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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59 毫秒
1.
法律书签 “执转破” “执转破”,即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案件.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发现其资不抵债时,经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同意,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2016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视频会议,部署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有关工作.可想而知,2017年,全国从事破产审判的同行们除了面对去产能涌来的案件和审查时限的压力外,还多了一个“新鸭梨”——“执转破”.  相似文献   

2.
杨玉泉 《人民司法》2020,(1):50-53,65
完善执转破工作机制,构建能够执行的依法执行、执行不能的依法破产工作格局,①不仅能够保障债权人平均受偿权,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够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衡平,增强人民群众财富安全感,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②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513条至第516条对如何推进执行转破产(以下简称执转破)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以四川省宜宾市法院审理的案件为基础,通过研究总结执行转破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意见建议,以期更好地贯彻落实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助推基本解决执行难,最大限度兑现人民群众胜诉权益。  相似文献   

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执(1993)字第4号《关于执行案件已冻结的款能否再作为破产财产清偿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均应中止”的规定,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执行法院  相似文献   

4.
《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八条对报送案件作了具体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此也有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  相似文献   

5.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执(1993)字第4号《关于执行案件已冻结的款能否再作为破产财产清偿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均应中止”的规定,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执行法院虽  相似文献   

6.
周继军 《政府法制》2008,(19):50-51
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出台,该决定指出,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紧迫任务,依法行政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及强制执行工作在这一进程中将承担重要的作用。笔者基于自身的基层工作实践,就关于加强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7.
詹应国 《人民司法》2016,(4):107-111
在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各自价值理念指导下,本文重点对新制度架构下执破衔接启动主体、启动条件、材料移送、部门流转及其他衍生事项处理等实务问题提出了较为详细的操作规则,涵盖了执破衔接主要环节,以期将新制度落地实施。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和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弊端,本文最后提出做好执破衔接工作的配套措施,包括更新破产理念、推行简易破产程序、逐步开展个人破产制度等设想。  相似文献   

8.
一、级别管辖移送案件传统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超时限审查现象突出。根据高检院制定并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属于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据此,基层院对属级别管辖改变的案件,只能在七日内审查并移送,而不宜在审查起诉的期限  相似文献   

9.
王洪波 《中国监察》2011,(20):35-35
近年来,黑龙江省肇东市纪委、监察局在查办案件工作中,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办案措施,出台《反腐败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制度规定,建立起了市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彰显了案件查办的整体合力。在此基础上,肇东市纪检监察机关抓“三破”,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严格“三管”,营造依纪依法办案的浓厚氛围,使案件检查工作水平和案件突破能力有了新的提升。  相似文献   

10.
鉴于当前企业破产存在诸多问题,破产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制弊端日渐暴露出来。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下发了《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从司法解释的角度,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事后”监督权。但在实践中,“事后”监督无法实现监督效果,笔者认为应修正为同步监督为宜,并从立法上确立破产案件适用二审终审制。一、企业破产案件适用两审终审制由我国客观现实所决定《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民事诉讼法》颁布后,人民法院运用“两法”审理一批企业破产案件,…  相似文献   

11.
杨丹萍 《法制与社会》2013,(26):169-1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93条确立了我国现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司法审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也为人民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进行司法审查提供了新的依据。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滞后和在审查执行中存在理解和认识上的差异,增加了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难度,影响和制约着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因此笔者以本人所在的基层法院近三年来非诉执行案件的实证考察为基准点,对我国非诉行政那个执行案件司法审查现状进行反思,指出非诉执行案件司法审查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并提出相关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12.
2006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检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3月27日, 《意见》通过国务院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公布。《意见》的核心内容及其出台背景是什么?检察机关在  相似文献   

13.
刍议执行和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它既是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的一种行为,也是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一种方式。执行和解,不仅有利于缓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还可以快速结束执行程序,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由于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执行规定》 )对执行和解规定的比较笼统,因此有必要对执行和解加以深入研究,这对于解决人民法院普遍存在的“执行难”和人少案多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高绍安  张羽 《中国审判》2014,(6):F0002-F0002
2014年5月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该《若干意见》是针对自贸区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专项工作意见。  相似文献   

15.
今年以来,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把涉执信访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积极建立与申请人的执行对话机制,通过六项措施的实施,有利地增进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理解和信任,促进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至今未发生一起越级涉执信访案件,促进了司法和谐。一是深化“阳光执行”。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禁止侮辱尸体,针对死刑案件的执行工作,《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南宁晚报》3月12日报道)  相似文献   

17.
编辑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执行民事诉讼法,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8.
一、破产的申请及存在的问题在破产案件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人为破产申请人.一般情况下,破产中请既可能是债权人提出的,也可能是债务人提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相似文献   

19.
刘疆 《中国公证》2013,(9):38-48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登载了最高法院(2011)执监字第180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180号裁定”)。该裁定一经发布,立即在公证界引发热议。笔者认为,虽然业内对该裁定中的某些内容还存在争论(例如,诸多法官和公证员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审查标准”存在分歧)①,  相似文献   

20.
几年来,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对经济犯罪行为,人民法院自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和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九日《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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