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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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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惩罚性赔偿突破了补偿性赔偿的填平原则,我国知识产权法中惩罚性赔偿的确立有其法律正当性,具有经济效率。惩罚性赔偿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是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惩罚性赔偿数额应在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金范围内进行确定。  相似文献   

2.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中尚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随着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重视,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逐渐上升,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面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欠缺的现状,提出在知识产权领域构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并在具体操作层面对相关的法律问题做了相应的思考。  相似文献   

3.
刘铁光 《当代法学》2021,35(2):24-33
《民法典》统辖知识产权单行法的逻辑基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民事权利属性统领下的权利平等保护,二是《民法典》相对于知识产权单行法所具有的“基本法”、上位法与一般法之地位.《民法典》知识产权条款整体上提升了知识产权的地位,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知识产权单行法存在与《民法典》统辖之逻辑基础不契合之处.2020年修订的《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在诉讼时效制度、作品类型的法律规定模式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等三个方面回归了《民法典》,为知识产权单行法的未来修订提供了有益经验.为了促进知识产权单行法全面回归《民法典》的统辖,知识产权单行法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修订:一是部分权利类型应与知识产权在《民法典》中的法定专有权地位相匹配,二是《民法典》原则性规定在知识产权单行法中的全面落实,三是消除知识产权单行法与《民法典》绝对权法定原则的不一致之处.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是以"补偿性赔偿"为原则,在实践中已逐渐显现出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足。引入惩罚性赔偿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学界和实务界的代表性呼声。由于惩罚性赔偿是对侵权人较为严厉的制裁,在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赔偿领域具体适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时应该慎重,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等,以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优势和功能。  相似文献   

5.
《民法典》总则关于知识产权的界定属于典型的说明性规范,立法旨意采取知识产权绝对法定原则.《民法典》第440条第5项和第444条形成两个完全规范,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时需要依照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民法典》知识产权法律规范集中体现在合同编第二分编第二十章技术合同中,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的创新主要表现在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许可合同的分类界定上和适用范围拓展上.《民法典》第1019条第2款的肖像作品问题和《民法典》第1027条文学、艺术作品问题,在具体民事责任判定上采取动态系统论较妥.《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单行立法中,采取融合论才切合该条的立法旨意.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5条以一般规则的形式宣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全面确立。抓紧落实惩罚性赔偿是知识产权司法面临的重大课题,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其中的主要问题。基数难以确定,倍数的确定缺乏统一标准,法定赔偿滥用,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酌定赔偿适用混乱,地方性裁判指南规定的数额标准不一致导致"类案不同判"等,都是当前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中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侵权获利或者许可使用费倍数作为对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推定;明确实际损失的构成,在损失计算方法上适当借鉴域外经验;统一侵权获利的确定标准,同时考虑技术分摊问题;明确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明确许可使用费确定时的考量因素;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不应包括权利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定赔偿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满足一定条件情况下的法定赔偿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综合考虑刑事罚金、行政罚款、惩罚性赔偿的关系。出台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规范地方法院裁判惩罚性赔偿案件数额标准不一致的情形。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立法对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采用否定态度,这主要源于知识产权侵权秉承了以填补损害为主的侵权法传统.然而,一旦将侵权成本与侵权收益、救济成本与救济收益以及知识产权本身的特征等因素考虑进来,不仅填补损害功能可能大打折扣,而且预防功能还可能完全落空.引入惩罚性赔偿或许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剂良方.然而,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严格限制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条件、逐步细化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8.
随着修改后的商标法正式确立相关规则,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惩罚性赔偿应以故意侵权为适用条件,情节严重应理解为判断赔偿数额多少的条件。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是倍比关系,《商标法》第63条规定的法定赔偿已具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二者不可并用。法官在审判中不可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但若原告笼统提出法定赔偿请求,法官也需进行惩罚性的审查。惩罚性理念的引入可望完善法定赔偿制度,为司法实践带来革新。  相似文献   

9.
郑谦 《法制与社会》2011,(34):68-69
本文通过对荚美国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应用来阐明其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的可能性,然后再以著作权法为例讨论这项制度在我国具体应用的办法。本文的逻辑体系是通过我国与国外法律关于赔偿制度的对比,同时针对反对者的各种学说进行驳斥,得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可行性,最后通过对著作权法施行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规定提出建议,以佐证理论的正确性。  相似文献   

10.
蒋筱熙 《中国审判》2020,(3):102-105
惩罚性赔偿,全称为惩罚性损害赔偿,这是一个相对于填平性损害赔偿的私法概念。本文所探讨的是法律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而非带有惩罚性因素的赔偿。我国惩罚性赔偿的发展历程惩罚性赔偿最早出现于英国普通法。到20世纪,美国已有十几个州允许在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方式。  相似文献   

