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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镥海业务小传]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筑专业委员会主任,专门从事建筑与房地产领域法律服务。1997年创办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10多年来,通过为建筑和房地产企业代理数百件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在业内脱颖而出。2004年被中国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评为“全国优秀建筑企业法律顾问”、2005年被中国建筑报社评为“全国建设领域百名优秀专业律师”、2007年被浙江省司法厅和律师协会抒予浙江省律师事业突出贡献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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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明确规定,破产重整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失去诉讼资格,债权人代位诉讼应当中止。与此相对,关于破产重整程序开始后的股东代表诉讼如何处理,日本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由此造成司法界与学术界存在各种争论。由于股东代表诉讼本质上是一种代表诉讼,其不以公司具有诉讼资格为前提,因此,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股东代表诉讼仍有适用的余地。考虑到股东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仍然需要法律的保护以及管理人追究高管人员责任的消极态度,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十分具有现实意义。由于我国立法、司法以及学理对此问题并无太多关注,日本司法界的实践、学术界的讨论可为我们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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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北京律师行业在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数量、业务数量等方面保持稳步发展态势。截至2013年12月31日,北京律师事务所达1782家,全市执业律师23776名。2013年,全市律师办理备类诉讼案件131507件,非诉讼法律事务72530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i1826件,担任法律顾问21713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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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经过12年的起草和反复论证,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终于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的高票表决结果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将于2007年6月1日施行。
《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法律保障.在改善整个社会的信用状况和我国在世贸组织中的国际形象等方面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企业破产法》的通过与施行对于促进优势企业对陷困企业的兼并重组、出现债务危机企业的自救、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重整与和解.以及“病入膏肓”企业的平稳退市,从而优化市场主体、净化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企业破产法》的出台是中国破产制度成长中的一个耀眼台阶,中国破产制度将以此作为新的起点.继续走下去。
《企业破产法》在总结我国破产制度实施20年来的经验教训、借鉴国外成熟做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引入了重整制度,对破产不当行为作了规制,强化了破产责任等等。与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从实体到程序都更加明确、具体,更加切合我国实际,更加公平,更具可操作性。
虽然自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以来,我国出现了大量的破产案件.但这些案件绝大多数属于政策性破产案件,是按政府主导的方式处理的,律师介入的空间不大。新《企业破产法》明确将律师事务所列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重要候选对象.这是律师事务所介入企业破产业务的重要机遇。另外,在破产案件中,律师事务所还可以在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南坼作为.有鉴于此,在新《企业破产法》正式施行之际,本刊特编发一组以“企业破产法”为主题的文章.希望为大家研讨破产法提供一些视角.更希望广大律师在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时能从中得到些许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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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浙江直立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立汽配")是一家主营汽配锻造业务的民营企业,其主营业务和国内多家著名重汽企业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但因企业盲目扩张投资,不择手段向银行大量融资,欠下巨额高利贷,又陷入企业互保危机,导致严重资不抵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难以为继而申请破产重整。法院仅一年时间重整成功,接盘企业顺利交接并正常运行,职工安居乐业,重整一年期间税利达2238万元(其中上交税收高于重整前)。至201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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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个人债务风险逐渐凸显,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受到社会广泛关注。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出台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要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浙江台州、温州等地法院也已经开始探索实施相当于个人破产和解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在个人破产立法中,是否仍然沿袭现行破产法中的和解、重整和清算等程序类型,相应的救济程序如何选择与建构,是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础性问题,是个人破产立法应当率先解决的问题,有进一步讨论和厘清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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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普通民事诉讼、集团诉讼以及专门立法模式在面对大规模侵权纠纷时难有作为.利用公平赔偿、鼓励创新和成本节约的标准衡量,破产重整制度因其有效纾解大规模侵权纠纷中的程序的非正当性问题及可核验性悖论,成为解决大规模侵权纠纷的一剂良方.在惩罚性赔偿、优先权、责任保险和赔偿基金等诸完善思路均值得商榷的情势下,应降低重整案件受理门槛,促使企业在出现大规模侵权纠纷伊始即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建立适合大规模侵权纠纷处置的潜在债权代表人与潜在债权评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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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向侵权企业提起公益诉讼所形成的债权称之为检察公益诉讼债权,检察公益诉讼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性质争议较大,清偿顺位靠后,不利于公益诉讼目的之实现。正确定位检察公益诉讼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位,需要厘清检察公益诉讼债权的价值定位以及与其他优先债权的比较问题。通过对检察公益诉讼债权主动移送破产审查,强调对人身权利益的优先保护,发挥破产重整优势,完善配套制度的构建等路径,促进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破产制度的衔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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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在现阶段常用的方式是:律师事务所与聘请单位签订1年、2年或3年以上的法律顾问合同。这种服务方式明显的弊端和不足是:l、服务方式不灵活,对开展其他业务客观上受到限制;2、聘请单位不打官司想不起律师,一年无诉讼便认为律师没办事,请律师作用不大;3、收费难,特别是聘请单位负责人对律师另行参加诉讼收费产生异议;4、律师上门服务时没事,聘请单位有问题时又找不到所聘律师,等等。以上弊端直接影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誉,导致法律顾问续聘率越来越低。究其原因主要有:(一)主观方面:1、律师对自己工作的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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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企业在面临经营危机并濒临破产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进行重整。目前,职工作为重整企业债权人,《破产法》对破产清算程序中劳动债权的处理作出了明文规定,但在破产重整中如何处理职工利益和劳动关系方面,应结合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