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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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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刑法实施以来,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引入英美当事人主义对抗式诉讼机制,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加强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的作用,诉讼的对抗性更加激烈。同时,由于《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的固有缺陷,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辩护律师被刑事追究的现象,为了证实辩护律师的犯罪行为,侦查机关可能搜查辩护律师的办公场所或者住宅。同时由于高素质、专业化辩护律师的出现,使得辩护方也能掌握更多对控方有利的证据,这也诱发了控方可能通过搜查辩护律师的办公场所或者住宅以获得该证据。实践中,我国已经出现了较多的对辩护律师的办公场所或者住宅进行搜查…  相似文献   

2.
任莎莎 《法制与社会》2010,(21):275-275
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被很多律师认为是悬在辩护律师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是对律师的歧视性规定,限制了律师的正当执业。在此,本文试就《刑法》第306条的不足与完善作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从侦查阶段的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因立法的保守与瑕疵,导致律师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中诉讼地位不明,名份不清,此时还不能称为辩护律师,不能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能,致使律师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不能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犯罪嫌疑  相似文献   

4.
论辩护律师在场权的确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辩护律师在场权是基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独立的主体地位所拥有的独立权利.辩护律师在场权的实行可以使辩护律师及时介入刑事诉讼,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有效地监督追诉权的行使,保障被追诉人人权.辩护律师在场权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推动我国侦查讯问方式的改革,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在中国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具体设计中,应当确立以下内容:律师在场权的案件适用范围;律师在场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律师在讯问中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在场权的一系列权利保障制度、相关配套措施、具体操作流程和技术规范等.  相似文献   

5.
律师伪证罪的关键词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对现行刑法第306条关键词的分析,明确律师伪证罪的定义和适用标准,限制其使用的范围,促进刑事诉讼目的的充分实现,防止第306条成为阻碍刑事辩护权利行使的障碍。  相似文献   

6.
朱彦 《法制与社会》2010,(13):265-265,289
本文认为《刑法》第306条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该罪名的设立破坏了诉讼结构的平衡,严重限制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使诉讼力量的对比过分向侦检方倾斜,威胁着司法公正,建议取消。丈中指出为了推动律师辩护制度的发展,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建议参照世界惯例,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  相似文献   

7.
辩护律师应提前参加刑事诉讼和扩大诉讼权利程荣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1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才允许被告人聘请辩护律师参加刑事诉讼。实践证明,由于辩护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太晚、太短。直接影响了辩护律师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难以有效地通过辩...  相似文献   

8.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律授权对案件有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律师调查取证与司法工作人员调查取证一样,都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诉讼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我国《律师法》第31条也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也是其应尽职责,其目的是弄清事实,防止出现错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9.
必须尽快取消《刑法》第306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自从1997年新《刑法》颁布至今,因违反第306条,而被怀疑和遭遇处罚的刑事辩护律师已有相当数量,仅北京一地就已愈百人。近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有关《刑法》第306之存废的争议始终此起彼伏、见仁见智。本文将在归纳和总结理论界和实务界对306条的负面评价的基础上提出有关取消《刑法》第306条的几点建议。对《刑法》第306条的负面评价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其一,从法学理论本身来分析,该条的规定缺乏法学理论常识作基础和支撑,不符合刑事司法的一般规律和要求;其次,在社会价值观念层面上,该条的规定没有客观的看待和分析刑事辩护律师的社会定位…  相似文献   

10.
完善我国辩护制度研究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张冬梅 《河北法学》2004,22(6):93-99
以国际司法准则为标准来完善我国的辩护制度势在必行。首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被讯问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其次,要修改《刑事诉讼法》第38条,废止《刑法》第306条;同时,赋予律师执业司法豁免权和保守职业秘密的特权,落实阅卷权,重新设置律师纪律诉讼机制等。  相似文献   

11.
新修订的《律师法》已自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扩大,但如何保障辩护律师的各项权利得以实现,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在考察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权利变迁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保障辩护律师权利的见解。  相似文献   

