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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纯正身份犯是刑法规定的以行为人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在混合身份共犯中,非身份者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与身份者共同构成纯正身份实行犯的共犯。可以构成纯正身份犯的教唆犯、帮助犯;非身份者在与身份者构成共犯划分责任时,如果利用了身份者的身份,应以身份者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定罪量刑;如果没有利用身份,则应具体区分。  相似文献   

2.
夏伟 《比较法研究》2019,(3):172-183
我国"主从犯体系"不同于德日区分制体系,主要表现为作用分类法与分工分类法具有实质差异、主犯判断与正犯评价存在根本区别。在欠缺身份犯总则性规定的前提下,不宜直接运用德日区分制体系下的"共犯与身份"理论来解决相关问题,而应当对其进行中国语境的转化。据此,"违法的连带性"应转换为"违法的共同性","责任的个别化"应蜕变为对"不法程度"及责任要素的双重评价。故而,在"主从犯体系"下,身份的作用仅限于两点:一是在整体上或共同违法意义上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从而在非身份者与身份者实施的共同犯罪中,身份者未必都是主犯,也可以是从犯或胁从犯;二是在归责意义上,非身份者的责任在同等条件下相对于身份者会有所克减。  相似文献   

3.
共犯与身份是刑法理论上一个较为疑难的问题,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对此都有明文规定,因此形成关于共犯之身份犯的教义学原理。我国刑法并没有关于共犯与身份问题的一般性规定,而只是在刑法分则中存在个别性规定以及在有关刑法解释中存在规定,并且这种规定也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本文采用德日刑法学关于共犯之身份犯的教义学原理,结合我国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共犯之身份犯的定罪及量刑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本文对于从法理上正确理解共犯之身份犯,并为共犯与身份的立法与司法完善,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4.
刘明祥 《中国法学》2015,(2):282-303
我国刑法采取不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单一正犯(或单一行为人)体系,不存在共犯从属性说赖以存在的犯罪参与体系之基础。《刑法》总则第29条第2款明文规定处罚教唆未遂;刑法分则将许多教唆行为、帮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将某些犯罪的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明文规定为与实行行为同等对待,表明我国刑法没有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实行从属性原则不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它会不适当地缩小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处罚范围,有可能放纵一些特别危险的教唆犯罪和帮助犯罪的发生。德、日刑法学中有关要素从属性的几种不同学说是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为基础的,一些观点认为我国传统的通说采取了极端从属性说,肯定了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显然是忽视了我国传统刑法学与德日刑法学以及我国刑法与德日刑法的重大差异。我国不采取共犯从属性说是一种明智的选择,虽然不采取共犯从属说存在扩大教唆犯和帮助犯处罚范围的风险,但是这种风险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和司法的途径来有效控制。  相似文献   

5.
万海会  黄萍 《法制与社会》2011,(9):16-17,22
2009年司法部会同最高院、最高检等机构和专家学者集体讨论后决定: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法部分中采用了德日犯罪构成体系。大纲一出,立即引起了实务界和理论界,尤其是刑法学界的高度关注,许多著名刑法教授、学者立即通过各种方式表明专家的立场。实际上关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构建与否以及如何对待德日三阶层要件的问题由来已久,很多留德日刑法学者很早就提出了这个问题的思考。关于通过借鉴德日三阶层体系对我国传统耦合式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进行重构的的研究有其必要性。  相似文献   

6.
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 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问题,它是犯罪论的基础,亦是刑罚论的前提,甚至是刑事诉讼法的前置性问题.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变过程,一如我国刑法学所遭受的坎坷命运.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刑法知识苏俄化的背景下,引入了苏俄刑法学中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学者摆脱这一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的努力从来没有停止过.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德日刑法学中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越来越多地介绍到我国,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作为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的替代物,更多地受到我国学者的青睐.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与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之争,正在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学术热点问题.本文采用知识考古的方式,对我国刑法学界从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逐渐嬗变为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轨迹加以勾勒,并对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略作置评.  相似文献   

