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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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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方法学》2022,(2):64-75
我国《民法典》第392、699条分别对混合共同担保规则和共同保证规则进行了体系化的规范设计。“物权编”混合共同担保规则延续了原《物权法》第176条,并没有规定共同担保人内部的追偿权;“合同编”有关共同保证的规定,对原《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的共同保证人内部关系进行较大的突破。在解释方法上,应侧重于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作出有利于制度生存和商事交易需求的解释。基于债法理论和法律适用的需要,共同保证人之间享有内部追偿权;对于混合共同担保,基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中“物保与人保平等”的原则和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债权性质相同的特点,共同担保人之间也应享有追偿权,应类推适用共同保证的法律解释规则。  相似文献   

2.
赵晓光 《行政与法》2009,(11):103-106
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是共同担保中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由于受到当事人特别约定、法定的追偿权顺序、保证方式和担保期间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共同担保人并非都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共同担保人对其他担保人也并非都有追偿权或具有相同效力的追偿权。  相似文献   

3.
我国《物权法》第176条并非是对混合共同担保规则的确认,未来民法典编纂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区分混合担保与混合共同担保,将混合共同担保限定为基于合意的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二是体例结构上,混合共同担保应置于物权编"担保物权"章的一般规定。三是混合共同担保应比照共同抵押规则,确定债权人自由选择权、比例分担制及担保人之间的求偿权与代位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例分担有约定比例和推定比例之分,当保证人应负之保证责任与物上保证人应负之物保责任之和大于代偿债务总额,推定按比例分担。同时应区分担保人之间的求偿权与代位权。确定分担额时,当多数保证人与多数物上保证人并存,应依每位担保人应负担责任的比例来计算;物上保证人兼为保证人时,应区分保证为全额保证还是限额保证,并通过保证设立的时间先后来确定其承担单一责任或双重责任。  相似文献   

4.
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采纳何种混合共同担保人责任关系学说是讨论各担保人遗偿权存在与否的前提.在"物保、人保平等说"的视野下,则应给予肯定的答案.在混合共同担保中提供担保物的第三人与保证人均为单人时所涉情形下,关于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数额的确定可区分为:债务人提供物保与保证人并存、第三人提供物保与保证人并存、债务人及第三人分别提供物保与保证人并存等三种情况从而适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相似文献   

5.
孙亚梅 《法制与社会》2010,(36):295-295
本文从同一债权人保、物保并存时,担保人之间责任承担学说出发,对担保人之间的追偿关系进行分析,为我国人保、物保并存时担保人之间追偿权立法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6.
保证是信用体系发展衍生出的信用交易产物,成为增强交易信用的重要法律制度工具。《民法典》合同编新增保证合同章,使人的担保获得与物的担保同等立法地位。法典虽一定程度对保证制度进行了完善,但仍未构建起保证人权利规范体系。保证人权利应建立在利益平衡原则与公平原则基础上,以保障保证制度发挥其法律价值和促进资金融通功能。通过建立保证人对债权人从消极防御到积极利用的权利、向债务人享有事前救济与事后救济相结合的措施、以追偿权为核心的共同担保人权利的体系,完善《民法典》中连带责任保证人权利规范。  相似文献   

7.
李宇 《法学》2023,(2):104-119
共同担保人之一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同其他共同担保人分担责任,这不仅在《民法典》上有充足依据,而且符合民法的内在价值。《民法典》中连带债务、连带责任人追偿权一般规范及代位规范适用于作为特别情形的共同担保。连带债务不以债务人有意思联络为要件,无意思联络不足以否定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连带债务虽属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偏离,但通过追偿权的配置,最终回归于意思自治原则的本旨,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中的否定追偿说彻底背离了意思自治原则。肯定共同担保人内部分担是有效率的默认规则,有助于减少交易成本和案件处理成本。对照《民法典》中体现公平价值的诸多制度可见,肯定论与之更为相契。否定共同担保人内部分担的见解,不符《民法典》体系与价值,有违意思自治原则,既不公平又无效率,诱发诸多道德风险而无可行的防范对策。  相似文献   

8.
担保人的追偿权是指因被担保人作为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以自有财产代为履行债务后依法向被担保人请求清偿的权利。在民事执行中,追偿权的形成可归结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担保债务获得履行后,使主债务人(即被担保人)的债务消灭的结果。故而涉及担保人履行担保债务后,追偿权以何种形式、在何范围内得以实现的问题,就需要有与之相应的保障追偿权实现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而现行法律关于担保人追偿权的规定过于原则,未形成系统的法律制度。《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  相似文献   

9.
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啸 《法学家》2005,(6):65-72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应当依据保证的类型及物上保证人的种类分别确定何者先予实行.债权人抛弃担保物权或保证债权会使得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免除责任.共同保证人之间、物上保证人之间应当对债务进行相应的分担并享有追偿权与代位权.  相似文献   

10.
在混合双重担保中,即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由于主债务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人,因此,混合双重担保人对主债务人均享有求偿权。但是,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混合双重担保人之间不具有求偿关系。通过对法律适用规则的分析,立法原意的探究以及条文的体系化解释,可以得出结论,我国《物权法》第176条否定了混合双重担保人之间的求偿关系。  相似文献   

