应采实质审查制,以强化登记机关的责任。不动产登记错误属民事侵权行为,应通过民事诉讼予以更正和补救。设立赔偿基金,以完善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机制。  相似文献   

9.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也是各国物权立法的重要内容。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财产秩序甚大,现代各国莫不对之重视有加。目前我国出台的《物权法》虽然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作出了系统的规定,但是对于不动产登记机关的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制度规定的还不够详细,应对其予以完善,以期对不动产权利人更充分的保护,同时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0.
贾娜 《法庭内外》2014,(10):21-22
正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第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顿时,坊间讨论之声骤起,尤其涉及房屋产权登记问题,大家纷纷猜测国家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目的,是调控房价的需要?是反腐的需要?还是为开征房产税做准备?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就如同在不动产领域进行一次"人口普查",为不动产设定一个"身份证"。我们应将不动产统一登记理解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  相似文献   

11.
常鹏翱 《法律科学》2006,24(5):134-140
在我国不动产登记之行政属性的现实基础上,要处理登记错误,不能仅依靠诉讼途径,更要注重更正登记制度的建设。在登记机关违背实质审查义务而导致登记错误,并致人受到财产损害的,要根据具体情形,来确立登记机关、申请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研究   总被引:66,自引:1,他引:65  
我国物权登记立法应确立登记行为私法观念 ,建立统一、独立、以服务于交易安全为任务的登记机关、登记赔偿制度、异议登记制度等 ;确立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基础上的实质审议主义 ,公开登记薄以确立公示与公信原则 ;确立嘱托登记、宣告登记、公有物登记、区分建筑物登记、预告登记等登记种类  相似文献   

13.
姜战军 《法律科学》2005,23(6):72-80
不动产的特定性、固定性和所有不动产物权变动均需经过登记的法技术决定了其具有适用登记公示方式的基础和内在的实质合理性。动产的不特定性、流动性和一般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的法技术决定了登记公示适用于动产具有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严重的不合理性。《担保法》规定的动产抵押权因登记取得的对抗效力也严重不合理。建议我国未来立法或者废弃动产抵押制度,或者改全面的动产抵押制度为特别种类动产上的动产抵押制度。  相似文献   

14.
从程序视角论我国的船舶物权登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物权登记为船舶登记的一部分,分为实体和程序上的船舶物权登记。本文在分析两者关系和我国目前船舶登记程序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指出船舶物权登记的程序建制受制于实体法上船舶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应当设置与《海商法》船舶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相匹配的船舶物权登记程序以及对《船舶登记条例》作出相应的修改。  相似文献   

15.
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惠 《政法学刊》2006,23(3):38-41
我国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原则上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应承认未完成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我国现行抵押登记制度的具体实施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应统一房地产登记机关,简化登记程序,同时在延长登记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和增加登记请求权的内容两方面完善不动产抵押登记请求权制度。  相似文献   

16.
试析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华平 《行政与法》2004,(11):93-96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起步较晚,发育也很不完善,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迫在眉睫。本文试图应用物权法基本原理,结合国外不动产登记立法和实践经验,通过剖析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提一些建设性构想。  相似文献   

17.
预告登记制度比较考察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杨雪飞 《河北法学》2006,24(11):179-186
作为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预告登记起源于中世纪之普鲁士法,其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赋予该请求权物权的排他效力.该制度为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法律所继受.试图以这些国家的预告登记制度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全面揭示预告登记的范围、性质、效力及构成要件等问题,并就此提出构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8.
作为公示的一种重要方式,登记规则在物权法尤其是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分量。我国在物权变动登记规则的问题上实际上采取了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生效模式并存的做法,但其立法理由经不起推敲。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生效模式共存的问题在本质上是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共存的问题。而登记对抗模式及其背后所反映的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与物债二分的五编制民法体系不相协调。未来立法终将并且必须贯彻登记生效模式以与现有物债二分的民法体系相协调。  相似文献   

19.
公私法交织中的不动产登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现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介入和渗透,不动产登记行为是具有私法效果的行政行为,既具备行政行为的各项要素和效力内容,又有明确的"界定产权,便利交易"的私权效用。为切实体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私权保障功能,对有关公权力的行使应予以限制。登记机构因错误登记产生的赔偿责任虽是行政责任,但又常常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相交织,导致赔偿请求人资格、因果关系、责任的划分、求偿程序等问题错综复杂。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上,真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均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应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分析错误登记行为与当事人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在混合侵权场合,司法求偿时不能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分别进行两种诉讼方式,并由登记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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