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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某商业银行支行行长王某与刘某相识,刘某介绍A公司到王某所在支行进行定期存款,并告诉王某:已经和A公司总经理说好了,以单位定期存款的方式存在银行几天后,提前支取用于经营一个项目。刘某让王某复印A公司的定期存款证实书给刘某。王某觉得业务不正常,但认为能提高自己的业务量并没有向企业核实,就指示经办人员复印定期存款证实书给刘某。两天后王某拿着A公司的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来银行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提前支取必须要开立一般结算户过渡一下才能转账和取现,但刘某没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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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10日,杨某与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杨某用其于同年10月10日存入信用社的15万元一年期存款作抵押,向信用社借款ZO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杨某在该笔存款储蓄卡的银行留存联上注明:“此笔存款及利息,从12月10日起不提前支取,不作抵押,用于抵本人欠信用社贷款”。当天,杨某又伪造了一份信用社给信托投资公司的承诺书(写明:保证杨某在贵部贷款偿还以前不予挂失和提前支取),用该笔存款的存款单向信托投资公司出质借款13.5万元,借款期为6个月。杨某向信用社的借款期满后,信用社于97年12月29日将已到期的15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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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刑后民"不是绝对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案情简介2001年5月20日,原告张某(女)在被告某银行支行下属一家储蓄所办理整存整取定期存款手续,存入人民币100,000元,存期一年,并加设密码。同年10月19日14时左右,张某离家,于当晚20时左右回家,发现家具被翻乱,存单被窃,与存单同放一处的其余现金、活期存折等安然无恙。次日上午,张某持自己的身份证来到该储蓄所挂失,获悉存款已被他人取走。当地公安机关接到储户张某报警后,上门进行勘查,结果是:门、窗无橇痕,现场未采集到作案痕迹。据银行反映,10月19日下午16时左右,一女子持张某户名的储蓄存单来办理提前支取手续。因该女子无法准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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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0日。王某在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8万元,存期1年。2004年10月29日。王某到该行取款时得知其存款已被他人取走。可王某的原始存单及身份证从未丢失。在与该银行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其存款本金28万元及1年的利息5040元。给付2004年10月21日至2005年1月20日延期兑付存款利息。按照3个月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为111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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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张某、雷某原系夫妻关系,黄某甲系张某前妻雷某的姨父,谭某系张某的姐夫。2015年2月27日,张某向黄某甲借款30万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也未出具借条,张某未归还本金。2016年以来,张某、雷某在银行有大额定期存款且基本保持在20~30万元之间,张某自述购房时因银行贷款利息高未向银行贷款,张某夫妻二人曾偿还无息房屋装修借款1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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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31日.原告杨某的父亲杨某某在被告处以原告的名义存人定期存款人民币60万元,年利率为2.25%,期限为一年,2001年7月31日到期:杨某某在存款凭证备注栏处留存了密码,约定凭密码支取。被告即向杨某某出具了存单:2001年1月11日,杨某某的妻子即原告的母亲蔡某持原告的户口簿、存单和其个人身份证,在没有提供密码,也没有办理密码挂失的情况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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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异因做生意缺乏资金,1998年8月6日向苏秋珠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到苏秋珠人民币30000元,期限一年。若借期一年利息按8%计算,若借六个月内利息按10%,借一个月算两个月利息,二个月算三个月利息,以此类推。张荣异98年8月6日”的借条给苏秋珠。同日,符其英为张荣舁的借款提供担保,并在该借条上签“担保人:符其英(陀烈小学校长)担保至还清以上欠款止。98、8、6”。张荣异、符其英均在借条上加盖各自的指模:借款期限届满后,张荣昇未依约还款,苏秋珠遂于2003年6月2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符其英还清本金30000元及利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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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30日,原中国银行乐山市中区支行县街储蓄所主任左静到其姨娘韩志全家揽存(此前左静曾与韩志全有过揽存行为),称到中国银行存款利率高,且不交利息税,骗得韩志全信任,韩志全遂从乐山邮政演武街储蓄所和中国银行乐山市中区支行取出10万元在家里交给左静,左静用同年9月29日事先办好的以王明英名字填写的一张定期存款开户单,套出了(98)川字第2279972号空白定期存单,并手书填写上“存入日期2000年9月30日,户名韩志全,存款金额10万元,年息3.5%”等内容,并偷盖了储蓄员罗娟、董云嘉的私章后交给韩志全。左静收款后并没有入银行帐,而是用于自己炒股,银行帐上只有以王明英名义存入的100元。2001年4月29日韩志全持存单到中国银行乐山市中区支行提前支取不能而发生纠纷。左静现已因此行为被判入狱,罪名为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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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合同有明确利息约定等金钱给付类纠纷案件中,利息支付有合同期内利息、逾期利息(或罚息)和复利三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查明事实后,根据合同约定对利息作相应处理。但是,在合同中对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按利息标准赔偿经济损失等金钱给付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利息或者按利息标准赔偿损失,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应当支持并作相应处理,其判决书主文往往作如下表述:"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给付(偿付或者归还)原告×××人民币××元,自×年×月×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至给付之日止、至付清之日止或执行完毕止)×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这个沿袭多年的利息判决主文,因当事人对上海长宁区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利息计算提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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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苏某与被告人晏某原系朋友关系。2003年5月31日,苏某借晏某的身份证到工商银行内江市中心支行民族路储蓄所,新开个人存款账户,并陆续存款10.1万元。2005年3月,被告人晏某陪同苏某到该储蓄所准备提前支取存款时,得知苏某在该账户上存有数万元巨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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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92年3月26日,高秀兰持以高秀兰为户名的1989年11月12日存入的定期1年、存款数额1千元的存单(号码0484432)到雷庄信用社取款.信用社工作人员经过查找,发现以高秀兰为户名的定期存款1千元早被本社业务员邵进祥以其嫂滦县雷庄镇邵庄村农民高秀兰的名义通过挂失支走,于是宣布高秀兰所持存单作废,并予以扣留.为此高秀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雷庄信用社立即给付存款1千元及其利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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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执行的基本法律规定。执行实践中,经常出现对这两种执行措施理解和认识不一,难以把握的情况。限于篇幅,本文仅就迟延履行利息的有关问题作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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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概要2001年10月,甘肃省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侵权纠纷一案中,李某声称,他在1999年12月借了陈某1000元人民币,并约定利息,后分两次还清借款,但未按约定还利息,就给对方写了一份证明后要回了借条。后来陈某拿出一张借条,上面有李某借其2000元人民币、月息20元、借期共10个月以及李某签名、盖章和保人签名等内容,要求李某如约还清借款及利息。李某对此借条提出质疑,声称借款人签名、盖章是真实的,两个保人的签名也是真实的,但没有借条上所记载的借款事实,该借条是陈某伪造的,遂以陈某侵权诉到法院。法院将该借条送到我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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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强和肖梅原是一对恩爱夫妻,但不知什么原因,如今已到了分居的地步。1999年9月,马强将其一笔3000元的钱款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期限为一年定期。同年11月,肖梅偶然翻到存单,偷偷拿着存单、身份证和结婚证,到银行提前支取了这笔钱。马强后来发现存单不见了,即到银行挂失,却被告知钱已被妻子取走。几经交涉没有结果的马强,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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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还本付息的内容立法机关和有权解释机关对挪用公款罪应增加还本付息的内容,即在退缴挪用赃款的同时,行为人必须按挪用数额支付利息。并把追缴的利息计入挪用公款的总数额内,追缴的挪用赃款和利息原则上退回原单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