11.
共同抵押权是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项不同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权。共同抵押不应包括法定一并抵押。共同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虽为一个但抵押权的标的为数个独立财产。共同抵押可分为按份共同抵押和连带共同抵押,但原则上不包括按份共同抵押。共同抵押的抵押人可以为同一人,也可为不同的人;共同抵押的设立也不以一次同时设立为必要。共同抵押的各标的物可为不动产也可为动产,各抵押财产上抵押权是否设立依一般抵押权的设立规则确定,不以登记为共同抵押必要。共同抵押设立时未约定数抵押财产执行顺序时,抵押权人得自由选择是先就某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还是就全部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共同抵押权人对于共同抵押的数项财产同时实现抵押权时,同时受各抵押财产的价金分配,此时各抵押财产按照其价额的比例分担所担保的债权额,不发生他抵押人或后顺序抵押权人的求偿权行使。共同抵押权人仅就共同抵押财产的某一或某几项财产实行抵押权并受偿其全部债权时,由于各抵押财产异时分配其担保的债权额,若数抵押财产不为同一人所有或者存在后次序抵押权,则发生他抵押人或者后顺序抵押权人的求偿权行使问题。共同抵押的抵押人既有债务人又有物上保证人时,物上保证人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但为保障物上保证人的利益,物上保证人得主张债务人优先负担。共同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物上保证人在抵押权人放弃的利益范围内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12.
在不动产抵押合同与登记的关系上,《担保法》的“同一主义原则”已被《物权法》的“区分原则”所取代,“担保法解释”所规定的应景式补救规范应当限制适用(第7条)或废止(第56、57条)。将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转换为抵押财产范围内的连带保证,既不符合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适用条件,亦未遵循合同的补充性解释规则,不仅有悖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未考虑其处理结论的体系辐射效果。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在合同法的框架之下考查不动产抵押合同未能登记的具体原因,通过登记请求权、合同解除、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与有过失)等,合理分配抵押人与债权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13.
王叶刚 《现代法学》2022,(1):109-124
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法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设立保证或者其他非典型担保的效力。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时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其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债权人未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的债权数额,同时,该责任受到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范围、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及违约责任减轻规则的限制。抵押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抵押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并有权选择请求债务人或者抵押人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4.
刘保玉 《中国法学》2012,(2):156-169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的审查、登记行为是物权变动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和生效要件。它是对当事人的合意与申请登记的基础法律行为起辅助作用的补助行为,尽管其中有一定的行政因素和管理成分,但就物权登记行为的整体构造、主要功用、基本性质而言,应属私法上的行为。登记机构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因此应定性为民事责任。惟此方能妥善解决在登记机构与登记申请人承担共同责任时的责任形态及诉讼程序问题。登记机构与登记申请人的行为如构成共同侵权,二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构成混合侵权,登记机构的责任宜确定为补充责任。登记机构追偿权的行使,也因其责任形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相似文献   

15.
在产品责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虽然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但该不真正连带责任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该不真正连带责任是立法者有意选择的价值调整工具,具有不同于传统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新特质。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存在内部追偿权,具有价值缓冲作用。仅从《侵权责任法》的现有规定来看,这种内部追偿权是一种新的权利,而非让与请求权或法定赔偿代位。  相似文献   

16.
殷秋实 《法学》2022,(2):103-117
在实践中,即使公司担保行为无效,公司仍然普遍须承担实质上类似有效担保的责任。这一不合理现象的原因在于法院对过错的不当界定乃至强加。以过错为线索,可以区分担保无效责任在性质和主体上的不同层次。在性质上,当担保合同自身无效时,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时,公司只承担故意侵权责任。在主体上,行为归属要先于过错判断,当代表人行为可约束公司时,公司承担责任;否则由代表人自行承担责任,公司无须承担替代责任。责任主体的区分会进一步导致担保行为"无效"和"不生效力"的区分。性质和主体的区分会相应校正担保无效责任的范围,并排除追偿权。唯有使公司担保无效责任回归一般体系,才能避免过度强调或者不当忽略公司担保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7.
李志强 《行政与法》2012,(12):144-148
法律上亲子关系实为立法构建的产物。亲子关系的确定应兼顾血缘真实、身份安定和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以法律推定方法确定子女法律上的父亲,既应适用于婚生子女,也应适用于同居关系中的非婚生子女。对于与真实血缘不符的亲子关系的推定,特定当事人应当享有进行否认的权利。因此,法律应对各主体否认权的赋予具有不同的正当性基础,区分各否认权人的否认理由和否认时效,以体现不同的政策考量。同时还应对否认的法律后果做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8.
作为预告登记的一个子类型,按照法教义学的逻辑推演,抵押预告登记并不产生优先受偿效力。但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满足商品房预售交易中当事人的担保需求,若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最终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这一制度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终沦为具文。当符合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预告登记未失效等条件时,抵押预告登记转本登记的实质条件已满足,允许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直接行使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物权法基本原理。虽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最终未对强制执行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作出规定,但不妨碍预告登记权利人依照该司法解释第52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无须以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为前提,优先受偿的范围也不应限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  相似文献   

19.
杨巍 《北方法学》2020,(2):16-25
义务人实施一定言行导致权利人合理信赖诉讼时效不会成为其行使权利的障碍,其后义务人援引时效抗辩权的,构成悖信援引行为。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对于悖信援引行为的法律规制,难以通过起算、中断等规则予以解决,而应当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或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限制此类援引行为。司法实务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或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处理时效援引争议的典型案例包括:义务人恶意躲避权利人、双方存在长期合作关系使权利人产生合理信赖、时效期间届满后双方进行某种形式的磋商等。对于司法实务中某些误用此二原则的裁判意见,应当尽量予以纠正和避免。  相似文献   

20.
论程序形成权——以民事诉讼权利的类型化为基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桂明  李仕春 《法律科学》2006,24(6):127-136
以诉讼权利与审判权力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诉讼权利分为程序请求权和程序形成权两种类型。程序形成权是指依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共同的诉讼形为,无需经过法院审查,或者只需法院作形式审查,就能发生诉讼法律状态或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为诉讼权利。培植程序形成权的观念,注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地位,对于我国当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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