11.
刘银良 《法学研究》2022,44(1):171-187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惩罚既往侵权行为而威慑未来侵权行为,其前提包括权利的确定性、侵权判断可行和过度威慑的消极影响小。知识产权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它与惩罚性赔偿有着根本冲突,难以全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前提和侵权行为的道德可责性出发,可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进行类型化适用,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一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则难以适用。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下,既要保护知识产权,又要为正当竞争保留合理空间,知识产权与竞争的平衡才可产生最优的创新激励效果。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可能造成过度威慑,打破知识产权与竞争的平衡,妨碍知识产权法基本目标的实现。类型化适用有利于降低或避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风险。  相似文献   

12.
通过再度对我国11984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展开实证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侵权平均判赔额依然较低,“法定赔偿”占绝对多数的状况仍未改变,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虽已出现,但适用率极低。然而,并不能仅仅根据平均判赔额就简单地得出“赔偿低”的结论。深度分析发现,批量案件尤其是商业维权案件的大量存在,对相关统计结果的干扰性影响十分显著,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负担过重等法外因素的影响亦不可忽视。建议限制商业维权诉讼,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明确证据规则和赔偿计算方法;严格“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并取消“法定赔偿”限额,同时加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我国现行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不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基数标准不合理,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单一限额不科学,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不合理。应从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等方面完善我国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惩罚性赔偿条文修改为:"生产不安全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其所受损失三倍以内的赔偿金。"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崇敏  陈敖翔 《河北法学》2004,22(2):118-120
惩罚性赔偿的思想不仅仅只存在于普通法系之中,它是一种世界性意义的赔偿规则(罚则)。一般民事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社会功能相差甚远,且适用范围不一。我国历来民事立法中就有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文化传统,当前在我国民事立法中的几个惩罚性赔偿条文不仅不能为当前市场诚信程度不高的信用环境起到充分的弥补作用,而且它们本身设计上也不尽合理。我们应当秉持开放的眼光,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结构上的重构,这也是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张广良 《法学》2020,(5):119-132
由于适用条件的严苛性以及损害赔偿基础数额确定的复杂性,惩罚性赔偿在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适用效果并不理想。人民法院探索性地适用法定赔偿、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赔偿及约定赔偿等准惩罚性赔偿方式,实现惩罚故意侵权人的目的。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多出自法官的自觉,具有随意性及不确定性。我国应按照同样的逻辑,构建惩罚性赔偿与准惩罚性赔偿相结合,以故意侵权为适用要件,以案件情节为惩罚尺度,并依据过罚相当原则、比例原则对惩罚予以限制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惩罚体系,以发挥二者遏制侵权行为、充分赔偿权利人损失的功能,实现侵权人的侵权代价与其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相适应,依法合理平衡权利人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6.
为严厉打击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我国引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多层次规定,已形成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式体系。但从制度的实际落地情况可知,惩罚性赔偿所特有的惩罚与威慑功能并未得到充分有效发挥。通过分析现有案例发现,赔偿基数无法确定、法定赔偿替代惩罚性赔偿是影响制度实施的桎梏。对此,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需要区分定性与定量两大阶段,在定性阶段判断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定量阶段确定最终赔偿数额。赔偿基数是定量阶段的关键因素,因无法确定基数而拒绝适用惩罚性赔偿,混淆了定性与定量的逻辑顺序。其次,需要区分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关系,去除法定赔偿的惩罚性因素,增加法官确定赔偿基数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令惩罚性赔偿制度脱离“被架空”的局面。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中,关于免予赔偿条件设定得过于宽泛、模糊,将不利于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利益的平衡;各单行法之间关于免于赔偿条件的规定不相同,将难以形成统一的权利保护机制.应修正《无过错》的认定标准,统一各单行法之间关于《赔偿损失》的规定,通过严格限定免予赔偿的条件,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高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18.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认定及其民法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介绍了国外恶意诉讼的认定和规制方法,提出我国知识产权诉讼的认定标准应包括主观、客观和结果三个方面,对其中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多的主观方面进行了详尽分析,认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行为人主观方面应当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考察,提出了具体操作方法。分析了民法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规制的优点,反思我国现行补偿性赔偿对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和救济当事人之不足,分析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最后提供了具体操作建议。  相似文献   

19.
保护知识产权应增设惩罚性赔偿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庄秀峰 《法学杂志》2002,23(5):58-59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 ,自然人、法人侵犯了他人享有的知识产权并且造成损害的 ,应当予以赔偿。但是 ,由于现有法律采取实际损失原则 ,对于特别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仍然束手无策。笔者认为 ,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20.
我国《商标法》2013年第三次修改时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实证分析表明,惩罚性赔偿在商标侵权诉讼中适用甚少且适用不规范的问题突出,未能充分发挥其遏制侵权行为的预期作用。究其原因,主要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赔偿基数难确定、程序保障不充分等问题。为规范适用,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作用,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其制度构建:一是强化程序保障;二是明确适用条件;三是完善赔偿数额的计算;四是厘清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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