7.
我国犯罪成立理论之重构:基本依托和意义所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描述了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所存在的维持、改良和重构的三种倾向后,本文从正面对于重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主张进行了论证。本文认为德、日理论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对应于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可以避免刑法适用的三个危险,同时有利于刑法的保护机能尤其是保障机能的实现。在清晰地描述了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基本含义之后,论文着重阐述了重构我国犯罪论体系的意义所在——在避免刑法适用的危险、发挥刑法的机能、繁荣刑法理论和便利国际交流方面,采纳德、日的阶层式体系都较之于沿用我国现行的平面四要件的体系具有优越性,特别是,德、日阶层式的体系在具体问题的解决方面,比如在正当防卫可否和共犯的成否等问题上,由于其违法与责任的阶层区分,而具有了平面式体系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相似文献   

8.
共犯从属性理论是德、日等大陆法系刑法学共犯论的基本原理,探讨狭义共犯的成立(或可罚性)是否从属于正犯的实行,以及从属之正犯应具备何种条件.共犯从属性理论包括实行从属性和要素从属性两方面内容,实行从属性说和限制从属性说应予提倡.共犯从属性理论可以贯彻与应用到共犯的成立条件及其他相关的一系列共犯具体问题中,比如共犯未遂的可罚性、加功于符合构成要件但阻却违法之正犯行为的可罚性、加功于无责任能力正犯行为的可罚性、加功于不可罚事后行为的可罚性、加功于无故意正犯行为的可罚性、未遂教唆的可罚性、间接或连锁共犯的可罚性、共犯与身份之情形的认定、共犯发生认识错误的认定,等等.对这些问题进行系统梳理,有助于概观共犯从属性理论的体系地位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9.
客观属性系刑法身份本质内涵。刑法身份由构成身份与责任身份组成。犯罪论体系影响构成身份性质,三阶层构成要件论体系是构成身份成立的理论基础。身份依附于行为人,行为人系构成要件要素,构成要件系违法行为类型,构成身份分为构成的违法、责任身份。身份法益侵害危险系违法身份本质;理论上身份非难可能性系构成的责任身份之本质,但身份不能为非难对象与且有责性本质相悖,故该身份不存在,构成身份系违法身份。责任身份影响刑罚轻重,系量刑情节,刑罚目的系其存在根据。刑法身份由违法身份与责任身份构成。  相似文献   

10.
过失犯是刑法教义学中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三阶层和四要件这两种犯罪论体系对过失犯的处理方式完全不同。四要件把过失作为犯罪主观要素加以讨论,而三阶层则从构成要件、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阶层对过失犯分别进行考察,形成了完整的过失犯理论话语。无论是纯正过失犯还是不纯正过失犯,都可以采用三阶层的分析工具,为过失犯的司法认定提供理论资源。  相似文献   

11.
德日犯罪论三阶层体系在其理论多元化的背后存在实定法背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在司法运行中自觉修正了其理论预设中的逻辑错误,呈现出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的实质化与违法、责任要件弱化与空洞化的局面,从而使得该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基本模式呈现趋同的趋势。基于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司法运行状态的实证考察,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最需要借鉴的是德日刑法的解释论而非体系论。  相似文献   

12.
人格刑法学的构想(下)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人格刑法学”是在调和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近代学派的对立时提出的刑法理论。人格刑法学从相对自由的主体的人格出发把握刑法学中的人 ,根据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责任三个要件的犯罪论体系 ,把责任作为犯罪论的核心和最后的犯罪要件 ,从行为责任和人格形成责任两个方面探讨人格责任论  相似文献   

13.
人格刑法学的构想(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人格刑法学”是在调和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近代学派的对立时提出的刑法理论。人格刑法学从相对自由的主体的人格出发把握刑法学中的人 ,根据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责任三个要件的犯罪论体系 ,把责任作为犯罪论的核心和最后的犯罪要件 ,从行为责任和人格形成责任两个方面探讨人格责任论  相似文献   

