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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法院历来重视案件实例的作用,20世纪50年代好,最高法院就通过选编案例来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实践。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创刊,开始将最高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的典型案例定期在公报上发布,此后我国就陆续出现了一系列案例丛书,旨在满足广大法官、律师办案参考的需求。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布,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  相似文献   
2.
一、问题的提出这是一个典型的源于实践、诉诸学术的论题。前段时期,我国证券市场爆发了较大规模的券商违规问题,此间有一个非同寻常的现象:证券经纪商挪用客户资产参与交易终致支付不能,受害的投资者陷入无法有效索赔或受偿的悲惨处境,于是有人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与肇事的证券公司一同告上法庭,注  相似文献   
3.
确认不侵犯除专利权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之诉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应以利害关系人受到警告,而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纠纷解决程序为前提。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随着加入WTO后生物医药产业的现代化、国际化,药品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药品生产企业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和竞争武器的重要价值及其在开拓、占领国内外市场,保持竞争优势和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5条以一般规则的形式宣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全面确立。抓紧落实惩罚性赔偿是知识产权司法面临的重大课题,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其中的主要问题。基数难以确定,倍数的确定缺乏统一标准,法定赔偿滥用,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酌定赔偿适用混乱,地方性裁判指南规定的数额标准不一致导致"类案不同判"等,都是当前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中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侵权获利或者许可使用费倍数作为对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推定;明确实际损失的构成,在损失计算方法上适当借鉴域外经验;统一侵权获利的确定标准,同时考虑技术分摊问题;明确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明确许可使用费确定时的考量因素;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不应包括权利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定赔偿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满足一定条件情况下的法定赔偿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综合考虑刑事罚金、行政罚款、惩罚性赔偿的关系。出台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规范地方法院裁判惩罚性赔偿案件数额标准不一致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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