12.
人们在谈到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参与诉讼的有关规定时,更多的是对律师权利保障机制的现状不满,会对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通信权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律师阅卷和调查取证障碍过多、律师辩护豁免权的缺失等方面进行批评,特别是对《刑法》第306条非议颇多。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有200多名律师遭到刑事追究(有人称之为职业报复和职业歧视)①而大为恐惑,并出现了“没有律师的权利何以保障当事人权利”的惊呼。而令人惊愕的另一个严酷的现实情况,也许是出于无奈和伤感,许多律师远离了刑事辩护,致使相当比例的刑事案件没有律师…  相似文献   

13.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都将于1997年元月1日开始实施。这两部法律赋予了律师更多的权利,为律师参加刑事诉讼开拓了更为广阔的活动天地。但公安、检察机关的不少干警及社会各界人士同时也多了一份忧虑,那就是我国侦察、检察部门,尤其是基层力量的相对不足,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增加产生了一定矛盾,辩护律师的提前介入,势必增大侦察控诉的难度。笔者认为由于刑诉法与律师法对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权力与作用全面提高,这种忧虑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一、刑事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律师作为刑事被害…  相似文献   

14.
徐永康 《法治研究》2012,(3):104-112
我国恢复律师制度30多年,律师的作用仍受到很大限制。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是刑事诉讼中,律师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更是加剧了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失衡,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近年来发生的"李庄案"、"北海四律师事件"都暴露了律师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以致一般律师越来越回避诉讼特别是刑事辩护业务,变相罢辩。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和促进司法公正,一批律师利用博客这一平台公布案件材料、报道审判过程、交流看法意见,使有共同需求的律师通过网络互相联络,组团辩护以"抱团取暖"。特别是在一些重大或热点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律师博客成了向公众传递案件信息的主要工具,起了传统媒体无法起到的作用。众多网民也通过对律师博客的留言、转帖等方式关注案件审理,声援维权律师,呼吁审判公正,构成当下中国的特有景象。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我国刑辩律师出庭率大幅下降已引起了越来越多人们的关注.法庭上不能由公诉人唱独角戏,律师出庭为刑事诉讼被告人进行辩护是维护被告人基本权利,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但一些律师坦言,新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是悬在刑辩律师头上的一把随时可能落下的利剑.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公诉人的诉讼地位明显优于被告人,双方并不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刑事诉讼不实行直接言词原则,也不采取起诉书一本主义,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院要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法院;辩护律师不享有实行辩论式诉讼的西方国家律师那样广泛的诉讼权利。所有这些都表明,我国不具备实行辩论式诉讼的条件。因而现时不宜推行辩论式诉讼。  相似文献   

17.
近几年来,在我国《刑法》1997年修改之后,《刑法》第306条一直在法律界备受关注,尤其是律师界对此条规定意见颇多。在这几年中,给全国律师最大的震撼,奠过于2000年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张燕律师领衔、30多位人大代表签名的“建议取消(刑法)第306条”的议案。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答复没有让张燕满意。2002年的五次会议上,张燕领衔的议案中又列出了“建议取消(刑法)第306条”的内容。同  相似文献   

18.
浅谈律师如何做好刑事诉讼代理工作张月满陈玉琳根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40条、第41条的有关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是诉讼代理人的重要范围之一。据此,从事刑事诉讼代理工作是律师今后工作的...  相似文献   

19.
《刑法》第306条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 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辨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该条系此次《刑法》修订新增加的条款。  1.增设该罪具有现实意义。该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主体是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属于特殊主体。辩护人、代理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  相似文献   

20.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中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应当理解为“在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不得通过任何电子设备获取或者派员在场旁听其谈话内容。”“会见不被监听”在赋予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秘密自由交流权利的同时,对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提出了挑战。为保证辩护律师不滥用会见权,我国可以建立司法行政机关驻看守所监督律师会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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