14.
谢望原  王波 《法律科学》2013,(5):167-175
英国刑法中的共犯退出是共犯参与制度领域的一项特殊辩护事由,具有免除退出人共犯参与责任的效果。其构成要件为:共犯退出须在实行犯着手实行之前;退出的共犯人必须打消自己的犯罪意念;退出人须将自己退出犯罪的意思明确地通知其他参与人;退出人须有实际退出行为。共犯退出的本质在于撤销共犯先前行为对于实行犯的加功效果。英国刑法上共犯退出的系统理论,能够为完善我国刑法上的共犯责任制度提供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或视角。  相似文献   

15.
赵合理 《法律科学》2009,27(1):82-91
犯罪主体的不同身份能够对共同犯罪的性质产生影响。中外刑法通说主张的共犯从属于正犯的观点,较好地解决了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对于纯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其定罪可分为:非身份者教唆、帮助身份者的共犯关系;非身份者与身份者共同实行或组织实行的共犯关系;身份者教唆、帮助非身份者实行的共犯关系等情况进行。  相似文献   

16.
正当防卫并不排斥事先做好防范、准备的情形,而传统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只包含积极的构成要件,并将成立正当防卫与符合犯罪构成置于相互对立的地位,不利于分析、判断具体犯罪的成立与否。借鉴德日刑法学递进式“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理论,结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违法阻却事由)和《刑法》第13条“但书”情节并列作为消极要件纳入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7.
正当防卫并不排斥事先做好防范、准备的情形,而传统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只包含积极的构成要件,并将成立正当防卫与符合犯罪构成置于相互对立的地位,不利于分析、判断具体犯罪的成立与否。借鉴德日刑法学递进式"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理论,结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违法阻却事由)和刑法第13条"但书"情节并列作为消极要件纳入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8.
双层区分制下正犯与共犯的区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钱叶六 《法学研究》2012,(1):126-143
世界各国刑法关于共犯体系的立法存在着"单一制"与"区分制"两大类型。中国刑法中的共犯体系在解释论上可归结为区分制,如何区分正犯与共犯亦是中国共犯理论必须回答的问题。在德、日刑法中,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具有同时解决参与人的定罪和量刑的双重功能。在此种单层区分制下,重视参与人在不法事实实现过程中的实质支配力或作用大小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重要作用说有其论理上的妥当性。中国刑法对参与人同时采用了分工和作用两种并存不悖、功能各异的分类标准。分工分类标准下的正犯与共犯旨在解决参与人的定性及其间的关系问题,而不直接决定和评价参与人的刑罚轻重,承载量刑功能的是作用分类标准下的主犯和从犯。在这种双层区分制立法模式下,正犯与共犯的界分宜采以构成要件为轴心的实行行为说。  相似文献   

19.
王莹 《法学研究》2012,(3):126-145
在我国刑法定性加定量犯罪定义模式下,如何对刑法分则中的情节和数额要求即所谓定量因素进行教义学解释,明确其在犯罪论中的体系性地位,继而确定其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关系,是当代中国刑法学上难解的"理论之结"。通过剖析构成要件的不法类型本质与诠释学特征以及我国学界关于构成要件质与量关系的见解,可以看到被司法解释补充与修改的我国犯罪构成所具有的特性它不仅是德日刑法理论意义上的为行为不法与结果不法划定预设空间的不法类型,也是一个包含了基本构成要件、加重结果、客观处罚条件以及其他刑事政策因素的"类构成要件复合体"。由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不法和结果不法组成的"构成要件基本不法量域",为界定我国刑法中情节和数额要求的犯罪论体系性地位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工具。  相似文献   

20.
我国并无身份犯的相关立法,立法的缺失是引起有关解决身份犯的共犯问题之理论混乱的直接原因.要走出理论上的困境,就应跳出单纯的解释学而将目光转向立法论.在德日,对身份犯有着悠久的立法史,分析并探究德日的立法过程及其所体现出的争议,不仅能够为我国的立法提供合理借鉴,也能够为实践提供理论基础.经探讨,将身份分为违法身份和责任身份,以违法身份起连带作用,责任身份起个别作用的实质区分解决身份犯的共犯问题的立法模式是可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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